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994年8月22日,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正式宣布了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海淀教育改革试验区的批复。李鹏总理、李岚清副总理分别为教育改革试验区题辞:“深化教育改革,办好海淀教改试验区”,“办好海淀教育改革试验区,为中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贡献”;市委副书记李志坚指出:“教育改革试验区是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的一篇宣言、一面旗帜、一种舆论、一次动员”。在中央与北京市的直接领导与支持下,海淀区委、区政府全力以赴,开展了试验区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目前,《海淀教育改革试验区规划》,通过大量艰辛的工作,广泛征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四易其稿,经过近20次大小修改已初步形成草案。11月7日,区委全委会原则通过。试验区将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区委区政府在机构上成立了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加强对教育改革试验区的领导。 1994年11月25日,海淀区区委、区政府召开海淀区1994年教育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同志的教育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高标准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动员全区人民实施海淀教育改革试验工程,为实现海淀区教育现代化而奋斗。 在教育改革试验区内,要完成的十项基本任务是: (一)强化政府统筹职能,改革区级教育管理体制 加强政府对全区教育的领导,成立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区委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的主要领导为教委成员。其基本职能是: --协调全区教育与经济、科技的发展,协调教育部门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形成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合力; --统一管理与督导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 --运用法律法规、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 --对行业办学、企事业办学、社会团体办学、公民个人办学和国际合作办学、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依法进行管理和督导; --领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区教委的机构设置要有利于减少层次、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二)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改革人事制度 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难点在于改革人事制度。要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进行人事制度改革。 --制定和完善校长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校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在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务职称、岗前培训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学校校长、书记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住房分配由区教委统一管理。 --改革现行教师任用制度。在贯彻实施《教师法》和《劳动法》的同时,着手制订《海淀区教职工聘任制办法》和《海淀区中、小、幼教师招聘办法》,争取在三年内完成由岗位聘任到完全聘任的转变。要制订符合区情、合理的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控制教职工总体规模。开展教师工作质量评价工作。 --建立我区教育人才市场。教育人才市场是在区政府领导下的人员流动中介机构,疏通教师流动渠道,在稳定骨干,合理流动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达到教师队伍优化的目的。通过为学校未聘用人员建立人才库、组织人员培训、介绍职业、组织人才交流洽谈等方式促进人才流动。教育人才市场首先对试点校开放,逐步面向全区所有学校。 --实行待业人员保险基金制度。 --制定优惠政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界人才来海淀从教,大力办好师范教育,拓宽教师来源。扩大师范院校定向招生人数,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以保证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进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定工作。要把教师的职务评定和教师岗位聘任区分开,择优上岗,按劳分配。进一步完善结构工资制度,发挥其激励、导向的作用,使其适应海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三)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 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简政放权,从而使学校建立起适应社会需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运行机制。 --完善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北京市中、小学党组织工作意见》、《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和《关于加强成人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统一、高效和科学决策的学校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一指挥学校工作,对上级承担管理学校的全部责任,即: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即人事聘用、机构设置、经费使用、收益分配、设备选购、一定范围的招生权和教材选用等权力,在试点学校逐步完善各项制度。除必须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会考外,学校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其它任何形式的统考和评比竞赛活动。 --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校长要注意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并使其充分行使权力,使校长、党支部和教代会三方面都得到加强。 --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在享有中、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有权在国家招生总量计划宏观指导下,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能力、决定本年度的招生计划和分专业计划;学校有权在核准的专业内自行调整专业方向,拓宽专业内容;学校有权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自费生、委培生的收费标准。在严格考核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给予学校适度考核发证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