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与近代中国的制度安排与变迁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东刚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南开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了经济近代化的历程。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转化,最根本的特征是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以及在经济组织和制度安排上的变迁和重组。本文从近代中国转型社会中的制度供给与需求变动的视角,对商会产生的历史原因、特征及其历史作用展开新的探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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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了经济近代化的历程。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转化,除生产力因素之外,最根本的特征是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亦即由一种依靠习俗或指令来分配资源的经济转变为一种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在经济组织和制度安排上的变迁和重组。这种新制度安排及其变迁在中国像在大多数后发展国家一样,不是自发地能动地在传统社会内部完成,而是在外来因素的作用与冲击下移植产生和进行的。商会——这种新型市场组织形式的引进和重组是这一移植制度安排集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从近代中国转型社会中的制度供给和需求变动的角度,对商会产生的历史原因、特征及其历史作用展开新的探讨,以求正于中外学界同仁。

      一

      20世纪初叶,商会、商业同业公会等新式商人组织相继成立,长期处于“四民”之末的商人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上升为近代城市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商会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既与晚清市场的扩大、商业的发展和商人自身力量的不断增强密切联系,也与清政府对工商业政策的初步转变有较强关联。但更直接和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西方商会制度的传入,在华外商商会活动的示范效应和驱动以及晚清政权主体为贯彻其工商政策而提供制度供给与服务。

      中国第一个商会是直接受在华洋商商会的示范影响而诞生的。1902年,盛宣怀奉命会同商约大臣吕海寰在上海与英、美、日、葡等国代表进行修订商约谈判,目睹上海“洋商会如林,日夕聚议,讨论研求,不遗余力”,“凡商税、行船诸事,洋商系切己利害,平日既考求明白,临时又咨访精详”,在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中方向无会议公所,“华商毫无准备”,所以无从咨询,事事受掣于人。有鉴于此,盛宣怀于当年奏清朝廷准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经盛宣怀饬会,江海关道袁树勋会同通商银行总董事严信厚,传集各帮商董首领“议立总会”(注:盛宝怀:《请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折》,见《愚斋存稿》卷7。)。于是,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应商战之需,“依照日本”(注:严延桢:《上海商务总会历次奏案禀定详细章程》第4页。)而迅速成立。

      1904年初,商部决定仿照西方国家的商会模式,倡导华商设立商务总会和分会,于元月上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析,强调:“纵观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注:《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1904年第1期。)清廷很快谕批颁行商部拟定的《商会简明章程》。随之,商部向各省颁布劝办商会谕帖,进一步阐明:“商会一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同时希望通过成立商会“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注:《商部劝办商会谕帖》,《东方杂志》1904年第2期。)。《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域或城埠,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商务公所等类似的组织,一律改为商会,以为各省之倡。”商部主动派员访觅声望素孚的商董,“亲行接见,面为晓谕,俾知举办商会,实为联络团体,挽回利权起见,”(注:《商部奏劝京城商会并推广上海商会情形折》,《东方杂志》1904年第5期。)促成京师商会很快成立。此前设立的上海、天津等地的商业会议公所均改组为商务总会,随后从沿海沿江通商大都向内地和中小城镇逐步推广。

      由上可见,近代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商会,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并非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内部,而是受洋商商会的影响,从西方植移而来的。在中国近代制度移植呈现艰难性和曲折性特征的过程中,西方列强对中国制度安排与变迁所起的间接性和示范性效应作用巨大。外国资本在华设立的近代工商企业,首先将西方的工商制度传入中国,成为中国资本主义制度安排的先行,它对稍后出现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制度,客观上起着开风气之先的作用。西方商会在华商业活动中所焕发出与中国传统商业组织和行为迥然不同的新气象以及示范作用是促使中国商会产生的重要原因。

      从世界各国制度安排及其演化的历史考察,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制度演变是一种由个人或群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即某一制度的重新安排是在单个行为主体在一定的行为约束条件下,为谋求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获利机会而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所引发的,它表现为一种渐变过程。西欧早期资本主义制度变迁的模式即为明例,它是在封建社会旧有制度结构中逐渐育出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各种制度因素,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逐步破坏和瓦解了封建社会的旧有制度安排,最后创立了保护私有产权,企业具有获取利润和竞争自由以及个人具有自由选择为特征的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制度安排和结构。有别于西方国家以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的诱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近代中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即由政府主体命令和法律引入而实行的制度变迁。这种模式表明: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是权力主体在既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意愿和热情。而这种能力和意愿取决于权力主体对某一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的预期值和社会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政权主体一旦确定要变迁制度安排,那么它就可以根据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实现最大化原则,凭借其在政治力量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的优势地位来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速度、形式、步骤和突破口,并通过隶属于权力主权的各级行政系统加以贯彻实施。

      从制度供给主体来看,由于近代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这就决定了制度供给的主体呈现出二元性特征,即中国近代权力主体群的直接制度供给和西方列强在华经济活动所表现出的间接性和示范性制度供给。作为一种新制度安排的近代中国商会出现,其制度供给正是上诸二元制度供给源。具体说来,就是示范性的西方洋商商会制度在华的活动提供了间接和驱动性的制度供给模式,近代中国政权主体——晚清政府凭借政治和经济优势提供了直接的制度安排。中国近代商会正是在20世纪初期,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即政府提供制度供给和服务的背景下,移植西方商会制度而出现的。近代中国商品经济和新型工业及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西方列强在华经济活动中制度引进的示范性以及制度创新的要求主体——近代工商业者对新制度的渴望和要求的高涨,是促使近代政权主体提供制度供给和服务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说,商会的出现,是近代中国移植性制度安排创新的必然结果和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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