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西夏社会形态研究的简单回顾 西夏社会形态问题,是治西夏史者都要科学地加以认识的问题,因为它是准确地把握西夏历史上所有重要事件和变革的实质的前提。有关西夏的研究,在本世纪初叶仅限于西夏文字的破译、西夏语音的构拟和西夏语法的探索,时人称之为“西夏学”。自五六十年代开始,前苏联学者率先将“西夏学”的研究拓展到社会历史领域。我国学者亦有著文讨论西夏社会历史者,即涉及西夏社会形态问题。80年代初,西夏社会形态问题,在一些论著中又被提出来加以探讨。概括论者意见,不外两种:一种认为西夏未经过奴隶制阶段,其代表者有金宝祥、陈炳应、李范文等先生;一种认为西夏经过奴隶制阶段,其代表者有吴天墀、蔡美彪等先生。而吴、蔡二先生在分期问题上又略有不同意见。可惜这一讨论因文献有缺未能深入进行。1994年,漆侠、乔幼梅合著的《辽夏金经济史》(注: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问世,对西夏社会形态问题提出新的看法:一是他们注意从内因和外因的结合上阐述西夏社会形态的演进,比过分强调外部环境的影响作用好一些;二是他们提出“奴隶制和封建制结合在一起”的观点,比把“奴隶制”与“封建制”如刀切斧断地截然分开的观点多了些辩证的色彩。另外,两位先生对有关的汉文资料进行了细致的爬梳,少数地方引用了李仲三先生的汉译本《西夏法典》,论析比较深入。但两位先生仍然不免受到文献不足的限制。他们的论著发表时,还未见到史金波等三位教授直接由西夏文原版翻译成汉文的《天盛年改旧定新律令》(注:即《西夏法典》(以下简称《律令》),史金波等译,辞书出版社1995年版。)(以下简称《律令》)。李仲三先生的译本是由前苏联克恰诺夫教授的俄译本转译的,而且只有前七章;史金波等先生把现存西夏文本《律令》的全部内容直接译成汉文。笔者主要根据这一最新译本,对漆、乔二先生的新说作补充论证,并对二位先生论著中的某些提法进行商榷。 二、《律令》修订和颁行的年代考察 《律令》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和我国古代历朝律书一样,它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刑法,而颇多地涉及西夏国家行政机构、职官建置,军事、边防、田制、赋役、工商、债务、宗教、婚姻等方面的法规。全书20卷,通计1463条律文,原本卷一六全佚,其他各卷亦有律文、字句残缺者。 关于《律令》颁行的年代,已有学者撰文认为在夏仁宗仁孝即位不久的天盛初期,权臣任得敬开始分国阴谋之前。宁夏大学西夏研究所刘菊湘同志近期研究认为,《律令》颁行于仁孝改年号天盛为乾祐之后,其时,任得敬已经伏诛。笔者赞同她的看法。主要理由是:第一,天盛元年,任得敬入朝为尚书令,自后专权逾二十年,曾于天盛十一年晋爵楚王。而《律令》卷一○《司序行文门》关于皇帝之子位名的律文规定:“皇太子之弟者,长成陞时,国王、三公、诸王等应得何位名,依时节朝廷分别实行。”下文又有“皇帝、皇太子、诸王等之师名”,诸王之师号曰“忠师”等等。据此可知西夏皇子长成皆封王号或赐三公之位号,为诸王置师傅。这是皇族嵬名氏男性成员才能享受的特权。任得敬封王与此律文精神不符,故《律令》修成必在任氏伏诛之后。第二,《律令》卷五《发放铠甲武器门》规定,有战具的各部类机构中有“钱监院”,而史载“钱监院”设于天盛十年。这就排除了《律令》成书于天盛初的说法。第三,按照《律令》卷一二《内宫待命等头项门》的规定,中书、枢密在宫城东门以内,摄智门(内门)以外当值,正与《宋史·夏国传》所载“移置中书、枢密于内门外”相符。《宋史·夏国传》系此事于绍兴三十二年,即西夏天盛十四年。由此可证《律令》之修,必在天盛十四年之后。第四,自天盛十四年到乾祐元年(天盛共二十一年)八月任得敬伏诛前,正是任氏分国活动猖獗之时,西夏国祚不宁,根本无条件大修律法。任氏集团被消灭,仁孝也正值盛年,将欲整肃朝纲,除旧布新,改旧律而定新令,恰逢其时。所以《律令》的颁行当在乾祐年间。而《律令》之名前面冠以“天盛”年号者,疑天盛年间,本有旧律行用,今修订而成新律。《颁律表》有云:“比较旧新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众民而取长义,一共成为二十卷”,可为天盛年间本有旧律令之佐证。据此,《律令》全名意译,作《天盛旧律改定新律令》似较为妥帖。 《律令》颁行年代的确定,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迄今为止,对于西夏社会形态无论持何种观点的学者,都认为仁孝在位时期,西夏社会发生了明显变化。笔者认为这个变化就是西夏社会完成了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过渡。这时期,西夏对外战争稀少,经济发展,文化繁荣,这正是西夏社会生产关系转换,上层建筑得到某些调整适应了这种转换的结果。仁孝是一位守成令主,又对朝政多所革新,而他的新政在结束任得敬专权之后才得以顺利推行,《律令》所反映的正是西夏社会的过渡完成之后的新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局面。夏仁宗仁孝十六岁即位,在位五十四年。最初的十年,国中多事。先有宿将萧合达的叛乱,继有金降将慕洧的复叛,叛臣甫戢而“诸州盗起”(注:《西夏书事》卷三五大庆四年秋七月条。)。任得敬以外戚加“戡乱”之功,渐握政柄,到天盛八年为国相,“政由己出”(注:《宋史·夏国传》,中华书局标点本。),仁孝的新政就难以推行了。任氏蓄意笼络党项强族阴谋篡国,自然形成西夏社会进步的阻力。如晋王察哥,曾引任得敬入朝,自己“有园宅数处,皆攘之民间者”(注:《西夏书事》卷三六天盛八年夏四月,北平文奎堂影印小岘山房刻本,下同。)。这显然是奴隶制时代强宗家长靠掠夺聚积财富的遗风。其时,西夏“国多世禄之家,悉以奢侈相高”(注:《西夏书事》卷三七天盛十五年夏五月。)。如果《律令》修订于天盛初年,其所反映的西夏社会就不是那样一番景象了。 三、《律令》中有关经济关系的内容简介 能够直接反映西夏社会经济关系的律文,多在《律令》后10卷中。如卷一五《收纳租门》、《取闲地门》、《租地门》、《地水杂罪门》等有关律文,反映了西夏国家土地所有制与党项宗族土地所有制情况,国家计亩征税及调发夫役情况;卷一六律文虽佚,但从各门标目可窥见租种国有土地的“农人”所受地租剥削的形式(分成地租)以及他们的人身依附地位;于卷一九《畜利限门》、《贫牧逃避无续门》可见官牧场中牧人小私有经济的存在和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于《牧场官地水井门》可见官私牧地的界划。其次,如卷一三《许举不许举门》对于宗族家长所属使军、奴仆及亲属卑幼者诉讼权力的限制,其他各卷判罪量刑中所体现的各种不同身份的人们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还有从汉族封建法律搬来的“十恶”罪名(注:《律令》卷一。)、“八议、官当”之法(注:《律令》卷二。)及五等丧服之制(注:《律令》卷二。),都体现了西夏社会的封建等级关系。 从《律令》的许多律文来看,西夏的法律极力保护党项宗族的利益。党项宗族是西夏社会组织的基层单位,是西夏政权的社会基础。西夏土地主要是国有与宗族所有两种制度,宗族所有即是宗族家长所有,因此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西夏国家的经济命脉。宗族各自有武装,即所谓“种落兵”,是西夏的地方武装力量。西夏政权是以拓跋氏为首的党项强宗大姓的联合专政,这个统治集团的成员和众多宗族的家长及军事首领们构成西夏国家的统治阶级。作为直接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西夏《律令》首先要保护党项宗族的利益。《律令》卷一五《租地门》、《地水杂罪门》、卷一九《牧场官地水井门》等有关律文都涉及官、私耕地牧地分界问题,实质是确认宗族家长的土地所有权;卷一一《出典工门》、卷一二《无理注销诈言门》、卷一三《逃人门》等有关律文,反映了宗族家长对所属使军、奴仆及其眷属身份占有的合法性;卷五《发放铠甲武器门》、卷六《抄分合除籍门》、卷一○《得续官军敕门》等有关律文则规定了宗族家长组织、管理本宗族武装,参与国家政权的权利。所有这些规定都从法律上保证了党项宗族家长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特权地位,体现了他们的政治特权地位和世袭垄断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