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主要手工业品与市场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绍强(1957—),男,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山东 曲阜 273165。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清政府较为宽松的工商业政策使商品经济在明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手工业品与市场的联系更为密切,出现了许多区域性商品基地,商品流量有了很大增加,全国性统一市场初步形成。虽然清廷有种种限制,但清代的商品经济仍达到封建社会前所未有的高度。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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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022X(2000)03—0085—06

      明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作用的冲击下,明政府被迫改变传统的官专卖政策,使被切断的主要手工业品与市场的联系得以恢复。清王朝继承前明的各项工商业政策,以特许商代替政府职能,鼓励民营手工业的发展,由此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和豪商阶层的崛起。在这种情况下,清代主要手工业品与市场的关系和市场的规模都有了较大变化,工商业税收也和明代有所不同。本文准备分四个方面分析研究这些发展和变化,以期对封建社会末期的市场情况有进一步的了解。

      一、清代工商业政策的逐渐宽松

      满清入关后,虽然废除前明政权的一些弊政,诸如匠籍制、“和买”、“当行”等,并减轻关税,严禁关吏滥征,以利于工商业的恢复,但是,由于统一战争远未结束,因而很多惠政没有落到实处,清初的工商业政策仍呈现严紧的状态。如在盐政方面,清政府虽提出了“恤商裕课”、“免征浮课”的方针,但截止到康熙二十二年以前,军费浩大,盐政无法正常;在茶政方面,清初继承明朝政策,东南实行茶引制,陕甘则因需要大量战马实行官商分茶制,西北茶叶的流通仍然受到官府的行政干预;在矿业方面,清廷因害怕矿徒聚众闹事,禁止民间开矿;在对外贸易方面,为防止东南抗清势力,实行禁海甚至迁海政策;在官府织造部门,仍实行明末落后的“佥派”制,企图以搜刮民间机户来弥补经费不足。

      康熙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后,战争平息,军费减少,恢复经济成为头等大事,各项政策开始实施。在专卖政策方面,较彻底地实行明后期开始出现的商专卖。如盐政实行纲引制,盐的生产和销售由商人管理,政府只征收盐税和用行政手段保证专商的利益。西北茶马贸易自康熙初在察哈尔建牧马场、军马供应有余而战事减少后逐渐衰落,清政府不再对陕甘茶叶交易进行控制,全国茶市在交纳茶税后基本上是自由贸易。在对外贸易方面,自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后,除对出洋船的载重量、输出品、携带武器方面仍多有限制外,将进出口贸易委托给专商负责,让其在经营外贸的同时代行政府涉外职能。在矿业方面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渐放松禁令,到乾隆时期则实行鼓励政策,民营矿业比明代有了更大的发展。官府织造和御窑实行“买丝招匠”和“官搭民烧”的雇佣生产方式,其原料主要来源于购买,因此多数官府工业的经营方式已与民间手工业基本相同。

      在商品流通领域,清廷早在顺治初年就针对满洲贵族依仗特权欺行霸市、短少价值、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商人阶层利益等行为,谕令禁止,“传谕百姓,如遇此等妄行之人,即拿送该部(户部),治以重罪”(《清世祖实录》卷15)。为防止管关官吏对商人的非法勒索,顺治八年谕令吏部,每关只能设官一员,其余全部裁去。从康熙五年开始,刊税例木榜于各关,“并商要往来之孔道,遍行晓谕。或例内有加增之数,亦明白注出,杜吏役滥征之弊”(《清圣祖实录》卷18)。对于违反规定,“私行滥收”的官吏“依律治罪”,以促进全国各地商品的流通。雍正帝也曾一再下令,“所有刊刻则例之木榜务令竖立街市,人人其见,不得藏匿屋内或用油纸掩盖”(《清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乾隆帝除也重视这些外,还于乾隆元年在江西省九江、赣江二关采取发放三联单的方法,即商人将应纳银自行投柜,收银后发三联单,一联给商人,一联交巡抚衙门,一联存税署,以“免需索侵隐之弊”(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7,《关税》)。同时为方便商品流通, 改进度量衡,如统一尺度,长度以十为单位;每文钱重一钱二分,以防盗铸或销毁。

      为了恢复和发展工商业经济,清政府很注意对吏治的整顿。对执行政府命令得力、清正廉洁的官吏进行鼓励表彰,如乾隆时对招商开矿得税一万两者,准其优升。反之,对贪官污吏和欺行霸市、非法需索者,则“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在原犯之地枷号三个月。系民责四十板,旗人鞭一百。其纵容家人之藩王罚银一万两;公罚银一千两。俱将管理家务官革职。将军督抚以下文武各官俱革职”(《清康熙实录》卷23)。豪强土棍“私抽诈索,播虐贾民”,如果“监司令守各官,知情徇纵,觉察不严者,一体连坐参处”(《抚粤政略》卷5, 《文告》)。乾隆之弟弘赡被削去王爵的罪证中,就有利用权势贩卖人参、牟取暴利等内容(《东华录续录》卷20)。

      康熙中期以后,清政府在工商业领域实行商专卖政策,这种由专商代理制虽然是封建王朝垄断控制工商业的另一种形式,但较之弊端丛生的官专卖制有了明显的改进,国家变直接干预经济为利用专商间接遥控,既保证了政府的各项税收,又相对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商业的繁荣及其伴随而来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不能超越作为地主制经济补充的界限,否则就要危及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因此清政府便用榷关、牙行和行会制对民间商业资本进行控制。在榷关方面,当经济有待恢复、商业资本萎缩的时候,清廷往往减轻税收,限制管关官吏的额外敲榨,就像前述清廷的一系列保护商业的政策和法令。当商业资本发展超过了封建经济、政治所能允许的限度时,又往往加重关税以分商人之肥,放任管关税吏的侵渔,使大部分商业利润变成朝廷的国帑或流入贪官污吏的私囊,以压抑商业资本的过度发展。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牙行固然有促进商品交易的作用,但在清政府的庇护下,牙人控制市场,操纵物价,滥抽牙佣,盘剥商人和百姓以坐地分肥,妨碍了正常的商业活动,尤其是割断了商业资本与生产者的联系,阻止了商业资本向生产领域的渗透,使商人通过包买商的途径投资产业的道路变得极为狭窄。清政府还在城市工商各行业中强化行会制度,利用它来统制工商业活动,并协助官府执行榷关和牙行制度。允许适当发展,但又不许超过限度,清前期的主要手工业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与市场的关系,就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有了一定的发展。

      二、清前期主要手工业品与市场关系的加深

      清朝的商专卖品主要是盐和茶。其中的食盐产量在鸦片战争前年产达24亿斤,连同私盐在内共32.2亿斤,价值银5852.9万两,远远超过明代水平(注: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98页。)。尽管清代食盐实行官督商销制, 生产和销售主要由盐商经营,食盐与市场的关系比明代直接而密切,但由于盐课在国家税收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清政府仍通过引岸制对食盐运销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并于沿途各处设卡稽查掣验,以防禁私盐。所以食盐与市场的关系呈现出与其他非专卖品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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