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唐以后敦煌地区的税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日]堀敏一(1924—),日本明治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与敦煌吐鲁番文书。

原文出处:
敦煌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对归义军时期敦煌的赋税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认为此时的赋税主要是官布、地子和柴草。指出地子系地税的一部分,柴草、官布也是按地征纳的。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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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8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00—4106(2000)03—0145—08

      前言

      在《讲座敦煌》第三卷,我曾写过一篇名为《敦煌社会之变迁》的文章[1],论述归义军时代之敦煌社会与此前相比较所发生的变化。 其中对民众身份的变化、阶级的分化、民众自治的发达等内容均作了陈述,唯对国家(归义军政府)统治形式的变化未予论列。正如我在前稿之“结语”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一课题包括民众(百姓)家口、田土登录办法、税役变化等问题,其中关于前者,我亦曾在注中指出,已有佐竹靖彦氏《唐末宋初敦煌地区户籍制度的变化》[2]之论文。

      关于后者, 也即税制问题, 因其后有在东方学会所办ActaAsiatica杂志上刊载英文论文的机会[3],于是将前稿发表于其上, 限于篇幅,将原稿中关于民众自治的内容去掉,而代之以“课税方法之变化”一章。此文似乎在中国学界引起了重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敦煌学辑刊》等先后予以翻译转载[4]。 但因未用日文发表,大概日本学者有机会接触到的反而不多。

      虽然对此问题我早已留意,但由于不知何故,赖以作成英文之日文原稿没有在手头保存下来,所以失去了发表日文论文的机会。近年来,冷鹏飞、刘进宝、雷绍锋、池田温诸氏均对这一论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将一一论及),新资料及新观点也随之出现。因此,此次利用这一机会,以旧稿为基础,参照新的研究成果,再次草成一文,敬希方家叱正。

      一

      首先让我们概观一下归义军时代敦煌税制到底如何。在如下记注有唐末天复七年(907)日期的这份租佃契中, 列举了这一时期的税目种类。

      天复柒年丁卯岁三月十一日,洪池乡百姓高加盈、光寅,欠僧愿济麦两硕、粟壹硕,填还不办,今将宋渠下界地伍亩,与僧愿济贰年佃种,充为物价。其地内所著官布、地子、柴草等,仰地主当,不种地人之事。中间或有识认为地主者,一仰加盈,覔好地伍亩充地替。两共对(后缺)

      (P3214V)

      与普通的租佃契不同,这份契约的订立是因为百姓高加盈欠负僧愿济麦、粟,到期无力偿还,遂将田土五亩提供给僧愿济佃种,以抵消负债本利[5]。契约中规定:此时田土所涉及的“官布、地子、 柴草等”,均由地主(即土地所有者)高加盈负担。据此可以看出当时农民所应交纳的税中,有官布、地子与柴草等。

      在如下以《应管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身等状》为题的文书中,有天复四年(904)的纪年。

       (前略)

      复令衙前军将子弟随身等

      判下文字,若有户内别居兄弟者则

      不喜(许)霑捭。如若一身,余却官布、地子、

      烽子、官柴草等大礼(例)。余者知杂

      役次,并总矜免,不喜差遣。文状(后略)(P3324V)

      其内容似为对衙前军将子弟、随身等税役的免除,除却前述官布、地子、柴草之外,又有“烽子”,这是一般的负担,除此之外尚有所谓“杂役”。

      下面是甲午年(934)的一份租佃契。

      甲午年二月十九日,索义成身着瓜州,所有父祖口分地叁拾贰亩,分付与兄索怀义佃种。比至义成到沙州得来日,所着官司诸杂烽子、官柴草等小大税役,并总兄怀义应料,一任施功佃种。若收得麦粟,任(后略)

      (P3257)

      契约规定:索义成因去瓜州,其从祖先处所得土地给予兄索怀义耕作,在义成回到沙州之前,此土地所涉及之政府的诸种大小税役如烽子、柴草等,均由兄怀义负担。这里亦列举了烽子、柴草等负担,并称之为大小税役。将我的旧稿译成中文的郑学檬、杨际平氏,在“译后语”中,已经指出除在官布、地子、柴草之外,尚有烽子等负担。[6]

      敦煌地处边境,故此应烽子之役者可能甚多,此外还有其它种类的役。后面引用的高住兑社等的欠柴文书(Дx二一四九B)中,就出现了“听子”、“门子”、“堂子”等役名。它们或许即为前引P 三三二四号文书中所言之“杂役”。池田温氏认为同样存在着“河渠口作”之役[7]。如天复四年(904)百姓僧令狐法性向百姓價员子贷土地之租佃契即言:(前略)

      ……其地内,除地子一色,余有所著差税,一仰地主祗当。地子逐年于官,员子逞纳。渠河口作,两家各支半。……(后略) (P3155V)

      在干燥地带为维修渠道,劳动力的提供不可缺少,在很久以前的高昌国时代吐鲁番的租佃契中,也有“秕租百役,更田人悉不知,渠破水谪,田主不知”(延昌二十四年契,584年)之语[8]。但这些劳动力是否以从役的身份来从事这些劳动尚不清楚。但至少在归义军时代的敦煌,随渠社、渠人等自治组织之普及,渠水的维持已由民众内部自发提供劳动力。因此“渠河口作”是否可称官役仍是疑问。

      我旧稿的内容大抵如此,关于役,尚有不甚清楚之点,故以下仅对官布、地子、柴草等税制加以论列。

      二

      关于官布,有称为“官布籍”的文书残存,玉井是博氏早己对此有过论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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