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防刺州城市司候司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光辉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系 邮政编码:100871

原文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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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代诸防刺州司候司,与诸京都市警巡院、诸府节镇城市录事司一样,属于不同等级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市政职能。但由于史料记录的残缺,直接制约了对该问题的系统研究。笔者在系统地探讨了元代警巡院与录事司及金代都市警巡院和诸府节镇录事司(注:韩光辉:《元代中国建制城市》,《地理学报》1995.3;《12至14世纪中国城市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6.4;《金代诸京都市警巡院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待刊;《金代诸府节镇城市录事司研究》《文史》待刊。)的基础上,尽力发掘史料,对金代诸防刺州司候司进行力所能及的蠡测,以期引起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就正于方家。

      一、金代诸防刺州城市司候司建置及职能

      诸防刺州司候司和诸京警巡院、诸府节镇录事司一样,在《金史·地理志》中不见记载。但在《金史·百官志》中三者一例(注:惟录事司与司候司在所列诸建制中低府州县和警巡院一等。)著录于诸总管府、诸府、诸节镇、诸防御州、诸刺史州后,而在赤县、次赤、诸县之前,应该说它们属于同一类型的行政建制,惟辖属地域范围和秩级不同。这里的府州县作为古代传统行政建制容易理解,但警巡院,尤其录事司和司候司这些新建制却给人以陌生感,自然更难了解其职能。

      关于诸京警巡院和诸府节镇录事司的城市管理职能或称城市行政建制性质已分别在《金代都市警巡院研究》和《金代诸府节镇城市录事司研究》论文中作了剖析,认为它们均系城市独立行政建制,举凡建立了这些行政机构的城市就是古代建制城市,只是二者分属于不同行政等级。“诸防刺州司候司”置“司候一员,正九品。司判(按即司候判官)一员,从九品。”注:“司吏、公使七人。然亦验户口置。”(注:《金史》卷57《百官志》。)这条史料表明,防刺州司候司拥有固定的建官制度和由司候、司判及司吏与公使共同组成的机构。

      所谓诸防刺州,前者指诸防御州,置“防御使一员,从四品,掌防捍不虞,御制盗贼,余同府尹”。以下置同知防御使事、判官、知法、州教授、司军各一员,司吏、公使各若干名。其中判官“掌签判州事,专掌通检推排簿籍”;另置“军辖兼巡捕使”。(注:《金史》卷57《百官志》。军辖系地方军职,本不是防刺州属官,因兼巡捕使,遂强化了与地方的联系。)由此看来,这是一个职权和品秩低于节镇州的行政建制,无兵马指挥权。后者即诸刺史州,置“刺史一员,正五品,掌同府尹兼治州事”;以下置同知、判官、司军、知法、军辖各一员;司吏、公使各若干名。其中,判官“签判州事,专掌通检推排簿籍”;“军辖兼巡捕使”。(注:《金史》卷57《百官志》。)这显然是一职权和品秩又低于防御州的行政建制,亦无兵马指挥权。至于府尹的职责,则在于“掌宣风导俗,肃清所部,总判府事”。(注:《金史》卷57《百官志》。)依此,诸防御州防御使与诸刺史州刺史的职责同样在“掌(州域内)宣风导俗,肃清所部,总判州事”。

      “诸防刺州司候司”及其官制和机构组成表明,司候司是隶属于诸防御与刺史州的机构。诸防刺州除辖属司候司外,还辖有若干县、镇,(注:《金史》卷24—26《地理志》。)诸县皆置有令、丞、主簿、尉各一名,司吏和公使若干名;诸镇则置知镇一名,与县令同秩,从七品,亦设公使与司吏等若干名。

      至于“诸府节镇录事司”,则置“录事一员,正八品;判官一员,正九品。”另外还置有用以验实户口的司吏及公使若干名。因而司候司的机构组成不仅与州属诸县的机构组成相类似,而且与录事司的机构组成相同(表1)。录事司始建置于伪齐刘豫阜昌中即金天会初年, 而司候司则类似于诸京警巡院,建置于正隆官制形成时期。(注:韩光辉:《元代中国建制城市》,《地理学报》1995.3;《12至14世纪中国城市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6.4;《金代诸京都市警巡院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待刊;《金代诸府节镇城市录事司研究》《文史》待刊。)

       表1 金代司候司与录事司和诸县置设官吏之比较

      机构名称 主官 佐贰官巡捕官 吏职责

      司候司司候

      判官 司吏、公使 掌城市行政

      录事司录事

      判官 司吏、公使 掌城市行政

      诸 县县令 丞、主簿尉 司吏、公使 掌一县之行政

      资料来源:《金史·百官志》。

      录事司的职责,“掌同警巡使”,甚为明确。但司候司的职责却未明言。但据金章宗泰和四年(1204年)准唐令制订的“四善、十七最”考课官员的办法,其“十七最之一曰礼乐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二曰赋役均平,田野加辟,为牧民之最。三曰决断不滞,与夺当理,为判事之最。四曰钤束吏卒,奸盗不滋,为严明之最。五曰案簿分明,评拟均当,为检校之最。以上皆谓县令、丞簿、警巡使副、录事、司候、判官也”。(注:《金史》卷55《百官志》。)司候、判官与县令、丞簿、警巡使副、录事的考课项目和考课内容完全一致。这表明,司候与县令、警巡使副、录事同为牧民之城乡行政长官。其区别在于:司候、录事和警巡使副的行政职能在管理城市,而县令、簿丞的行政职能则在管理县属乡村。《泽州图记》记金朝亡后的次年,泽州所领一司六县民户统计结果(注:《金文最》29。),亦证明州司候司是专门管理州治城市并与州属诸县平行隶属于州的城市行政建制,与录事司、警巡院市政职能相同,惟秩级因城市地位和规模的差异而低于录事司更低于警巡院。防刺州治城市民户统计恰恰是“专掌通检推排簿籍”的司候司判官的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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