金代都市警巡院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光辉(1947-),男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利用《金史》等文献资料研究了金代诸京都市警巡院的建置、职能、性质及其时空特征等城市地理问题,认为,金代诸京都市警巡院已上升为独立的城市行政建制,与诸京县平行地隶属于诸京府。因而举凡建置了警巡院的城市实际上就是当时的建制城市;对都市实行专门化行政管理的诸京警巡院的兴起,标志了当时中国城市发展与管理的高水平和领先地位。这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城市发展史和管理制度史上均占有重要地位,值得重视和探索。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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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1999)05-0071-07

      金代,于诸京城市均建置了警巡院机构,但是由于文献对其市政职能和行政地位的记录甚少且带有某种混乱性质,以致长期以来制约了对它的深入探讨。事实上,金代都市警巡院已上升为独立的市政建制,因而在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和城市管理制度史上均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本文拟就都市警巡院的建置、职能性质及其时空特征等城市地理问题进行探索。

      一、金代都市警巡院的建置

      都市警巡院创置于辽代五京,置警巡使与副使,余不详。[1](《辽史·百官志》)按《辽史·兴宗纪》,重熙十三年(1044年)置契丹警巡院。当时是应秦王重元“奏请五京各置契丹警巡使,诏从之”。设置原因:“先是契丹人犯法,例须汉人禁勘,受枉者多。”[1](《辽史·重元传》)禁勘诸京犯法契丹人的汉官是否就是汉人警巡使虽然不能确指,但《张绩墓志铭》讲,张绩任西京警巡使是在辽兴宗重熙二十二年(1053年)。确立陪都地位最晚的西京是时已设置警巡院,其余诸京显然不在其后。故《续文献通考》说:辽五京各置警巡院,……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又置契丹警巡院。五京汉人警巡院设置时间应在重熙十三年之前,而上京、南京、东京等确立皇都或陪都地位更早者,都市警巡院设置应更早些。(注:按《辽史·圣宗纪》,开泰元年(1012年)已有“辽州录事”的官制。录事作为管理州治城市的官员与警巡使职责相类似。据此推测,辽代诸京警巡院当有创置于辽圣宗时期者。)

      由上所述及《辽史·马人望传》的记载,马人望任南京警巡使前,“京城狱讼填委,人望(莅任)处决,无一冤者。会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可知都市警巡院的职责在于治刑狱、理治安、检括户口。又据《马人望传》,马人望先为松山县令,又徙知涿州新城县,再擢中京度支司盐铁判官,又转南京三司度支判官,迁警巡使。故而警巡使品秩高于县令或知县,较诸县令秩高位重,与赤县及京县品秩至少相埒。辽代诸京警巡院已有可能上升为独立且又与赤县及京县平行地隶属于各京府的城市行政机构。

      按《金史·百官志》,诸京均置有警巡院,包括中都、上京、北京、东京、西京和南京。但金代诸京警巡院设置的年代却鲜有记录。惟《金史·地理志》称:北京路大定府,“海陵贞元元年(1153年)更(中京)为北京,置留守司、都转运司、警巡院”。金代北京都市警巡院置于贞元元年。

      据《金史·百官志》,金代“至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然大率皆循辽、宋之旧”。是谓“天眷新制”。似乎可以断定金诸京警巡院始设于熙宗时期。其实不然。这可由下文证实:“海陵庶人正隆元年(1156年)罢中书门下省,止置尚书省。自省而下官司之别,曰院、曰台、曰府、曰司、曰寺、曰监、曰局、曰署、曰所,各统其属以修其职。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2](《金史·百官志》)行于金朝一代的官制最终形成于海陵正隆元年,是谓“正隆官制”。自熙宗颁“天眷新制”,又经海陵即位后的沿用兴革、完善厘订,才有所谓“正隆官制”。都市警巡院当属于海陵即位后修订官制过程中的新置。上述贞元初改中京为北京,置留守司、都转运司、警巡院即证实了这一点。

      中京为辽代五京之一,圣宗统和二十五年(1007年)建,置有警巡院。天辅六年(1122年),女真人克中京。所谓“国初因称之”[2](《金史·地理志》),实即沿用了中京名号;但因战乱的破坏,中京都市警巡院废置了,故而有贞元初改中京为北京,置警巡院之举。

      按海陵贞元迁都,“改燕京为中都,府曰大兴,汴京为南京,中京为北京”[2](《金史·海陵纪》),及上述更中京为北京置警巡院的记载,中都警巡院与南京警巡院和北京警巡院一样,亦应建置于贞元元年。其中中都和北京警巡院早在辽代曾经设置;至金代则为政权更代、城市社会生活稳定后的复置。而南京即北宋汴京原无警巡院建置,故为金代新置。东京和西京在金初的行政建置变动中,至天德二年(1150年)始改为都总管府,后又更置留守司[2](《金史·地理志》),方为设置警巡院提供了前提条件。由北京都市警巡院的设置过程,东京和西京都市警巡院的设置亦应在贞元初年。而金上京,虽于天眷元年(1138年)即已建置了留守司及会宁府,但同时设置了倚郭之会宁县;兼“贞元元年迁都于燕,削上京之号,止称会宁府”;[2](《金史·地理志》)再至正隆二年(1157年)毁旧宫殿、诸大族第宅及储庆寺,乃夷其址而耕种之;[2](《金史,海陵纪》)其结果,虽然不会再置警巡院。直至世宗即位后的大定十三年(1173年),“复以会宁府为上京”[2](《金史·世宗纪》),复置留守司,才得以建置上京都市警巡院。而辽上京临潢府,“天眷元年改为北京。天德二年改北京为临潢府路”,“贞元元年以大定府为北京后,但置北京临潢路提刑司。大定后罢路,并入大定府路”。[2](《金史·地理志》)随着临潢府地位的日渐衰落,已无置警巡院的可能和必要。

      检阅《金史》,金代最早任职警巡使的官员是梁肃。他天眷二年(1139年)擢进士第,“调平遥县主簿,迁望都、绛县令。以廉,入为尚书省令史。除定海军节度副使,改中都警巡使,迁山东西路转运副使。营制汴宫,肃分护役事。摄大名少尹。正隆末,境内盗起”[2](《金史·梁肃传》)。梁肃的这一段履历,为确定警巡院的建置年代提供了重要佐证。

      按《金史·选举志》,“职事官每任以三十月为满,……转运则以六十月为满”的任期规定,梁肃任职中都警巡使之前共历五任,一百五十个月即十二年又六个月;若加以离、任职之间的周转时间,至其任职中都警巡院恰属贞元改元之际。之后至正隆初改任山东西路转运副使,概因营建南京宫室工期紧迫,任期不满即调任汴宫护役事;南京宫室施工完成即调任大名少尹,时在正隆末年。因此,梁肃任职史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金中都警巡院早在贞元改元之际即已设置,梁肃或许就是金中都警巡院第一任警巡使;同时史料还反映了中都警巡院初设时只有一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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