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一个以“知识”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即将到来。知识已经从后台走到前台,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知识自身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势必给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教育带来影响。那么,知识的变化以及知识社会的到来究竟给教育发展带来哪些影响,教育如何通过改革适应这一变化,以便更有力地促进社会的进步,这都需要我们迫切而认真地思考。 一 从具体的教育活动来看,知识是直接参与并影响教育的基础因素,这是由知识的教育价值所决定的。知识的教育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教育目的性价值;一是作为实现教育目的的工具性价值。自古以来,“传道、授业、解惑”是教育的基本使命,教育就是要把基本的知识、技能传授给学生,以培养能够适应社会的下一代。所以,知识本身就是目的。在今天,知识的目的意义有了新变化,除了传授现成的知识外,知识教育还应当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知识在教育中的另一价值就是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知识不仅能够影响学生道德风貌的形成,而且有助于发展学生的智慧,培养学生的能力。所以,知识又是教育的手段。知识的教育价值确定了知识的教育基础地位,它直接影响到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式。知识的发展变化必然影响到教育的发展变化。回顾教育发展史,几乎每一次重大的教育论争都伴随着知识观的讨论,从而导致教育实践的变革。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以英国哲学家、教育家斯宾塞为代表的科学主义与以纽曼为代表的古典人文主义的论争,紧密围绕着什么样的知识最有价值,科学知识与人本知识谁更具有教育价值的论题展开了辩论。论争的结果使科学知识走进了课堂。20世纪上半叶,实用主义与新传统派论争的焦点是知识是流动的,还是静态的,应当从社会生活与个体经验中获得直接知识还是从专门的传授中获得间接知识,这次论争导致了20年代进步主义教育改革运动以及20世纪中期“回到基础”的教育改革运动。20世纪中期结构主义与人文主义从不同的知识观出发论争了究竟应当按照知识的逻辑性还是适切性来建构教育内容体系,从而掀起了50、60年代结构主义教育改革运动以及70年代人本主义的教育思潮。上述史实充分表明了知识对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影响。随着人们对知识的教育价值以及知识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的更深刻的认识,知识作为教育的基础作用也必然被人们所重视,事实上,这种影响已经发生了。 二 知识何以成为教育改革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认识需要了解当代知识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社会和教育产生了哪些影响? (一)知识内涵发生了变化 有关知识的定义不尽其数,历史上,许多哲学家教育家都从不同的角度给知识下了种种定义,比较趋于一致的看法是把知识作为认识的成果。“知识属于认识的范畴,是人类的认识成果”,“经验是知识的初级形态;系统的科学理论是比较完备的知识形态”,“知识一般分为三大类: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和思维科学知识”。(注:顾明远:《教育大词典·第六卷》,上海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这是对知识的传统分类。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知识的资源得到了空前的开发,知识的面貌焕然一新,人们对知识的概念有了新的认识。当今社会的知识与以往社会的知识有着根本的区别。知识已不仅仅停留在认知范畴,作为一种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知识的概念已经扩展到应用范畴。法国后现代主义学者利奥塔曾对知识的内涵及分类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除了人们一般了解的科学知识,还应当包括叙述知识,即“如何操作的艺术”、“如何生活”、“如何理解”等人文方面的知识。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这本书中对知识作过表述,认为知识应该包括事实、原理、观念和能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6年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中对知识的形态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知识应当包括四种类别,即事实知识,指人类对某些事物的基本知识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原理知识,指产生某些事情和发生事件的原因和规律性认识;技能知识,知道实现某项计划和制造某个产品的方法、技能和诀窍等;人力知识,知道是谁创造的知识。经合组织的报告将第1 类和第2类知识称为“可编码的知识”,第3类和第4 类知识归结为“可意会的”或不可编码的知识,这种划分显然将未系统化的经验类知识也划入知识范畴。可见,知识的范围的确扩大了,它既包括那些能够编码的显性知识,也包括那些难以编码的隐性知识,事实、原理、理论体系是知识,信息、数字、符号是知识,技术、能力也是知识。知识概念的这种变化无疑放大了教育过程,使传统的以学校为中心的教育体系受到了冲击。 (二)知识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随着知识概念的扩大化,知识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知识是主客观的统一 我们一向认为,知识是客观的,因为知识是对客观事实的判断,而科学知识则更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决定了知识认识客体的地位,知识只能是被认识和掌握的对象,人类和知识的关系仅仅停留在认识范畴。随着知识自身的繁衍以及人类认识活动的深化,知识的绝对客观地位被动摇了。因为认识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科学知识也有主观的特性,对同一事物,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受其研究水平的影响得出不同的认识成果。这种差异性就是主观性的反映。正因为知识具有主客观的协同性,所以,必须肯定认识主体在知识获得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着力于培养认识者发现知识、获取知识和吸收知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