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商人的社会构成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封越健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从等级和职业两方面考察了清代整个商人群体的社会构成。本文认为,清代商人的等级构成包括了皇帝、宗室贵族、官僚缙绅、绅衿、凡人、雇工人、贱民全部七个等级的成员,职业构成则包括了自身以外的十类职业人群和流犯、乞丐等无业人员。清代商人的主要社会构成则是凡人等级中的农民。由于各等级、职业本身的性质,一些等级、职业人群在商业经营中的角色受到限制。清代商人社会构成的广泛性,是清代商业发展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清代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开放。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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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明清时期商人的社会构成,学术界已经有了一些专门研究。一些研究地方商人的论著把它分为“弃农经商”、“弃儒经商”、官吏经商、继承父业等。(注:有关论著不少,可参见张海鹏、张海瀛主编:《中国十大商帮》有关内容。黄山书社1993年。)另外有一些研究某一人群经商的论著,如韦庆远先生对清代皇室和官僚经营典当业的研究,(注:韦庆远:《论清代的皇当》、《论清代的典当业与官僚资本》,均见韦庆远:《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吴量恺先生对清代农民经商的研究,(注:吴量恺:《清代前期“农民非农民化”趋势的探讨》,载《中国农史》1993年第1期。)此外还有不少关于弃儒经商的研究。这些研究大抵可视为对商人职业构成的分析。但由于限于地方商人或某一人群,还不是对清代商人社会构成的全面研究,对社会要素的划分也不太妥当。对商人社会构成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商人的社会构成对它的社会地位、资本状况、经营方式都有深刻的影响,如清代商人资本来源中的农业、手工业、教书授徒劳动收入,土地资本和封建地租,官僚资财,生产利润,都与商人的社会构成有关。(注:参见拙作:《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由于各种人群的社会构成总是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因此对某一人群社会构成的研究还有助于深化对整个社会结构的了解,如冯尔康先生主编的《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一书就对若干社会人群的构成作了分析。(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1 版。)同时商人的社会构成还反映了社会价值趋向。

      商人是一种职业人群,由其它各种职业人群转化,同时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等级。在传统社会,等级是最基本的社会结构要素,(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级表现为等级”,见经君健:《试论清代等级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第15~16页。“而在近代社会里,最能代表社会位置者,莫过于职业”,在工业化社会里,“职业是社会阶层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指标”,见许嘉猷:《社会阶层与社会流动》,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第90、100页。)因此分析商人的等级构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等级和职业两方面考察清代商人的社会构成。由于职业与等级密切相关,有的职业直接表现为等级,两者有重合的部分,为了叙述方便,避免重复,本文以等级为主,在各等级之下再分别叙述各种职业人群的经商状况。本文的商人包括从事各类商业活动的行商坐贾,广义上也包括典当、钱庄的经营者;既包括自己出资经商的独立商人,也包括受雇于独立商人的商业劳动者。商人又可分为职业商人和兼业商人。

      清代社会的等级结构分为皇帝、宗室贵族、官僚缙绅、绅衿、凡人、雇工人、贱民七个等级。(注:经君健先生对清代等级制度进行了开拓性的创造性研究,本文关于清代等级制度的框架系根据经君健先生的研究,参见经君健:《试论清代等级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又本文初稿曾经经君健先生审阅,经先生并对文章结构框架提出意见,本文采纳了经先生的意见,谨此致谢。但文中错误均由作者本人负责。)近代以前,士、农、工、商是中国社会的基本职业构成,此外还有一些别的职业。如医与星相者(迷信业者)也是专门职业,乾隆四十七年巴县发布的一道“新例”说:“士农工商,各有恒业;医卜星相,并可营生”,(注:《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107页。)嘉庆、道光年间巴县的户口统计中也把测字、命理、道艺(与道士不同)等迷信职业与僧道相区别,单独列为一个职业。(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11、318、320、342、343、344页。)兵与僧道则在唐宋时开始成为专门职业。(注: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第500页。)清代社会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娼妓和优伶,以及他们周围的一些人,这实际上也是两种职业。这十种职业都是指“民”而言,实际上官吏也是一种职业。因此唐宋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职业可分为官吏、士、农、工、商、医、星相、兵、僧道、娼、优十一大类。从职业的角度看,官吏实际上是社会的管理者、统治者,从这一角度,皇帝也可归入官吏,是最大的官吏。鸦片战争前后的整个清代等级结构没有重要变化,职业结构虽有一些变化,但上述十一种职业没有实质性变化,本文利用了一些鸦片战争以后的事例。

      一、皇帝和宗室贵族

      皇帝和宗室贵族是清代最高的两个等级。宗室贵族除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宗室、觉罗外,还包括曲阜孔家衍圣公。从职业看,这两个等级是地位最高的官僚集团,包括最大的官僚皇帝;没有担任实官的贵族则多系地主,因为一般贵族均有土地。不过嘉、道以后一些下层宗室、觉罗既无实官,土地又陆续卖完,并且格于规定不得从事其它职业,实际成为闲散无业人员。

      清代皇帝和皇室最重要的商业活动当推典当业,韦庆远先生根据档案揭示,为了维护、加强王朝统治,体现皇帝恩威,以及调剂照顾皇族内部经济,清代皇帝开设大批当铺,亲自过问当铺的状况;皇子皇女则通过当铺获得了一份稳定的、不劳费心的收入。(注:韦庆远:《论清代的“皇当”》,载《明清史辨析》。)皇帝和皇室的商业活动还不限于典当业。如雍正中叶雍正帝曾拨库银20000两交内务府“滋生利息”,其中10000两除开设典当外,还开办“要紧日用铺面”。(注:《朱批奏折》,转引自韦庆远:《论清代的“皇当”》,见《明清史辨析》,第84页。)皇室的另一项重要商业活动是变卖其垄断的人参、貂皮等珍稀物品,这些物品原由内务府及崇文门监督发商人变卖,往往成为商人的负担,后来也由江南织造变卖,如康熙五十七年将人参共1024斤余交江宁织造曹頫、苏州织造李煦、杭州织造孙文成变卖,共得价银29663两余;六十年三织造又变卖人参2216斤余,得价银51815两余,所得价银全归内府。(注:《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5年,第148~150、160~162页。)这些人参还令王公大臣“认买”,嘉庆四年清仁宗声称:“因念现在在京臣工咸知谨饬守法,自皆谢绝苞苴,专藉所入俸廉,未免稍形支绌,是以本年特将内库参赏给王公大臣,减价分买,俾其得沾余润”,(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3,内务府,赏恤,参斤变价。)不但皇帝向王公大臣出售人参,形成买卖关系,王公大臣又可将人参出售,“俾其得沾余润”,皇帝和王公大臣都完全以商人面目出现,而且王公大臣的买卖还是出于皇帝的“恩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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