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与英国新闻业务准则

作 者:
林琳 

作者简介:
林琳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

原文出处:
国际新闻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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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8月31日, 英国王妃戴安娜和她的男友法耶兹因车祸丧身巴黎。车祸在7名摄影记者的追踪下发生,车祸发生后, 在场记者不顾人道主义进行拍摄而非立即救伤。消息一经传出,舆论哗然,新闻媒介受到严厉谴责,那些为抢新闻不讲道德操守的记者更被斥为“拍拍垃圾”遭到唾弃。

      同年11月26日,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注:The 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下简称PCC。)在公众要求下,颁布了修订过的《职业准则》(注:Code of Practice,也有译作《业务规则》,或《英国新闻界行为规划》(宋克明)。),新规则有针对性地就一些旧条例进行修正,对新闻从业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而被称之为“欧洲最严格的传媒准则”(魏永征:1999)。

      一、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

      1.历史溯源

      说起英国新闻职业准则,就必然要谈到颁布该准则的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下简称PCC),PCC是英国报业的一个全国性新闻仲裁机构,也是英国新闻界的自律组织,正式成立于1991年。它的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报业评议会(注: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Press,一译英国新闻理事会。)。在英国,报刊评议会的想法最早是于1945年,在解除了战时检查制度后提出来的。鉴于当时全国性报纸的减少、地方性报纸日益集中、政治性偏袒和商业因素压制新闻等现象产生,议会内部对此展开了激烈争辩。用下议院马歇尔·福特的话说就是,一些报纸的编辑几乎成了“傀儡、无能者和拍马者”。(注:Media Law。)因此, 一个皇家新闻委员会建立了,其目标在于“推动通过报刊的意见的自由表达和最大限度的确实可行的新闻描述中的准确性。

      ”(注: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Press,Cmnd 7700 (1949)。)它于1949年提交了报告,建议报纸行业应该建立一个“报刊评议总委员会”,同时“对那些不受欢迎的新闻工作者的品行用一切可能进行批评,并建立一个与最高职业道德标准相符合的道德守则。”(注:Ibid,para 650。 )但接下来的4年花费在乱的、毫无热情的报业主之间的讨论上了; 一个非公开的法案提交到了下议院,要求建立一个依照法律设立的委员会。这一消息带来的威胁使得漫长的讨论立即结束,报刊评议总委员会于1953年成立。它没有任何非新闻业内的成员,它的第一任主席是《Times》的主人。

      报刊评议总委员会的头十年工作似乎没能留下什么印象,它的许多规则在今天看来是针对政府和贵族的,在另一方面又无视公众利益,甚至是可笑的。它的懦弱无能受到了第二届皇家新闻委员会的尖锐的批评。如果报刊评议总委员会不能立即进行改革的话,后者在1962年的报告呼吁政府建立一个惩戒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组织。这种立法的威胁迫使报业主们不得不加以重视:它们增加了给评议会的财政资助,任命一个退休的皇家大法官Devlin爵士为主席,同时改变成员构成,使得20%的成员来自传媒业外。在Devlin的领导下,评议会开始表现得较有威慑性,它开始惩戒报刊的不良行为,对新闻媒介表现出一种权威性的关怀,证明就是它的关于“藐视法庭”(1967年)、“隐私”(1971年)和“诽谤”(1973年)的小册子。然而评议会对新闻自由的高度重视使公众认为它更像新闻界的斗士而非公众利益的护卫犬。“隐私青年委员会”(注:The Younger Committee on Privacy。)在1973年的报告中呼吁提高评议会中的非专业人士数目,并规定它的裁决应在显要位置登出,且给以与反对文章相等的地位。

      第一份关于评议会工作的详细研究报告由第3 届皇家新闻委员会完成。主席是Mac Gregor勋爵。报告完成于1977年,认为“可以很不愉快地确定评议会”未对投诉作满意的处理,批评了评议会过多地反映了报纸的党派偏见,而在制定报界行为准则方面明显失利。它发现了关于报纸“公然破坏已被认可的标准”和“对隐私的不可原谅的侵犯”的确证。报告说“我们强烈地感受到报刊评议会应该有对报界更大的权力……,迫切地要求评议会立足于公众视角和可能的投诉。”它呼吁那些为评议会提供资金并有效的操纵了评议会的报业主们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提供给评议会,以便它将处理结果广而告之,同时监控报纸执行处理意见;此外,评议会支持的投诉应刊登在对应报纸的首页;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应立即订立出来;通过更直率的方式谴责新闻界的不当行为;等等。

      评议会对批评的反应是提高非专业成员比例至50%,对公众投诉的主要问题如侵犯隐私只是“指出”而非更严正的批评。出于某些原因,它在改善形象上还是失败了。一份关于它的研究报告于1983年公布,指出成功的处理投诉仍是评议会工作之关键(注: Robertson, People Against the Press,Ch3。),它的审理程序本身存在问题,即它在审判上的耽延导致了事实上的失效。它的规则往往是混淆不确定的且不受重视,而且它在改进报业道德准则方面亦无多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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