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近代市场体系的形成

作 者:
徐浩 

作者简介:
徐浩,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系,北京,100872.副教授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中世纪自然经济和近代商品经济都离不开市场,只是市场交易主体及其交易目的有较大差别,而且对微观和宏观经济的作用不同而已。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过渡,传统市场向近代市场的转变是一个重要环节。市场不仅可以满足需求,还可以拉动生产;前者市场由于空间狭小,只能对简单再生产起到保障作用,对生产力的促进功能十分有限;而后者市场因被延伸和扩大,可以带动生产力的实质性变迁,唯有近代市场才能担负起这样的使命。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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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中世纪的自然经济还是近代的商品经济,市场都是不可缺少的媒介。只是市场交易的主体及其交易的目的有较大的差别,对微观和宏观经济的作用不同而已。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的过渡,传统市场向近代市场的转变是一个重要环节。本文所要探讨的近代市场,是指得到整合的、为商品生产服务的、全国性的交换网络体系,英国这一过程的完成大约在18世纪。此前,中世纪农村的村庄市场是自然经济下农民以有易无、调剂余缺的场所,获取使用价值是交易主体的主要目的;12世纪以来兴起的市镇,其交易主体已经包括城乡小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生产者,但它们主要服务于本地,尚没有沟通区域和全国市场。为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交易会获得较大发展。18世纪地方商品生产市场才得到整合,国内市场最终形成,为工业革命创造的巨大生产力准备了必要的市场条件。以往,学术界对英国近代市场形成问题的研究缺乏纵向的历史考察,笔者期望本文对此有所弥补。

      一、传统村庄市场的延续

      在中世纪的英国,村庄市场广泛存在。波斯坦认为,甚至在中世纪盛期,交换和大部分工业活动都是分散在农村进行的,并成为农民辅助农业生产的半日活动。这些分散的交易活动多数是由那些偶然发挥商业功能的市场承担的,大多数偶然的市场是村庄市场。农民偶尔带着他们不得不出售的剩余产品到市场交易,以满足家庭再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注:波斯坦:《中世纪经济与社会》(Postan,M.M.,The MedievalEconomy and Society),232页,考克斯和维曼出版公司,1972。)。遗憾的是,由于历史文献的局限性,我们对村庄市场的情况所知甚少。只有当一个较大的村庄或小城镇从当地领主那里获得可以举办市场的特许状后,它们才有可能留下历史文献记录。米勒也证实,中世纪的市场绝不仅仅坐落在城市中,例如剑桥郡的许多市场,大多位于较大的村庄中。实际上, 村庄市场有时也可以享受市镇的权利。 他举例说,1227年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发了大量的批准建立市场的特许状,其中有些是授予自治城市的,有些授予那些正在城市化的村庄,而其他则是授予这些村庄市场的(注:米勒等:《中世纪的英格兰:1086~1348年的农村社会和经济变迁》(Miller, E.&Hatcher, J.,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 1086~1348),76 ~77页, 朗曼,1978。)。希尔顿对英格兰中部几郡的自治市与村庄的市场数量进行过考察。据他统计,格罗切斯特郡分别有29和30个,沃里克郡有16和25个,莱斯特郡有5和29个,诺丁汉郡有3和18个(注:转引自霍尔特等主编:《中世纪的城市》(Holt,R.& Rosser, G., eds., TheMedieval town,A Reader in England Urban History 1200 ~1540),21~22页,朗曼,1990。)。这项统计结果表明,在中世纪,村庄市场的数量比城市具有更大的优势。达比也持此观点:在12和13世纪,国王颁发了2500份市场特许状,这些特许状大多数是授予村庄的(注:达比主编:《1600年以前英格兰的新历史地理》(Darby,H.C. ed.,ANew History Geography of England Before 1600),116页, 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

      中世纪英国广泛存在着村庄市场看来是没有问题的。村庄市场作为初级市场,主要满足农民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般是零集零售,为买而卖。希尔顿指出,中世纪英国土地所有者家庭的生活消费无疑主要来自地产,但有些奢侈品还是要持币购买。对领主来说,货币主要源于货币地租。因此,农民要卖掉他们农产品中的剩余部分,不仅用来交换自己需要的生产生活必需品,而且还以此获得用来支付地租、罚金和税款等封建负担的现金(注:转引自霍尔特等主编:《中世纪的城市》(Holt,R.& Rosser,G.,eds.,The Medieval town, A Reader inEngland Urban History 1200~1540),21~22页,朗曼,1990。)。波斯坦认为,中世纪农民种植小麦主要为换取供纳租用的货币。农民不能全部享受他生产的各类谷物,也不能生产家庭消费的全部口粮。在他的产品中,小麦是“现金谷物”,农民出售小麦以换取领主索要的货币;大麦和燕麦用于口粮及饲料(注:波斯坦:《中世纪经济与社会》(Postan,M.M.,The Medieval Economy and Society),137页,考克斯和维曼出版公司,1972。)。布罗代尔说得更加明确:“农民的生活当然还停留在市场之外(至少有一半在市场之外),这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经济。农民一生中满足于消费用自己的双手生产的产品或用食品和劳务向邻居换来的产品。他们去城镇集市的人虽然很多,但在集市只买他们不可缺少的铁犁头,而把出卖鸡蛋、黄油、家禽或蔬菜所得的钱留着纳税,他们不能算真正投入市场交换,而只是来去匆匆的过客。”(注: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 卷,38页,三联书店,1993。)如果出于调剂余缺的目的,农民图的是便捷,那么村庄市场应是其首选去处。可见,无论是为了纳租,还是调剂余缺,农民都要以市场为媒介;而对那些一次成交量不是很大的小农来讲,村庄市场是他们较多的选择。

      设立市场的村庄的人口约为300~400人,贸易范围仅有几平方英里,来此交易者一般都是附近的贫苦农民。周围几千个农夫、工资劳动者和茅舍农的存在,构成村庄市场商业活动的基础。 村庄市场每周仅举行1天,但密度较大。13世纪英国法学家布莱克顿就主张,市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5英里,这样即可方便购销, 同时又能避免因竞争激烈而致使一些市场衰落(注:达比主编:《1600年以前英格兰的新历史地理》(Darby,H.C.ed.,A New History Geography of England Before1600),116~118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对市场的最小距离予以限制,足见当时此类交易场所的密集。村庄市场是中世纪的市场类型,直至近代早期依然存在,它们是中古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在市场体系中的折射与反映,既体现了其历史必然性,也无法掩盖这种生产方式及其交换媒介的局限性:它们根本不能成为生产的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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