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个角度看明清时期的土地租佃

作 者:
赵冈 

作者简介:
赵冈 1929年生,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经济系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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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生产及社会经济制度,多年来一直有一个主流说法——封建地主经济论。此说直接导出下列几项重要结论:

      (一)地主经济制是自然经济。经典著作认定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中国的地主经济既然是封建经济,当然就是自然经济。

      (二)中国历史上两千多年来都允许私有财产存在,但是土地产权之转移与土地使用权之让度都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地主是兼并之家,土地产权可以流动,但永远是单方向流动,向兼并之家的手中集中,产权转移的方式是巧取豪夺,绝不能算是市场上的交易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阶级剥削的手段,更不能算是市场交易。所以,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市场。

      (三)中国历史上的地主经济有主导性和统治力,整个社会经济就是由此定性。今天的英、美、德、法都有土地租佃制度存在,农村中都有地主与佃农,地主被称为(landlord),意义十分明显,但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不被列为地主经济制,就是因为地主们没有主导力及统治力。在中国学术界中,为了坐实地主经济有主导力及统治力,便有人扬言地主们占有全国80%的耕地。

      以上这种主流说法,近年来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主流派学者不得不重新检讨此项理论,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

      李文治先生首先放弃了封建地主制经济是自然经济的结论。他在一篇论文中计算了明清时代农民经济的商品率,发现商品率相当高,于是他说:“这时以地主制经济为核心的封建社会本质虽未发生变化,但是否仍可沿用自然经济这一术语进行概括,值得进一步讨论”(注:李文治:《论明清时代农民经济商品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这以后又有许多学者由明清上溯,直到秦汉,发现农村的商品率始终居高不下,于是决定将“自然经济”的定义修正为“自给而不必自足”。我们可以说,根据这个新定义,今天英、美、德、法的小农户都是处于自然经济状况中,他们尽量“自给”,但是未能“自足”。

      其次,大家对于土地产权与使用权之转移是什么性质,在看法上也有些修正。傅衣凌教授在1980年研究福建土地契约时,发现有“银主”与“钱主”的名词出现,因而承认耕地在市场上的交易(注:傅衣凌:《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厦门,1989年,第246~248页。)。江太新写了一篇论文,专门研讨传统市场的土地流向(注:江太新:《传统市场与土地流向》,《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江太新承认有土地市场交易,但是认为这种交易并未能使土地资源的配置优化,这是因为他不了解经济学上所谓(Parieto optimal)的含义。)。最近更有人指出:“国内学者对地产长期变动趋势缺乏足够认识,主要是对地权变化的动态分析不足,往往简单认为,在土地兼并的推动下,自耕农大量破产,土地分配趋于集中,社会两极分化。”(注: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1997年,第80页。)以上的修正,都只限于土地产权之市场交易,仍然没有人承认土地使用权之转让是市场交易行为,对于生产要素的市场仍然认识不足。

      可惜的是,对于“地主经济论”的主导性这一论点,迄今无人讨论,或深入论证,似乎认为这是一个先验的真理,无可怀疑。李根蟠先生最近发表了一篇很有趣的论文(注:李根蟠:《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失浅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他将反对主流派“地主经济论”的各项观点归纳为两大派——“市场经济论”及“权力经济论”。他最后的结论是:“我们不必执拗于地主占有土地百分之六七十,七八十才算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老观念”。这样的修正,却把“地主经济论”与“权力经济论”融合到一起。我们不计较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不必是80%,或60%,那怕只有20%或10%,只要他们有统治力,有主导权,就可以称为“地主经济制”,如果美国的地主掌握了这种主控权,美国也就变成了“封建地主经济制”。李先生没有正面论证这种主导权的形成,也没有举出实例加以说明,但此文确是触及了经济学上一个有趣的问题——“寻租”(rent-seekingactivities)。经济制度的终极基础就是这种“主导权”,更具体地说,就是经济资源的掌控权。在私有财产制的社会中,这种主导权来自财产权,产权的分配决定了经济决策权的分配。地租之出现及其多寡取决于市场之供需。在没有私产制度的社会中,或是在市场经济的公经济部门,一切经济租(economic rent)则透过其他方式来分配,包括“权力经济论”所提到的“禹作敏模式”。这其中有许多蹊径,就是经济学家爱谈的“寻租活动”。古往今来,莫不如此,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古时称“公田转假”或“分田劫假”;今天则称为“官倒”,其为寻租则一。这是理论上的概括说法,可以把不同的观点融合在一起。

      仅仅放弃地主占地80%或60%仍然不够。如果占地只有20%或10%,地主的主导权或统治地位既不是来自财产的数量,当然另有权力来源,这样“地主经济论”便与“权力经济论”合流了。在没有统计数据的状况下,“地主经济论”难以敲定地主占地的百分比及权力来源,处于两难境界。我建议不妨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地主制”或“租佃制”都是过于笼统的名词,但是它在实际运作时却有很多详情细节可供观察。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来判断中国历史上的地主究竟有多少主导力或统治力。

      我们姑且假设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已经进入要素市场,有产权交易的市场,也有使用权交易的市场。买卖双方进入市场讨价还价,实力强的一方可占优势,能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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