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盐业管理体制50年回眸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龙刚 男,24岁,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研究部。

原文出处:
盐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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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0年来,盐业管理体制历分、合、裁、并、收、放,改弦更张,时有变革。频繁的变化中有利有弊,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深刻的教训。回顾盐业管理体制演变这段史实,将历史与现实作深层次的思考,必将有助于日后改革之进程与中国盐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49-1952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至1952年8月的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随着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的胜利和人民政权的建立,对国民党残留的盐业管理机构实行了军事接管和清理整顿,并成立了分区性的盐业管理机构,开展了恢复生产、组织运销和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工作。

      这一阶段的盐业管理机构设置和盐务管理变化情况大致如下:

      1949年1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会议决定在财政部之下设盐务局负责管理全国盐的生产和盐税征解。1950年3月8日盐务总局在北京正式成立,张道吾任财政部盐务总局局长。盐务总局既是中央财政部领导的管理全国盐务行政的全能机构,又是直接领导相当一部分大中型国营盐场(厂)、中央公私合营制盐企业以及部分地区运销企业的经济实体,具有政企双重职能。根据1950年4月6日中财委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各级盐务机关组织规程》,各大区及省级盐务管理机构相继建立起来。东北盐务管理局,局长余坚;长芦盐务管理局,局长由张道吾兼;华东区盐务管理局,局长由陈国栋兼;西北区盐务局,局长高希平;西南区盐务局,局长邓存伦;两广盐务局,局长何世庸,等等。这些盐务管理机构是在各抗日根据地和老解放区原有盐务管理机构或接管国民党盐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并均在1950年上半年纳入全国盐务管理机构序列。另外,还在大区及省级盐务管理机构之下设立了遍及主要盐场(厂)的盐场管理处、分场或场务所。这样,新中国的盐务管理机构(除西藏、台湾外)已普遍建立起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市场对盐的需求日益增加,为进一步发展盐业生产,1952年6月, 中财委决定将财政部盐务总局及其所属机构成建制地划归轻工业部领导,这标志着盐业管理从以税收为主向以发展生产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同时,按照中财委城市供应会议的精神和首届盐务会议确定的产销分工原则,还成立了中国盐业公司及所属各地的区公司及直属公司、省级分公司及直属分公司、支公司及海滩办事处。1950年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贸易部长王文波兼经理,李秋野为副经理,中国盐业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其职能是负责华北、华东、中南三大区盐的采购、运输、调拨、销售、保管及出口业务,并在中央贸易部的授权下,领导与管理批发私商的盐业贸易。1950年底,中国盐业公司所属机构也在各解放区原来经营盐业运销业务的机构基础上调整和组建起来了。

      盐务管理总局和中国盐业公司成立之后,全行业盐的生产和运销均实行计划管理。根据1949年12月中财委召开全国首届盐务会议决定:“生产归工业,运销归贸易,税收归财政”的全国盐务分工方针,全国盐的生产、盐税和西北、西南区的运销由盐务管理总局统一管理,主要盐场和西北、西南的运销企业由盐务总局和各大区盐务局直接经营。华北、华东、中南三大区盐的运销由中国盐业公司经营。东北盐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为便于对私营盐场和个体盐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支持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割断私营盐场与市场的联系,从1950年6月起, 相继在各盐区由盐务机关对私营制盐企业和个体盐民的产品实行统一收购的政策,即“公收”政策。

      这一阶段设置的分区性盐业管理机构和实行盐务分工,产销分管的盐务管理制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新、旧政权更替和经济恢复战略决策的历史条件,恢复和发展了生产,保证了军需民食,稳定了民心和形势。但是,在华北、华东、中南等主要产区实行产销分管,不利于统筹安排,产销失衡,矛盾较多。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3-1957年)

      1952年11月至1957年12月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盐业管理机构和盐务管理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统一、产销合并、统一经营的探索阶段。

      为了解决产销分管的矛盾和实行产销统一管理,1954年4月1日,中国盐业公司并入盐务总局,在总局内部增设了相应的运销机构,由轻工业部领导。1954年6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华东区盐务管理局撤销;西南、西北两区局暂时保留;东北区盐务管理局更改为辽宁盐务局,运销业务仍由粮食部门经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盐业管理机构(除新疆、西藏还未建立外)都随即进行了调整合并,实行由盐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或商业厅(局)双重领导,以总局领导为主,省盐务管理局之下,在生产系统设分局、盐场管理处、支局、场务所;在运销系统设分公司(批发站)、支公司(批发部)。在生产较集中,运量较大的集中仓坨所在港站,设立产区运销站(相当于分公司一级),以利于统一管理集中仓坨的收放、分配、调拨和发运工作,统一管理包装用品,负责结算货款,解缴盐税,成为生产和运销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经过调整合并后的轻工业部盐务总局,既是全国盐行业生产、运销、建设、科研、设计、勘探等的行政管理机构,又是直接经营一部分生产和运销企业的经济实体,并对国家承担征解盐税和缉私护税的财政任务。总局直属国营盐场24个,产量占全国产量的49.6%,直属运销企业22个,销盐量占全国总销量的90%。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私人资本主义制盐企业、个体盐民、食盐运商和零售商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或合作化。公私合营的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斗争有理、让步有节”。清产估价,采取“公方领导私方负责、职工参加、充分协商、上级批准”的方式,实行定息,年息率定为5%,定期发放。 随着盐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对全行业的生产、公收、分配调拨和商业销售都纳入国家计划范围统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编制行业计划和直属企业经营计划,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安排产销,稳步发展,市场稳定,企业管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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