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配价”系统的标准 “配价”研究的目的是从谓语动词和相关名词性成分组配上的限制来说明句子的合格性。例如: (1)她送我一件毛衣。 *她织我一件毛衣。 (2)他们修筑公路。 *他们散步公路。 一句合格,一句不合格,用配价来说明:(1 )“送”是三价动词,能跟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而“织”是个二价动词,只能跟两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2)“修筑”是二价动词, 而“散步”是一价动词。如果再区分“价类”(施事、受事等),能说明的现象就更多。 评价一个配价系统的优劣,跟评价一部语法的优劣一样,应该依据三条标准:1 )总括性——说明的与句子合格性相关的语法现象要尽量广泛;2)简洁性——系统要尽量简单;3)一致性——不能有循环论证和内部矛盾。目前的配价研究在确定配价系统时具体标准提得不少,例如在确定动词的价数时,有的以动词的词义为依据,有的以句法形式为依据,也有的同时以词义和句法形式为依据;以句法形式为依据的,有的以同现的名词性成分用不用介词引导为依据,有的以同现的名词性成分是不是必须出现为依据,也有的将两者同时作为依据。各人提各人的依据,但很少从上述三条基本标准出发来比较系统的优劣。配价研究要深入,似应注意这个问题。 2.以两个句式为例 下面以两个句式为例来说明建立动词配价系统时存在的问题。这两个句式一个是表示“予取”的双宾语句,一个是表示“得失”的领主属宾句。例如: (3)A.他扔我一个球。 B.他吃我一个桃儿。 他斟我一盅酒。他抽我一支烟。 他搛我一块火腿。 他占我一间房间。 他介绍我一个朋友。他浪费我一只信封。 (4)A.王冕死了父亲。 B.他家来了客人。 他烂了五筐苹果。 他跑了一身汗。 他飞了一只鸽子。 他多了几分勇气。 传达室倒了一面墙。他起了一身鸡皮疙瘩。 (3)是表示“予取”的双宾语句,以表“给予”的A居多,表“取夺”的B较少。(4)有人称作“领主属宾句”(郭继懋1990),这种句子的主语和宾语之间有“领有—隶属”关系,主语是“领有”一方,宾语是“隶属”一方,而动词与主语没有直接的语义关系;句子的意义以表“丧失”的A居多,表“获得”的B较少。这两个句式在动词的配价分析中引起很多争论。从词义出发主张“扔”和“吃”这样的动词是二价动词的人无法说明为什么它们在双宾语句里能直接跟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如果从形式(同现的名词性成分)出发说它们就是三价动词,这又有悖于我们的直觉:从这些动词本身的词义来说不像是三价动词。有人用“兼价”或“变价”来解决,说它们既是二价动词又是三价动词,或说本来是二价动词,但在双宾语句式中是三价动词;拿“扔”来说,“作为二价动词没有给予义,作为三价动词有给予义”。(马庆株1998:284页)这样就得承认有两个“扔”,一个是二价的“扔”, 一个是三价的“扔”,至少得承认“扔”有两个义项,一个表示给予,一个不表示给予。这样做的代价比较大,因为这样的动词不是一个两个,为数还不少,(参看马庆株1983)一一标明有两个义项使系统的简单性受损。更重要的是这仍然违背我们的直觉,任何一部词典都不会在“扔”下另外列出一个表示给予的义项,或在“吃”下另列出一个表示取夺的义项。说“扔”这类词有两个义项还缺乏心理学上的证据,也就是没有心理现实性。(注:一个词如果有两个义项,就是多义词,含多义词的句子在理解过程中会出现“花园小径”效应,例如下面这个英语句子: The horse raced past the barn fell.race 一词有歧义, 一作“跑”, 一作“使…跑”。 被试人在听到raced时可能先按“跑”理解为谓语动词, 到句子快结束时才意识到讲不通,再返回去重新按“使跑”理解为过去分词作修饰语,就像花园里沿一条小径散步,走到尽头发现不通,又原路返回重新找路走一样。这就会降低句子理解的速度,心理实验中反应时间会相对延长。然而实验证明, 英语中类似“扔”这样的情形并不产生这种效应(Carlson &Tanenhaus 1988)。) 如果不考虑动词的词义坚持“扔”可以是三价动词,那就有循环论证之嫌:说“扔”是三价动词的惟一根据是它能在双宾语句中跟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而要说明为什么“扔”能跟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惟一的根据是它是个三价动词。这势必导致“词无定价,离句无价”的后果,这种后果又是大家不愿接受的。(参看陆丙甫1979等)对于领主属宾句,“死”和“来”这样的动词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管说它们是一价动词、二价动词,还是有时是一价动词(无得失义)有时是二价动词(有得失义)。 问题还出在“内部矛盾”上。一些反对内部不一致的人自己也没有意识到在用不同的标准对待双宾语句和领主属宾句。例如用谓词的词义来确定配价时,一方面认定“他跑了一身汗”中的“跑”只是一价动词(没有获得义),一方面又把“他占我一间房间”、“他拿我一本书”、“他扣我十块钱”中的“占、拿、扣”说成三价动词(有取夺义),尽管这三个动词在词典中都没有取夺的义项。(见周国光1995,张国宪、周国光1998)另外,将“扔”等动词分析为三价动词,有不少人反对也有不少人赞成,但是将“死”等动词分析为二价动词,好像除了朱德熙(1978)几乎都反对。反对的人中有人认为“王冕死了父亲”中的“王冕”不是“死”的配价,而是一价名词“父亲”的配价;(袁毓林1994)这样处理未尝不可,但这又如何解释“他飞了一只鸽子”,“他死了四棵桃树”,“他烂了五筐苹果”,总不能说“鸽子”、“桃树”、“苹果”也是一价名词。还有人认为“王冕死了父亲”是由深层的“王冕的父亲死了”转换而来;(沈阳1995)这样处理也未尝不可,但是这种转换说还得说明为什么“他的孩子哭了”和“他的眼睛湿润了”这样的句子不能这么转换,不能说成“他哭了孩子”,“他湿润了眼睛”,尽管“哭”、“湿润”跟“死”一样都是一价动词。这也说明只研究动词的配价对句子合格性的解释范围有限,也就是缺乏总括性。又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