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中国近代的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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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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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的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的社会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为了使潜在的获利机会变成现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改革旧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压力下,中国政府从19世纪末期开始转变经济政策,参照西方各国的样板,制定一系列新的工业、商业、金融业、税收政策。这些新制度促进了中国的工业化,使经济在20世纪早期有了较快的发展。由于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后来的国民政府在利益取向上与社会大多数人的偏离,以及传统意识形态与近代经济制度引进的冲突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近代的制度变迁是被动的,因而也是滞后和不彻底的,有些只是一纸空文。这是中国近代工业化进程比西方国家缓慢的基本原因。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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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制度变迁、工业化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说明

      (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

      熊皮特早就指出:“历史的叙述不可能是纯经济的,它必然要反映那些不属于纯经济的制度方面的内容。”(注:熊皮特:《经济分析史》卷1,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页。 )他提醒我们在研究历史时要注意经济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后来波拉伊在分析工业革命的原因时认为:制度变迁而不是技术变迁是经济发展的动因。(注:K ·波拉伊:《大转变》,波斯顿波伊出版社1957年版,第119页。 )阿尔弗雷德·钱德勒也认为:美国工业的增长是市场扩张所诱致的制度变迁的产物,美国经济中的规模经济更多的是制度创新的产物,而不是技术变迁的结果(注:A·D·钱德勒:《战略与结构》,剑桥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72年版。)。其后,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史学家进一步明确提出,对经济发展而言制度的变化是外生的变量,对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过去通常用来说明经济增长的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变化,只是经济增长本身,而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制度变迁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古典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原因主要在于资本的积累。高储蓄率和投资率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条件。它较多的强调了技术进步的作用和人力资本的作用。笔者在以前的研究中,曾以这些理论为指导,分析中国近代工业化的过程,得出了一系列与传统观念不同的结论。现在仍然认为这些经济运行内在的因素,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尤其是从中国经济史研究的实际状况考虑,这种研究不但不可以放松,而且必须加强,以填补很多必须填补的空白。但古典经济学的某些前提条件却不适合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史的研究。因为它假定,制度是即定的,不随时间而变化,因而与增长无关。它是将经济运行放在一个成熟的、理想的、完美无缺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加以研究。而事实上这种状态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在研究一个长期增长过程时,这种假设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任何一种经济形态——包括所有发达国家在内——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和不断变动的制度环境中运行的。尤其当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处于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中的、像旧中国这样的不发达国家,在我们所讨论的时段内,其商品和要素市场尚在形成的过程之中,古典经济学的解释能力受到更多的限制。所以对它加以修正是必要的。因为这种理论将制度研究作为系统外的非经济因素加以排斥,与历史实际运动不符,所以是不合理的(注:参见诺思:“历时经济绩效”,《经济译文》,1994年第6期。)。 古典经济学用经济利益驱动来解释人们的经济行为,但经济理性对经济行为的作用中间有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那就是制度,不同的制度形成不同的发展模式;不同的制度选择、即不同的路径,造成不同的工业化模式。

      (二)制度和制度变迁

      在以往中国大陆的经济史和政治经济学著作中,似乎是重视制度研究的。但这些著作中所说的制度,通常是指一种基本的经济范畴。如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等等。它与英语中的system一词的含意大致相同,意思是指一种社会和经济的体系、系统。

      本文中所说的制度与传统政治经济学著作中的含义不同,它不是泛指一种社会经济体系,而是指的一系列具体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即新制度经济学中现在通常使用的institution一词的含义。 institution一词译成汉语时,可译为“制度”,也可译为“组织”, 制度和组织这两个词在汉语中具有不尽相同的意思。制度是行为的规则,组织是社会单位,如家庭、企业等等。但在多数制度经济学家的头脑中,组织被认为是制度的一部分,他们认为组织总是按一定规则行事的单位。

      本世纪以来,各种经济学流派的经济学家曾对“制度”一词给予各种各样的定义和说明。这些人对制度的认识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制度的概念大多不同。其中从事比较经济制度研究的著作,其研究的对象虽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但他们实际上也是把经济制度看作是有关制定和实施生产、收入与消费的决策的机制和组织机构。凡有助于作出和实施关于稀缺资源配置决策的,都包括在经济制度的范围之内。著名的比较经济学家普赖尔认为:制度应“包括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的所有机构、组织、法律和准则、惯例、信念、观点、价值标准、禁忌,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行为方式”(注:弗雷德里克·普赖尔:《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财产和产业组织》,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357页。转引自保罗·R·格雷戈里和罗伯特·C ·斯图尔特:《比较经济制度学》,知识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6页。)。 比较经济制度学家在从事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比较研究时,是从对决策的组织形式、提供信息和协调的机制、财产的支配和收入分配的方式,以及刺激的手段等方面的区别来进行分析的。

      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康芒斯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他把制度经济学定义为:一种关于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方面所起作用的理论。尽管制度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之间可谓全无继承关系,但在对制度的认识上仍然有共同之处。制度学派认为制度是指各种机构和组织,如公司、农场、家庭、工会等等。除了这些有形的机构和组织以外,制度还应包括各种无形的方面,如所有权、社会习俗、生活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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