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及其估算方法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金芳(1946—),男,上海人,湖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史、宋史研究。湖北大学 人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顾蓉,湖北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本文指出按每亩地租翻倍而计来估测宋代亩产之法,往往低估了当时农业生产所达到的水平。其因有二,一是私租本身有分成制、定额制之别,而定额制租率较分成制往往低20%;又未能区分官租与私租之别,而官租在数额上,又要低于私租20%左右;二是未能考虑到江南多数地区的耕作制度自宋以来已从一年一熟变为一年两熟制,而佃农所交租多半只是一造之数。进而依据文献记载重估了宋代江南地区每亩单产和农业生产所达到的水平。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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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4799(2000)03—0078—06

      近阅文献,发现学界在估测宋元明清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时,通常采用按佃农所纳租额翻倍而计的办法。其根据是佃家所纳租额长期以来占其产量的50%左右,所以亩产相当于租额的二倍。这种办法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会低估当地农业生产水平,使用时应慎重从事。如李伯重先生根据《重修琴川志》卷12《役》所载刘宰撰于南宋理宗嘉熙二年(1283 年)正月十五日的常熟县《义役记》, 全县50都共有义役田51310亩,平均每亩租额5斗,据此认为宋末元初江南地区亩产在1石左右[1]。这个数据与宋代文献所记载的当时人的观察相去甚远,把宋代亩产几乎降到了与唐代差不多的水平线上。因此,如何使用亩产估算方法以及如何估计宋代江南农业生产水平,还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一、江南亩产的数据考察

      按照漆侠先生的估计,“宋代亩产量一般是二石,最差的也有一石”[2](P138)。按照我的计算,宋代全境平均亩产为1.875石,折合今制每亩197.5斤[3](P135)。当然,由于自然的、历史的、民族的种种原因,全国各地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因此各地粮食亩产也有很大差异。仅就东南一带而言,以太湖流域的两浙地区为中心,按照当时人的观察,每亩产米二三石之间,合谷四至六石(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二一七:“稻子二硕折米一硕。”按硕即石。),即亩产绝对不止一石米或二石谷。现据所见材料,按时间顺序例举如下:

      北宋仁宗庆历(1041~1048年)初年,范仲淹在上仁宗皇帝的《答手诏条陈十事》中说:“臣知苏州日,点检簿书,一州之田,系出税者三万四千顷。中稔之利,每亩得米二硕至三硕,计出米七百余万硕。”(《范文正公文集》附奏议上)中等年份,每亩单产2~3石。苏州是范仲淹的家乡,他在当地又当过父母官,所述是可信的。

      据岳珂所说,在苏州、湖州一带,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上色(田)可收谷四石《愧郯录·祖宗朝田米值》,合米二石,较之范仲淹的说法,略低一点。

      神宗(1068~1085年在位)时,水利专家昆山人郏颤在其所著《吴中水利书》中,详细阐述了他对太湖流域的治水设想,然后说:“国朝之法,一夫之田为四十亩,出米四石。则十八万夫田可出米七十二万石矣。今苏州只有三四十万石,借(假)使全熟,则常失三四十万石之租。”(《吴郡志·水利》)这就是说,苏州地区如修好水利,可以变沼泽为水田,扩大耕种面积,按每亩产米4石计,18 万亩可以产米72万石。

      每亩产米4石当然应是旱涝保收的高产之田的产量。 然而细绎郏颤原意,他强调的是治水之后可以扩大粮田面积来增加粮食总产量,其着眼点并不在每亩单产的提高上。因此他没有必要过分夸大粮食亩产。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那怕较每亩4石为低,也应不低于3石。

      徽宗政和年间(1111~1119年),浙江明州(治今宁波)城西广德湖未废之时,“七乡民田每亩收谷六七硕”,合3~3.5石米,而且是大面积高产:“计七乡之田不下二千顷。”[4]

      以上是北宋时期太湖流域的几个亩产量数据,从11世纪40年代的每亩产米2~3石,到12世纪初叶,上升到3~3.5石米。这些记载,有的出自当时人、有的出自当地人,应该比较可信。下面再看南宋时期的记载。

      成书于孝宗乾道年间(1165~1173年)的罗愿《新安志·叙贡赋》在讲到当地歙州山区山多田少,赋税沉重时说:“大率上田产米二石者,田主之收什六七。”意思是自然条件差而田主不易,因此国家税收不可太重。所以如果不是有意压低,至少不会夸大当地的粮食亩产,每亩产米2石之数应该比较近实。

      参照相邻地区,如神宗时期(1068~1085年)淮南和州一带亩产达到四五斛(按斛、硕皆相当于石),如按谷计,折成每亩也有2~2.5石;宁宗嘉定年间(1208~1224年),江东一路平均亩产达到每亩2 石米(《愧郯录·祖宗朝田米值》)。这些数据可以互相印证:在条件不如苏南的歙州、和州等地亩产可以达到甚至超过2石,以苏州、 常熟为代表的两浙地区的亩产应该更高一些。

      孝宗、光宗之际(1189~1190年),陈傅良知桂阳军,撰桂阳军《劝农文》(《止斋先生文集》卷44)说,在浙江、福建一带,上等田亩产米3石,次等亦有2石。

      宁宗嘉定二年(1209年),湖州知州王炎奏称:“本州境内修筑堤岸,变草荡为新田者凡十万亩,亩收三石,则一岁增米三十万石。”[4]这种湖边草荡因筑堤围湖而辟成的“新田”,尚未精耕细作,但水利条件好,可算中等之田,因此,亩产“三石”之估计可能偏高, 但亩产2~2.5石米,应是不成问题的。

      到南宋末年,约当13世中叶,高斯德知宁国府,在其所撰《宁国府劝农文》(《耻堂存稿》卷5)中介绍两浙地区精耕细作的经验, 说:“及来浙间,见浙人治田,比蜀中尤精。……其熟也,上田一亩收五六石。故谚曰:‘苏湖熟,天下足’。”这里并未明言这五六石到底是谷还是米,即使按谷折米而计,每亩产米亦达2.5~3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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