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育目标及目标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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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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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2000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3)第35条明确指出了美育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中的重要作用、地位和途径,尽管不仅是历史而且当代越来越多的教育实践、教育实验和教育理论都证明了美育在人的全面发展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美育在当今学校教育系统中依然是很不成熟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她至今没有自己明确的目标尤其是分类目标体系,这对美育全面、系统的实施,美育功能全面充分地发挥,无疑是一大障碍。

      任何一种教育思想都产生于一种至少是潜在的目标,而这种教育思想在理论上以至在实践上的成熟,最后都必须以一个明晰的总目标和有阶段有层次的分类目标系统为基础标准。教育内容、课程及教材等,只有建立在这明晰的总目标及分类目标系统基础上,才更具有逻辑的、科学的份量。最近若干年,受美国教育家布卢姆的教育目标及其分类思想与理论的影响,我们在知识智力教育即所谓智力领域,目标教育教学的改革与试点取得了相当成就,基于此而发展起来的教育评价这门学科,也在教育界几乎家喻户晓。紧跟而上的是德育目标和德育评价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展开,最近一两年在许多中小学都出现了由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诸如学生品德操行评价指标的文本或手册,并有配套的德育内容、课程、教材。此外学校的其它工作例如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也都开始在目标统率下,各因素相互协调完善,逐渐向着高度系统化水平靠近。教育的高水平发展,要求着教育构成的高度系统化,要求着以明晰的总目标及其分类目标为支柱的教育内容、课程、教材的内在联系的加强。

      然而遗憾的是,作为人的全面发展教育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美育,却远远没有做到此点。我们的学校教育至今尚无一个为政府教育管理决策机构所承认或者由他们领导制定的接近完整的科学化的美育目标系统,甚至还没有一个轮廓层次十分清晰的美育总目标。由此而形成的必然结果是,迄今为止各级学校教育普遍没有相对确定的美育内容、课程和教材。造成这一连串事实的重要观念障碍,是长期以来人们对美育在认识上的误解和偏差。有相当的教育管理者和执教者,至今还把美育误以为就是艺术教育(音乐课、美术课)、或美学教育、或美育学教育,使本来具有自己独特的目标系统、能有效促进人的身心素质全面发展的美育被或左或右地挤到了一个狭小的角落。关于此点,本文作者在一本谈当代美育的专著中已做过较充分的阐述①。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知道问题的原因,更需要着手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应该象对待智育、德育、体育等一样去对待美育,应该组织充分的人力,投入充分的精力,系统研究美育理论及实施问题,必须首先对美育目标及分类目标体系进行细致研究,由此再确定美育内容、课程、教材等。在美育目标及分类目标尚未清晰和系统化之前,任何形式的美育内容、课程、教材以及大纲等等都摆脱不了它的盲目性、随意性和软弱性。

      一、美育总目标及分类

      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教育均服从我国教育总方针总目标,而各方面教育又有自己的总目标,可称为二级总目标,这些总目标又具体体现为若干方面若干层次的分类目标。实际上,每个领域的教育都首先是在总目标统率下的一个庞大的分类目标体系,美育也是在教育总目标和美育总目标(二级总目标)统率下的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目标系统。

      每一种教育的总目标应当包含在关于这种教育的界定或定义之中,换句话说,比较科学的教育定义,都应当包含着这一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总目标或二级总目标)。现有美育定义诸多,仅从“美育”这一概念词语多样置换的复杂情况,就可以看出其内涵、定义的复杂程度:“美育”又称“审美教育、情感教育、美感教育、美学教育、美的教育”②,“审美”、“情感”、“美感”、“美学”、“美”等,显然这些语词各有内涵而并非同义语,不能相互替代使用,如果分别基于这些语词为“美育”下定义,其异义之大可想而知。就是使用完全相同的基本词语为“美育”下出的定义,也各有择重。由于定义不确切,在这些定义中所规定的美育目标自然也模糊、游移。

      那么,美育究竟是一种什么教育,她究竟要达到什么目标呢?

      根据已有若干美育定义中所拥有的共同要素和美育理论、实验实践、研究成果,为美育作如下定义我们认为比较恰当:

      

      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四个要点:

      第一层含义,①美育的类属性:美育属于“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正规“教育活动”,而不是随心所欲、随想随做、可有可无的任意教育。但长期以来,我们通常是自觉不自觉地把美育当作后者而非前者来看待的,这也是美育的系统化研究不够及其长期未能普遍进入学校教育正轨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层含义,②美育内容:美育是“通过各种美的事物”进行的教育,“各种美的事物”便是美育的内容,显而易见,美育不仅是许多人理解的艺术教育,因为美不仅仅存在于艺术之中。关于美育内容的狭隘理解,也是人们对整个美育抱有偏见的重要原因。

      本文宗旨是阐述美育目标及分类目标,对于美育定义所触及到的上述两层含义及理论和现实问题,只能点到为此。侍机会,再作专项专题研究。

      ③和④两个要点合为第三层含义,美育目标或美育总目标。美育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分为主要目标和同时目标两大部分:③为“主要目标”,指美育本身必须达到的、其它教育不可替代的专门目标,即“培养学生审美欣赏、审美表现和审美创造能力”;④为“同时目标”,指在达到美育本身主要目标的同时,也就自然达到了另外一些目标,即“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格品质行为,发展智力,增强体育等促进身心全面发展。”主要目标与同时目标(这种称法是否恰当还有商榷余地)并非主次关系,而是同时并进关系。之所以称“主要目标”并不意味其他目标次要,而仅仅因为这一部分目标即审美欣赏、表现、创造能力的培养唯美育而不能达成,而且在美育范畴内,只有“主要目标”达到了,“同时目标”才能达到,否则美育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也就不能成其为美育了。这样的认识也决不是把其他几育置于次要地位或者忽视了其他几育,决不是否定其它几育独立、系统存在的必要。尽管美育对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等都有促进作用,并能同时达到这几育的某些甚至是很主要的目标,但是这几种教育也有自己专门的、系统的目标、内容、课程、教材等,其系统性建设和完成,也还必须通过各自专门的领域。美育同时目标不可能穷尽其它四育的全部目标,仅仅是指与美育主要目标同时伴随达成的、自然而有机相关的那些目标。美育既能发展学生的审美素养又能同时促进德、智、体、劳等素质的全面发展,在达到若干主要目标同时也几乎达到了其它几育的许多目标,或促进着其它几育目标的达成,这样的特殊功能无疑与美育内涵的广延性和美育对人的身心素质培养的广泛影响力有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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