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的商业资本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亦兵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100101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用实证的方法,论证了清代前期商业资本的五种经营形式,同时提出封建社会存在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等量资本的利润是相等的。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通过竞争实现,但在有商业垄断或商品专卖的情况下则例外。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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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前期商业资本问题,前人已有许多论述。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只对商业资本的经营形式和商业资本的利润问题作一探讨,同时对封建社会是否存在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以及平均利润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论述。期望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敬请学术同仁指教。

      一、资本的经营形式

      商业资本的经营形式一是独资,即由一个商人出资的形式。乾隆年间,“鲍万顺在苏独自开行”(注:杨魁折十一,见《史料旬刊》1931年,第26期。)。这是自本自营。也有请人代为经营的。乾隆年间,山西太平县人李若楷“在肃州开常顺魁号杂货铺生理,毛欣扬在铺掌柜管事”。李若楷除杂货铺外,还开当铺,自己不经营业务,由毛欣扬为其经营杂货铺,当然还会有人代为营运当铺。同时期另一史料记载:“魏元章供称:……伊又自出资本在陕西苏州往来生理,俱系夥计并侄孙魏贵代办。”(注: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初七日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奏,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江苏巡抚杨魁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二月,第46辑,694 页。)还有一人出资,多人经营的。乾隆年间,甘肃布政使王廷赞出资在沈阳开设“源有通号”帽铺,显然他自己不经营,而是由“老掌柜的王诲之”管理铺务,同时还有伙计五人(注: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初三、初十日索诺穆策凌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四月,第48辑,345、421、422、424页。)。这实际上与明代史料所记载的,平阳泽潞商贾“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注:(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之三,江北四省,中华书局,1981。也见(清)沈思孝:《晋录》。)的情况一样,通常人们都认为这是合伙制,但从资本来源分析,当是独资形式,而不是共同出资的合伙形式。

      二是合伙形式。明代民间就有合伙形式,立有合约,如“同本合约格式”(注:参阅《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27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 清代合约也大致相同,例如邓春堂和杨玉兴订立的合伙约:“立出合伙人邓春堂、杨玉兴,二人同办条木生理。情买树山胡姓白树条木一百七十五根,每根价老银一两扣算,其银邓春堂名下称出公本银一百七十五两,杨玉兴名下合伙工费钱三十千文,余钱有邓姓认缴出。杨家洞起坎出卖,除邓姓公本头利,余下红利二人均分。恐口无凭,立合伙约为据。”以下是证明人与执笔人:“道光十四年八月初八日,立合伙人杨玉兴、邓春堂。”(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26页, 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从合伙约中可看出,邓杨二人出本银各不相同,分配也不一样,但也不是按本分利。乾隆六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四川顺庆府南充人胡文选“出银三十两,黄崇礼出银十两,合伙买烟一千斤,装载来城发卖”(注:《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271页,档案出版社,1991。 )。胡黄二人都出了本银,但数量不同,且共同贩运。“三人合伙,各出大制铜钱二百千文整,营求买米生理。彼凭众言定,有福有利同受同分,……有□□代买货装载,有冉、刘二姓承办。抚理卖货兑账毛钱少数,有马姓承办。三人心悦意愿,特立合约三纸,各执一纸存据。乾隆四十九年冬月初二日,立出合约文约人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以下是证人和执笔人(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78页, 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康熙庚申春,有徽人方姓者,商于都门,与其徒八人合资累千金往江南。”(注:王士祯:《池北偶谈》卷二十四,谈异五,断肠草,中华书局,1980。)书中未记载各人出本银数目。姜永亭“与李培茂、赵铨、杨嗣闵四人合夥在通州开设更新号木铺生理”,姜在热河围场办运官木,李在“多伦诺尔置买客木”(注: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英廉等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十一月,第43辑,86页。)。官商张鼎鼐曾“招商合夥砍伐乾沟、克什克滕二处山厂”木材,其中“永平府民康荣第、张连城,情愿合夥办理乾沟山厂”,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元年,按三七分利,每年交银1500余两,带销张鼎鼐名下欠项。“顺天府通州现开协森号木厂之民商王立业、杨奚文,并山西大同府民寄居天津现行顺天府良乡县、房山县引盐之民商武符、龙英耀、季守成等”,“情愿自备本银二万两”与张鼎鼐“合夥砍伐克什滕山厂木植”,若按三分计算,“情愿交银三千余两,以常销张鼎鼐名下所欠币项,其余七分,王立业等共沾皇恩,得以养生余”(注:内务府奏销档,转引自吴奇衍:《简论清前期内务府皇商的兴起—清代内务府皇商经济专题研究之一》,载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下,中华书局,1992。)。这是官商资本合伙形式。可见合伙是共同资本,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还有伙中之伙的现象,如乾隆年间“李尚贤、张善贵、李业、任廷林四人在苏伙开公栈,名为任公栈。李尚贤又与赵爱在肃州绸缎杂货店内同伙;彭信义又与张善贵伙友陈宏德合伙”(注:杨魁折十一, 见《史料旬刊》1931年,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6辑,27页。)。合伙形式实际上就是合资形式,当时资本微薄的商人普遍采用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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