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冠船に付评价方日记》的史料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必震 福建师大历史系教授(福州:350007)

原文出处:
海交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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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中国册封琉球共23次。每次册封使团出使琉球,实际上是一次大型的贸易使团活动。琉球国负责安排与使团贸易的机构即为评价司。“评价司掌评定物价上下,分买支给等事”。(注: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台湾文献丛刊》第306种,第43页,1972年。 )一应中琉贸易之物品的价格,成交与否,均由其决定。现藏于台湾大学图书馆的《冠船に付评价方日记》(抄本)就是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林鸿年、高人鉴使团和清同治五年(1866年)赵新、于光甲使团,册封琉球时,琉球评价司记录的当时的交易事宜。该记录共分五册,目次如下:

      第一册:自清同治三年三月起至同治四年十二月止

      第二册:自清同治五年八月十日起至同治六年二月止

      第三册:自清同治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同治六年二月止

      第四册:自清道光十八年闰四月十五日起至道光十九年十月止

      第五册:自清道光十八年八月起至道光十九年十月止

      《冠船に付评价方日记》(下简称《冠船日记》)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关于中国使团人员携带满意物品的规定、有关贸易的信息、记述贸易货物的种类、双方关于汇率、价格的争执与协定、贸易物品的数量与价格,以及贸易的时限规定等,现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两地市场流通的信息及其相关的规定

      通常,琉球评价司在中国册封琉球使团赴琉球之前,就开始工作。首先查询以往册封使团来琉球贸易的有关情况,诸如贸易额的总量、商品的种类。他们还调查福州的商品行情,并直接与福建地方政府官员联系,商定册封使团来琉球时,需根据琉球市场的需求运载货物,其大致如下:

      1.需要货物,希望册封舟运来交易的。诸如西洋卷线轴、原棉、山东绸等18种货物。

      2.医药所需要可输入之商品。诸如大黄、甘草、山归来等20余种。

      3.价格昂贵,琉球方面购买力低,不希望运销琉球的商品。诸如玳瑁、腹甲、爪等16种。

      4.对琉球社会不实用,购买量少,不希望输入之商品。诸如真人参、条人参、高丽人参等8种。

      5.因无力购买不宜输入之西洋物品。诸如石黄、肉豆蔻等12种。

      6.禁止运销琉球之商品。诸如罗纱、乌毛纱、陶瓷器、金属制品等。

      同治四年(1865年),即赵新使团册封琉球之前,琉球进贡使团就向拟派往琉球的中国船主、水梢和兵役广为宣传,介绍琉球的市场需求,并形成文告,其曰:

      敬启者。敝国明年即有封王大典,料应仁兄等路随钦差大人往去敝国,愚友等只有一言布告。夫敝国弹丸小邦,土瘦地薄,素无金银,专赖宝岛商人买来于日本国,聊备进贡接贡之需。近闻该国多有西洋船只往来通商,一切金银难以如前购买等语。现今敝国进贡接贡所需银两尚难买辨(办)。海参、册封费银未能备办。且海菜、洋燕、鲍、翅等件国产无几,多买于宝岛商人聊以运来买卖。近闻其所出地方价银腾昂,不利多运等语。是以敝国来闽人等,不但金片无带来者,即海菜等件亦带来贸易较前更少,此仁兄等所明知也。若或仁兄等多带货物往去敝国则难以尽数发卖,遂致其货载回,以陷吃亏之地也,必矣。若遇往去敝国之时,唯求将另单所开物件减数带去,高价货物虽一、二件勿是幸甚矣。若又有他人向仁兄等访问敝国商路,更求披陈前由,明白告晓,是亦为所深愿矣。统祈谅照回复,须候近祉不宣。同治四年五月 日。琉球国进贡跟伴玉那霸、真荣城、山口、大城仝顿首。候上宪派定船主水梢兵役人等,弟等自当一一遍告,此复李茂泰、丁凤书、卞品枝、丁宝书、李占魁、李占标、玉观兰、李利广、郑高榕、梁伯达、曾敏瑞、杨镐镐、杨錞錞、吴六六、宋景星、李利聚、全官、玉官、董尚贵。计开西洋绵纱、绵花、山东茧绸、桐板经纬(苎经)、桐板緕、阿南緕、海南葛、棉袋纸、炮甲纸、官香、短香、清明茶、春冰、白糖、茶油、伞,以上物件系国中所用宜带去为要。大黄、甘草、土茯苓、苍术,大茴香、大腹皮、杜仲、白术、阿胶、砂仁、儿茶、黄芪、藿香、连翘、使君子、猪苓、洋青、兕角、胭脂、滑石,以上物件是系医生所用,虽带去犹可也。石黄、乳香、肉豆蔻、没药、木瓜、白姜蚕、酸束仁、良姜、尺桂、山柰、血竭、碗药,以上物件所用甚少,不带去甚好。玳瑁、玳瑁脚、玳瑁腹、玳瑁裙、银朱、红花、氏条洋参面、统洋参、又(?)片、犀角、沉香、虫丝、水银、象牙、硼砂、木香、本人参、条人参、高丽人参、厚粉、桂、鹿茸、麝香、燕窝、哈喇呢、哔叽、呢、羽毛、西洋各色布类,以上物件价银甚贵,无力可买,不带去为要。玳瑁器具玩物、沉香玩物、牛角器皿玩物、金木石磁、奇巧人物玩物各等器,以上物件是系无用,宜不带去为要。同治四年五月 日 闰五月廿四日。(注:琉球《冠船に付评价方日记》(一),台湾大学图书馆藏,(以下简称《冠船日记》),第142—149页。)

      鉴于琉球市场的这一销售信息,中国政府亦十分重视册封使团携带货物的种类的数量。由于乾隆年间随全魁、周煌出使琉球的兵役,为了贸易补偿大闹琉球国,迫使琉球国补偿了近5万两的银两。 事后闹事的兵丁被严厉处置,或处斩、或流放、枷号,索要的银两如数退还。这件事使得其后册封琉球使团对贵重货物携带亦严加限制。紧接全魁、周煌之后使琉球的赵文楷和李鼎元使团正是这样做的。李鼎元在他的出使日记中写道:“历来册使至琉球,不能按十月风信回者,俱由货多且贵,琉球穷国,尽买则财不足,不买又恐得罪,百计设措,耽延时日。今货虽准带,贵货宜禁,须令船户册具结呈验”。(注:李鼎元:《使琉球记》,《台湾文献丛刊》第292种,第147页。)“渡海人役于五月朔日在南台点验登册,船户以所带货单进视,其单内如肉桂、黄连、麝香等药皆贵尽裁去。东海所需药材为最,而尤以大黄、大枫叶、茶叶、儿茶为药,补品不甚需”(注:李鼎元:《使琉球记》,第155页。)。 同样在《冠船日记》中亦有这方面的史料。如道光年间福建布政司在林鸿年使团出使琉球前,就曾于道光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就册封使团携带货物和贸易活动做了详细的规定。道光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福州知府为此也发了一份告示。现将福建布政司道光十八年三月二十七之告示,抄录如下,以资参照: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颗钟(音)为剀切晓谕事。照得钦差、册封琉球国王例应派拨兵役及匠作人等,跟随。前往所有随封兵役执事人等均应安分守法,难容滋生事端。案查乾隆二十一年间,册封琉球随往兵役竟有私带货物抬价勒售,挟制官长。经盘验,现又钦奉谕旨,使臣册封外藩,原当约束家丁,无许滋扰。至派出护送弁兵,素非该使臣所属,弹压尤难。倘敢私携货物,倚势要求,甚非体恤外藩之意,旦与中国体制有关,不可严行查禁,着密饬所属,认真稽查。如该使臣家丁竟有携带货物情弊,即饬令该使臣自行惩办。并遴选派大员与开船时留心查察。所派弁兵,如有违例,私带及包揽商货,着按名查拿,分别惩究,每稍姑容等因,钦此。又经恭银转行,钦遵,查禁各在案。除俟开舡届期遴派大员前往稽查外,查琉球来闽,向难开馆贸易。此次随往兵役等,难保无素与夷人买卖立栗赊欠或另有揽客货前往勒销各情弊。若不严行查禁,设滋事段,难免身罹重辟,合亟出示晓谕。为此,示谕随往兵役人等,务各恪遵国体,守法保身。倘敢包揽客货,前往勒销或有与夷人交易索取旧欠,籍端生事,差回之日,定照乾隆二十一年之例,从严治罪,决不稍宽。该客商行户人等亦不得轻信兵役之言,许其揽带,一经查获,身家不保。其各凛遵,特示。道光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给。(注:《冠船日记》(四),第47—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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