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H0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1999)04—0051—06 一、哀公问社 《八佾》:“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杨伯峻《译注》以“社”为社主,译“问社”为“问社主用什么木”,并注:“古代祭祀土神,要替他立一个木制的牌位,这牌位叫主,而认为这一木主便是神灵之所凭依。如果国家有对外战争,还必需载这木主而行……有人说‘社’是指立社所栽的树,未必可信。”金良年《译注》也解“社”为社主,“社:社神,这里指神庙中所供奉的木主。”不少古今注家都以“社”为社主,而社主是置于神庙中的木牌状物。 历来对此“社”有社主、宗庙二解,盖缘于“社”字有异义。陆德明释文:“郑本作主,云‘主,田主,谓社也’。”《春秋·文公二年》“作僖公主”,《公羊传》何休引《论语》宰我言为注,《左传》杜预注引《论语正义》、孔颖达疏引张包周等并作“主”,解为庙主。歧源盖出于郑玄:因郑本作“主”,致何休、杜预等生宗庙主说。其实,“郑本”不可取。郑说矛盾:文为“主”,义为社主,其实“主”一般不得称社主。前人早就指出,因《周礼·大司徒》有“树之田主”语,郑玄以《论语》此节为注,为更切合“田主”,遂擅改“社”为主,非原本有异。清翟晴江《四书考异内句读》云:“《释文》但言郑本作‘主’,不言其因某读。又述郑以齐、古读正鲁论凡五十事,而向主一事不预数中,则此字为郑氏创造甚彰明也。”从词义看,“主”单用只能称宗庙主,称社主当前附“社”。而若解为宗庙主,与宰我答语不协矣。诚如清臧庸所诘:“经义明云‘使民战栗’,以社稷为民而立,故曰‘使民’,若庙主,与民何与?”(《拜经日记》)因此,作“主”解为宗庙主乃误,作“社”解为社主为正。二《译注》从后者,不误。 但是,诠释却离开了“社”,而变成“主”。盖周代从天子、诸侯至有封地的卿大夫对先祖敬设神主,立祖庙藏神主而供祭祀。周代的宗庙藏主,在练祭之后设置,其形是正方中央空、栗木制的木板,背面刻死者谥号(注:《春秋·文公二年》“作僖公主”,《公羊传》曰:“为僖公主作主也。主者曷用?……用栗者藏主也。”何休注:“为僖公庙作主也。主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尺二寸。诸侯长一尺,”《论衡·乱龙》:“宗庙之主,以木为之,长尺二寸,以象先祖。孝子入庙,主心事之,虽主木主非亲,亦当尽敬有所主事。”《白虎通》则谓“方尺或长尺二寸”。),并在禘祫祭时别昭穆。除常规的祭祀外,践位、出征、献俘或其他重大事件,均需告庙;天子师行、巡狩,要迁庙主,即将庙主载车而征行。后世神主之制一直继续并推广到每家每户,成为封建宗族、家礼的一个象征物。但告庙、载主师行之制在秦以后即消亡,而神主的形制也由方形中空的木板变为长条形无孔的木牌,俗称神主牌位。今二《译注》号作社主论,但注解谓“木制牌位”、“神庙”云云,分明是按庙主情状诠释,且不别古今,使人对春秋及整个先秦的社主都按后世常见的⊥形神主牌位去理解。其龃龉自不待言。 “社”可以指社坛、社祭,也可指称社祭的对象——社主。但一些注家之所以将社主解为宗庙主,就在于未对社作文化史的考察,未谙社主之情实。 主是神的代表,社主是社神的代表。由于社神的普遍、广泛,社神的形制并非单一,而且代神不代鬼,这就大别于单一、代鬼(先祖)的宗庙主。社主可大别为如下三种: 一是土主,最早出现。盖社祭源于先民对土地的崇拜。《礼记·郊特牲》:“社,所以神地之道也。”《易·坤正义》:“万物资地而生。”地可以负载、滋生万物,人赖以生;又可以为害为灾,具非凡神力,使人们无限崇拜,遂创造土神,有了土主。故“社”的初文即是土。甲骨文土字均作
一类形,孙海波谓“像筑土成阜,社之初文”[1]。
土即为封社(注:王国维初释为邦社,见其《殷礼征文·外祭》,后又否定此说,以“土”为相土。按,王旧说为是,而古代邦、封一字,若
土读为封社更确。参王慎行《殷周社祭考》,刊《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卜辞或文献中, “土”读作“社”甚夥(注:殷墟卜辞“燎于土”的祀典恒见,“土”均当读为“社”。《公羊传·僖公三十年》:“天子祭天,诸侯祭土。”何休解诂:“土谓社也。”《诗·商颂·玄鸟》:“宅殷土茫茫。”《史记·三代世表》引此句“土”作“社”。《大雅·緜》:“乃立冢土。”毛传:“冢土,大社也。”例不胜举。)。立社最早可溯至夏代(注:《史记·封禅书》言:“自禹兴而修社祀。”《尚书·甘誓》记启誓师之言:“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鲁哀公向宰我问社而宰我所答也从夏后氏数起。但《淮南子·齐俗训》以为起于有虞氏:“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最早的社祭就是人们在祭地时垒起一个土堆作为祭祀对象。《风俗通义·祀典》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封垒的土堆即是最早的社主。周代社祭上下遍行,已成为周王朝和各诸侯国加强自己统治的重要典制。社的种类很多(注:《礼记·祭法》曰:“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按,成群立社即是里社。《史记·孔子世家》司马贞索隐:“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但至少大社、侯社以上为社主。《三王世家》载《春秋大传》:“天子之国有泰(太)社,将封者各取其物色,裹以白茅,封以为社,此之谓主土。主土者,立社而奉之也。”主土,即白茅裹土为社主。但土内实以束木,即土主是束木外涂土,再裹以白茅(注:《周礼·地官·大司徒》孙诒让正义引黄以周说:“社稷皆有坛,而外环以垣。其垣束木为之,而涂以土。《谷梁传》云:‘亡国之社庙屏,屏内束交木,而外涂之以土。’亡国社可为庙屏者,以社制本束木而涂之也。”据黄说,则社之土主与坛之周垣大同,泥内皆有交束之木。)。诸侯仿之。《汉书·齐怀王刘闳传》:“呜呼!小子闳。”颜注引张晏曰:“王者以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以其方色土与之,苴以白茅,归以立社。”这种土主置于露天坛而无屋,以此可“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只有丧国之社需盖屋以不可受“天阳”(见《礼记·郊特性》)(注:《公羊传·哀公四年》记鲁国蒲社(即毫社,为商奄遗民而立)因属亡国之社,上以屋亡,故遭火灾,可见本是“封土为社”(何休注)。《春秋·鲁庄公二十五年》记六月辛未曾发生日食,《公羊传》曰:“经朱丝营社……恐人犯之,故营之。”即为不使日蚀时碰撞地上的土主,遂用红丝萦绕。表明封土为社,上无盖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