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本质问题探讨:局限与突破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巽根 湖北省教科所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提要 教育本质问题至今仍是教育科学研究中尚未解决的课题。作者认为,教育本质探讨方法上的局限阻碍了人们的思维。即过去人们的理性认识基本上停留在经验理性思维阶段,获得的只是关于教育的质的认识。而要想获得教育本质的认识成果,理性认识就必须进入理论理性思维阶段。在对教育本质探讨中的各种方法和诸多观点进行审视后,作者认为,教育在本质上是再生产和再选择类本质的活动。

      教育本质至仍是教育科学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许多论著都指出①:教育本质探讨中的各种观点,众说纷纭,相持不下,几乎每一种观点都有悖论,都难以服人,探讨似乎陷入一种“疑无路”的境地。对教育本质探讨状况的这一描述,反映出人们对已有认识的不满意。同时,这个问题长期的悬而未决,并不意味着教育理论与实践可以绕道而行。恰恰相反,曾经走过的道路表明,不搞清楚教育的本质,不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就很容易受各种错误教育观念和思潮的影响,造成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左右摇摆。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笔者认为,方法对认识的局限难辞其咎。教育本质探讨方法上的问题,是由于理性认识基本上停留在经验理性思维阶段所造成的,在它的局限下,只能获得关于教育的质的认识。要想获得教育本质的认识成果,理性认识必须进入理论理性思维阶段。

      一、经验理性思维对教育本质探讨的局限

      (一)衡量教育本质探讨深度的认识论尺度

      1.主体作理性认识的两个思维阶段。认识事物过程面对的总体矛盾是主客观之间的矛盾,认识的结果是形成一定的概念,让概念的主观性与事物的客观性最终达到辩证统一。为解决这一矛盾,正如人们所熟知的,要经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但是,人们常习惯于把理性认识看成一个阶段,不区分它内部存在着的两个不同思维方式的阶段,以为通过一次性的飞跃就可以得到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这种对认识的阶段和概念的发展的忽略,约束了对教育本质的深入探讨。

      马克思在康德、黑格尔的基础上,把理性认识阶段的思维过程明确地表述为两段行程。“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②这样,就使整个理性认识的形成发展精细为由感性具体到抽象思维和由抽象思维再到思维具体两个阶段。前一段在西方哲学史上一般称为知性思维,本文取用它的另一意译为“经验理性”,它是理性认识的初级阶段;后一段一般称为理性或辩证思维,本文取用的译法为“理论理性”,它是理性认识的高级阶段。与这两个阶段相对应,认识的产物也呈现出概念发展的两个阶段:由感性具体到抽象思维的经验理性思维阶段获得的认识成果是抽象概念,其基本特征是具有抽象普遍性;由抽象思维到思维具体的理论理性思维阶段获得的认识成果是具体概念或辩证概念,其基本特征是具有具体普遍性。

      抽象概念不可能令人满意地解决主客观之间的矛盾。因为所有的经验理性思维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它通过比较、分析、抽象来把“共同点”“提出来”(马克思语),这就使得它局限于反映对象中的普遍性或同一性,而不能反映认识对象中客观存在的个别性和差异性;它通过比较,使认识对象和选定的事物发生关联,在这种特定关系中暴露其属性,这就使得它局限于反映特定关系下的属性,不能反映任何关系下的普遍性;它通过分析认识对象的各个部分、方面,使思维从一定的局部来认识事物,这就使得它局限于反映对象某方面、部分的规定性,而不能反映认识对象内部具有的多种规定性及其内在联系;最后,认识发展过程中的对象,只有把它当成暂时不再运动变化了的对象,抽象才有可能,这就使得它局限于反映对象的确定性,但客观对象的运动却被撇开了。由此可见,经验理性思维获得的抽象概念,在上述四个方面和客观对象不一致。

      理论理性思维的任务是突破上述局限,使其产物—一具体概念逼近客观现实。它的方式是通过扬弃抽象概念并将其作为一个积极成分包含于具体概念中。按马克思的概述是:用许多概念(指抽象概念)反映客观对象的许多规定和关系,然后组合成整体,把这些规定和关系包括到代表这一客观对象的概念(指具体概念)中去③。这种具体概念对抽象概念的超越,表现在它的具体普遍性上。即通过个别性和差异性表现出来的,“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④,是和内在联系结合着的普遍性;和该对象领域之外的其他对象处于相互联系中的普遍性认识;是处于不断运动发展中的认识。黑格尔说:“事实上无论在天上或地上,……绝没有象知识性坚持的‘非此即彼’的抽象东西。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东西,因而包含有差别和对于自己本身在内的东西。”⑤可见,正是这一超越,使具体概念比抽象概念更能反映客体。

      2.事物的质和本质。质和本质存在于客体内部,它们以客观必然性的形式起作用。而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存在于人脑,它们以主观能动性的形式起作用。这两组概念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发生了联系,恩格斯说:“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就象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⑥由此揭示出概念(抽象和具体)反映事物(质和本质)的可能性和相对性。至于具体的联系,可通过对这两组四个概念的涵义和基本特征加以比较获得认识。

      所谓“质”,是“指事物在性质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事物的质取决于事物内部所包含的特殊的矛盾,而这种特殊的矛盾构成事物的本质;因此,质和本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质比质更深刻。”⑦其中的“规定性”是指“事物的特点”⑧和“特性”。概括质的基本特征是:其深刻性处于现象与本质之间;是无矛盾(或说被矛盾所决定)的规定性,体现事物的性质、特征和特点,以与他物相区别。比照抽象概念:它依靠经验理性思维从表象出发,从客观存在的事物的表象中“分析出已知的固定的静止的规定来”,达到“一个本质性环节”⑨;反映处在一定关系中的事物的一定侧面的属性,它固守这些抽象同一的思想规定,“坚持着事物的区别”。在比较中可以认识到,抽象概念反映和趋近的正是事物的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