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H14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365(2000)02—0001—07 0 引言 说到结合语义表达进行汉语语法研究,可以追溯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汉语语法学著作马建忠的《马氏文通》,这部著作是为提高语文教育的效率而写的。它以字(词word)为基本单位,继承了中国传统语文学的传统,吸收西方语言学理论与中国传统训诂学的营养,构建了中国汉语语法学的第一个完整体系。多位老一辈语法学家如吕叔湘等先生为我们留下了结合语义表达进行语法研究的宝贵的学术遗产,我国语法研究的优良传统非常值得继承和发扬。吕叔湘先生《中国文法要略》的主要部分表达论占全书篇幅的71.34%,详细讨论了范畴表达和关系表达,在这个方面至今还没有一本书能够在总体上超过这部书。(注:参看朱德熙1980或《朱德熙先生论语法研究》四,马庆株编《语法研究入门》第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在纪念和缅怀吕叔湘先生的时候应该提倡结合语文表达的语义功能语法研究。丁声树、吕叔湘、李荣等编著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和朱德熙的《语法讲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等著作也都有多处结合语义表达讲语法结构的精彩之处。经过多位语法学前辈的共同努力,结构主义语法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朱德熙先生在《语法讲义》中描写主谓结构的时候提出“可以从结构、语义和表达三个不同的方面来观察”,《语法答问》(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重申了这个意见,这就扩大了语法研究的视野。但是似乎人们对此重视的程度不太够。现在有必要经过专门的讨论,使三结合的设想更加充实,更加系统化、理论化、具体化,从而促进汉语语法学的发展。 在语法研究中,实现语义、表达与语法结构三者的结合是完全可能的。三者结合的结果是:语义成了广义的语义,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语义,它是和语法结构项的聚合有关的意义、和语法结构项之间的组合有关的意义以及和表达有关的语用意义;表达功能和结构功能一起构成了广义的功能。 语义、表达对语法聚合和语法组合都有一定的影响。语法意义决定语法单位的语法行为,表达的需要也强烈地制约着语法单位对语序和各结构项的选择。在语法研究中时刻注意语义表达和形式方面(即语法单位的聚合关系与组合关系)的关系这个问题,可以避免很多矛盾。语法学应该特别注意讲求逻辑性,以研究聚合和组合为中心。朱德熙先生曾经特别强调,语法研究成果一要经得起事实的检验,二要合乎逻辑。朱先生联系语义进行形式研究,他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同时,以雄辩的逻辑分析批评旧说,提出许多崭新的见解。他的开创性研究显示了巨大的逻辑力量,1992年被复旦大学出身、长期在语言研究所和《中国语文》杂志社工作的施关淦先生赞誉为“我国当代对语法理论最富于探索精神、用力最勤、成果最多的一位语法学家”(注:参看施关淦1992。)。在世纪之交,为了推进汉语语法研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总结前贤和其他同行对语言学所作的贡献,包括直接的理论贡献和间接的理论贡献,同时也要加速寻找前人成说中的矛盾并进而找寻解决矛盾的办法。 1 语义与语法聚合、语法组合 1.1 语义与语法单位的类别和层级有关, 自然也影响到语法单位的归类。 “儿”代表不同的语素:有时是构词的后缀,有时又是构形的词尾。(注:参看马庆株《现代汉语词缀的性质、范围和分类》
3.4.《中国语言学报》第五期,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6;《汉语语义语法范畴问题》,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8.7。)形成新词的是词缀,不形成新词的是词尾。词尾是一种形态成分。含不含词尾只是形成同一个词的不同的变体,含词尾“儿”的变体和不含词尾“儿”的变体同属于一个词位,在词典中只能作为一个词条出现。例如A 组中的“儿”是词尾,A 组口语名词可以加词尾“儿”,但不形成另一个词位,比较: A 醋/醋儿、狗/狗儿、井/井儿、炕/炕儿、米市/ 米市儿、炭/炭儿、桶/桶儿、土/土儿、碗/碗儿、席/席儿 B 头/头儿、嘴/嘴儿、短/短儿、好/好儿、黄/黄儿、 亮/亮儿、垫/垫儿、盖/盖儿、塞/塞儿B组中的“儿”是后缀。 加后缀“儿”的词和不加后缀“儿”的词则是不同的词。加后缀“儿”造成意义的改变,形成新的词位,在词典中必须分别作为词条收录。反过来说,构成新词的“儿”是词缀,不形成新词的“儿”是词尾。作为词尾的“儿”和作为词缀的“儿”意义和功能不同,因此很难说它们有同一性。不区分词缀和词尾,就不好解释“小偷儿”中的“儿”的意义。讲语法的时候说“儿”表示小或喜欢,学生如果提问谁喜欢小偷儿就不好回答。 1.2 马真先生的《说“也”》提出“也”的意义是表示类同, 陆俭明先生的《现代汉语疑问语气词》用考察疑问语义信息负载者的办法确定疑问语气词的范围。两篇论文都十分重视语义承担者的问题,反对张冠李戴,这对弄清语法聚合的语义特征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指导意义。从这个原则出发,可以看出,同样表示一个意义的词的性质应该不改变。 弄清语义负载者是什么,对语法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既不能把聚合的意义说成是组合的意义,也不应该把组合的意义说成是聚合的意义,不应该把甲词语的意义说成乙词语的意义,总而言之不应该张冠李戴。这应该是语法研究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认真审视迄今为止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不少问题,从而提出不少新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