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俄罗斯教育变革的社会经济背景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政府是在一种极其复杂和困难的形势下, 于1992年初着手实施激进的经济改革的。激进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1 ,价格全面自由化;2,国有和市有企业私有化;3,稳定财政,限制货币量;4,贸易非垄断化和商品化;5,大幅度削减预算支出;6, 实现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自由化;7,将竞争机制引入生产资料市场,等等。1992年6月,俄罗斯政府颁布《深化经济改革纲领草案》, 把上述内容的改革具体分为三个步骤:1,1992~1993 年侧重自由化和财政稳定,并着手改革教育;2,1994~1995年大规模私有化,持续恢复国民经济,使总产值达到经济危机前的水平,继续教育改革;3,从1996年起, 开始振兴经济,使国民收入增长速度不低于3%~4%。 俄罗斯这一段的改革大体上是按计划进行的:基本上废除了行政命令管理体制,市场经济的基础已初步形成,财政和货币制度得以保存和稳定下来,大多数居民不同程度地参与到私有化的进程之中。然而,在决策方面的诸多失误,旧体制所形成的惰性以及局势的动荡,使俄罗斯的经济改革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反,经济形势不断恶化,危机持续发生,而且失业率增大,治安恶化,犯罪率上升,居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贫富悬殊。这一切社会不稳定因素仍直接困扰着俄罗斯的改革进程。无疑也造成对教育的巨大冲击。 二 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中的教育 将几十年如一日的单一国有制变为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是俄罗斯全面向市场过渡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革进程中最复杂、难度最大的内容。1992年10月前,俄政府基本上完成了私有化立法工作,议会通过的法律文件有《俄罗斯联邦国有和市有企业私有化法》、《外商在俄罗斯投资法》、《1992年俄罗斯联邦国有和市有企业私有化国家纲领》、《深化改革纲领》等。 俄罗斯教育领域的私有化几乎与企业私有化改革同步,甚至更早。它以私立学校的出现为标志。1991年1月, 俄联邦颁布《企业与企业活动法》,规定开办公司、股份公司和私营企业的任务之一是为满足社会需要提供服务。教育活动是为国民服务的一种形式,这一法律对它理所当然是有效的。据此,第一批非国立教育机构应运而生。1992年7 月颁布的《教育法》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可以创办具有各种法律组织形式的教育机构。教育机构的创办者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境内外公民个人。这意味着实施教育已经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是国家机关的专利,而且也是社会的义务、个人的权利。这就确立了社会、个人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不同的办学主体,可以把俄罗斯学校分为三种类型:国立的(由国家财政拨款提供教学经费);地方的(由地区财政预算办学);非国立的,即私立的(自己解决经费来源,其中学生学费占很大比重)。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选择进入各类性质学校的自由,但为了体现义务教育的公正性和平等性,《教育法》规定,国家对在私立大学就读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论何种形式的办学机构,都需经相应的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同时还必须接受教育管理部门或独立的国家教育评委会的鉴定,必须达到国家教育标准,才能最终被国家认可。 有一点需要阐明的是,尽管私立学校是在俄罗斯企业私有化进程中出现的,但其中有不少属公有私营或民营性质。只有现有教育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改变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有化。1993年叶利钦曾发布命令要求当年制定出教育机构的私有化法,俄国家财产委员会甚至成立了一个教育机构私有化专门管理司,但教育界对教育机构的私有化构想一直持否定态度。鉴于俄《教育法》中已有“非国立学校”的提法,且实际上国内已有上千所的非国立学校,所以俄政府决定从政府行动计划中排除教育机构“私有化”字眼,而以“非国有化”的提法取而代之。于是,一个由教育部、国家高教委和国家财产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关于教育领域非国有化、非垄断化法》草案经叶利钦签署于1994年9月公布于众。 草案共3章36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教育机构非国有化的概念, 机构创办者、施教者与被施教者的权利与义务。对实施非国有化的程序、办法及财政收支等方面的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该草案开宗明义地指出,实行教育机构的非国有化和非垄断化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教育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在致力创新、提高教育质量以满足人才市场需要的同时,使教育系统能够补充、吸收非国有资金。教育机构的非国有化是指“将教育机构创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政权和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营企业、单位和组织转让给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他们的联合公司”。后者可以成为前者的继承者并获得财产权。从这里可以理解两层意思:1.教育私人化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补偿国家财政的重要途径之一。2.教育机构创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财产权的转让与继承,是教育机构所有制从国家向个人(私人)根本性转变的体现。可以说,这两层意思本身就已经说明了教育私有制的特点和本质。教育机构不仅不是国家实施、管理、投资的场所,而且随着私有化的进展,将逐步完全脱离国家体系,成为新办学主体(私人而非国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私有财产。 关于教育的非垄断性,草案阐明,“是在国家(以教育管理机关为代表)教育机构和渴望受教育的公民之间,以及在教育机构(无论其所有制和财产形式如何)自身之间建立财政关系和其他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保留公民自愿选择进入公费或自费教育机构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使教育机构运用自身的努力吸收尽可能多的学生,因为教育机构的收入直接取决于公民缴纳的学费,此外这种关系还可以促使教育系统之间展开竞争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为了实现这种非垄断化,草案提出一种新的财政构想,即实行教育机构按人头拨款制度,亦即教育券制度。关于教育券,有必要做一番注解,因为这是俄国教育界、经济学界人士在考察了欧洲一些国家的教育投资方式后对本国教育提出的一种拨款新思路。具体构想是:政府将教育拨款以教育支票或教育券的形式一次性直接拨给学生以完成全过程的义务教育。教育支票分两张,一张用于学前(包括托儿所)教育,一张用于义务教育(从一年到十一年)。教育支票上没有面额,其具体数额由政府根据当年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如学前阶段儿童在家庭接受教育,则可将支票交给所在地教育管理机构,兑换成一定的经费作为补偿。学校教育阶段的支票可以交送任何一个教育机构,不受地点、学校所有制形式(国立、私立、社会办学)和学校类型的限制。教育支票在国家统一监督下,由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发放,政府根据学校所得支票数量拨付当年的教育预算经费。也就是说,学校经费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教育支票的数量,也就是取决于学校的声誉和办学质量。而办学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又需要有强大的财力作后盾,这实际意味着将学校引进一个良性循环的竞争机制。应当说,参照西方福利国家投资模式而形成的构想是市场竞争条件下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真正实行起来,并非一件易事。毕竟前苏联集权化的拨款体制已经运作了几十年。因此,以教育支票取代原来的拨款方式能否付诸实施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