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清末民初的演进

作 者:
姜伟 

作者简介:
姜伟(1956-),男,南京师大经济法政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 经济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又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两者是有机统一、不能割裂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自1872年引入中国后,与应有的现代企业制度割裂开来,先受洋务派的控制,被扭曲为“官督商办制”;后被社会名流用于“救国之策”;直到五四时期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岁月,才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诸机制,开始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126.26;F1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00)01-0036-08

      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股份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又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两者各有自己的规定性。从企业组织形式看,股份公司具有投资主体社会化,资本形式证券化,公司建立了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等特征。从现代企业制度看,股份公司又具有企业资产所有权、支配权、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相制衡的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企业管理职能化,以及企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等特征。笔者认为,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现代企业制度是不可分割的,尤其是法人治理结构和分离、制衡机制是不可分割的。股份公司之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长盛不衰,就在于两者融为一体,现代企业制度赋予了公司组织形式兴旺发达的生命力,以至于人们视股份公司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然而,企业组织形式和现代企业制度毕竟是两个范畴,前者表现在有形的规章中,后者体现在无形的企业精神中;前者着重解决公司形成问题,主要价值在于独特的筹资功能,后者着重解决公司的发展问题,主要价值在于为企业构建强大的动力机制。由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分离的可能性,特别在“后发型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两者分离的现象相当普遍,产生诸多问题。拿中国来说,在清末民初(本文指1872-1922年)引进西方机器生产方式的同时,也引进了有限公司这种新型企业组织。从企业组织形式来讲,它此后始终存在着,从企业制度来讲,却在数十年中遭受扭曲。长期以来,经济史学界未能深入研究股份公司制引入中国后发生了哪些变异,变异的原因是什么,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哪些影响,笔者想对此发表一些个人浅见,以起抛砖引玉之用。

      一、甲午战前股份公司的制度特征

      国人最早了解股份公司是通过与西方在华企业的接触。在马关条约签订之前,外国并无在华开厂设矿的权利,但在全国的租界,却已经出现了数百家外资银行、洋行、轮船公司等。这些企业资本规模差异很大,从几百万元到几万元不等,但普遍采取股份制,并依靠先进的设备和管理体制,加上租界特权,获得丰厚利润。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公司大多有华商附股,而且附股比例相当大。汪敬虞先生作过专门研究,结论是“航业中的旗昌、太古和怡和,银行业中的汇丰、大东惠通和中华汇理,以及所有的大保险公司、大地产公司、大纱厂、大丝厂……,总之,凡是在中国垄断市场,横行霸道的外国大企业,无一不有‘华股’在内。”“不少企业的‘华股’占公司资本的40%。琼记洋行、旗昌、东海等轮船公司以及金利源仓栈和上海自来水公司中,‘华股’都占一半以上。而在大东惠通银行和中国玻璃公司中,甚至达到80%。”[1]所谓华商基本为买商。由于买办从进出口贸易中获取了丰厚的佣金,拥有了可观的货币财富,故而外商非常看重他们的投资潜力,千方百计吸引其入股。如把股票面值从1千两拆细为1百两,以利于中小商人购买;从70年代下半期起,把英国的股份公司条例应用于在华企业,以利于企业实行产权转让;从80年代起,组建中外合资企业,以进一步吸引华资。这些外资企业虽有华商附股,但依托于外国强权的保护,由外商控制经营管理权,业务也是服务于外国商品的输华活动,游离于中国的经济体系之外,故而不能代表中国企业制度的创新。不过,应该承认,一批华人大股东如唐廷枢、郑观应等担任了公司董事乃至高级经理,他们初步了解到公司的运行机制,为国人创办公司准备了条件。

      中国不许创办企业的坚冰在1872年被打破,该年诞生了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企业——轮船招商局,因为它不但运用机器生产,而且明确以追逐利润为宗旨,它代表了从办军火厂以求强到办民用企业以求富的历史性转变。同时发生的另一转变是在企业组织形式上,轮船招商局系官督商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国际通则,官督商办是中国特色,之所以产生这种变异是中国国情造成的。其时,统治阶级中的顽固派继续沉溺于“礼义纲常”等痴人说梦中,排斥一切外来事物。洋务派稍明大势,深知船坚炮利的重要性,决心学西方办实业。但清政府财政枯竭,无钱投资,如放手民间办企业又害怕冲击专制统治,故而提出“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由民间出资。而买办商人有可观的货币资金,初步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秘诀,还抱有得到洋务派扶持、突破顽固派阻挠合办民族企业的幻想,故而双方一拍即合,“官督商办”股份公司应运而生。到1895年止,洋务派共创办数十家这种模式的工矿运输企业,本文以轮船招商局为例,来剖析其制度特征。

      1.从产权制度看,资本主要从买办商人中筹集,基本没有官股,但创业资金往往是洋务大员动用官款垫付的。招商局最初被李鸿章交给经办漕运的朱其昂主持,可筹办经年,无力招徕资本。“遂请照户部核准,拨借直隶练饷局存款制钱20万串,以作官借资本,订明存期三年,年利七厘,公家祗取官利,不负盈亏责任。”[2](p.37)一年后,李鸿章转派买办唐廷枢和徐润主持局务,很快将股本扩大为100万两,其中徐氏一人投资约24万两,引资50多万两,唐氏投资8万两。但官本并未还清,反而不断追加,如1876年为购并旗昌,一次动用官本100万两。官本成为一种属性怪异的资产,从订立还本付息契约,不承担投资风险看,它属于借贷资产;从它自1876年起实行“官商一体,商得若干之利,官亦得若干之息”,加之动辄缓本缓息看,又似乎是企业资本。由此,企业靠洋务大员的特批官本创业,靠官本不断输血生存,命运自然被洋务大员牢牢把持,即使买办大股东要想主持局务,除了能拉来股本外,还必须被洋务大员所垂青。所有者的权益毫无保障。

      2.从治理机制看,企业形式上拥有法人治理结构,实际全然为官执大权。招商局章程规定,每年举行股东会,审查、发布年度报告,选举商董,推选商总。但企业“用人理财悉听(督办)调度”,从1872年至1911年,先后有过19个总办、督办等,无一不是由北洋大臣“札委”,或由邮传部“部派”。总办、督办权力不受股东会的约束,内部人控制严重,不谈盛宣怀、张翼这类官僚掌权,即使买办大股东担任总办,也常常营私舞弊,如总管船务的唐廷枢以自有的小轮船附局,争揽货源;总管钱钱的徐润挪用巨额局款,从事私人地产投机。中小股东曾在上海报纸上刊载以“众股友”为名的公启,警告主管人员虽“能夺各股之权使之不能争,断不能箝各股之口而使之不敢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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