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

作 者:
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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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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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启超在谈到我国古代家产继承方式的演变时说:周代“贵族所有土田,盖皆归袭爵之子”,即由长子一人继承,而一般“庶人之家,则其制未闻”;商鞅变法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则父在而子分居,财产独立”已成习俗,汉代以降一直通行“兄弟均分遗产”的方式,并为法令所承认,“故知近世英德俄诸国财产集中爵胄之制,盖革除几二千年矣”①。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多年来史学界并未对此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篇补白之作也只是把诸子平均析产制的形成过程和具体方式作一框架式勾勒而己。

      一、商鞅变法前后继产方式的变化

      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在我国古代并非自私有制社会伊始既已有之,而是到春秋战国以后才形成的。其间既有商鞅变法中行政力量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社会历史发展趋势使然。

      在商周时期的分封制度下,贵族的爵位是权力与财产的综合体,由于权力不能分割,而财产又不能与权力分离,所以世袭时只能采取整体性传继方式,由诸子中的一人继承②,余子无份。有关论著所习称的这个时期的长子继承制③,实际上主要是就贵族的爵位以及天子王位的传继而言的。

      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平民庶人得不到爵位,能够传给子孙的只是家庭的财产,由于财产可以任意分割,所以不一定非要采取由一人继承的整体性传继方式。但平民庶人家庭中的财产到底如何传继,则如梁启超所说,“其制未闻”。古礼上讲的“父母在,不敢私有其身,不敢私有其财”以及“昆弟之义无分”④……实际上只是一种说教,不一定是历史事实。李亚农先生认为,在这个时期的“庶民的宗法中,长房、二房、三房、四房等等继承财产的权力大致相同,地位也大致相等”⑤,惜未作具体论证。近年谢维扬博士根据考古发掘中的商周居室基址的考察,认定庶人组织的家庭多为一夫一妻制小家庭,间或有父子两代同居及兄弟同居的扩展型小家庭⑥。如果是说成立,则可以推论,既然平民庶人阶层中不以父母兄弟同室而居的大家庭为主,那么,家产就不可能是整体性传继,因为小家庭的组成是以父家庭的不断分异即诸子析产方式的存在为前提的。这也与李亚农先生所述相吻合。

      比较明显的是,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制的松弛,自原始社会末期既已出现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渐渐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成书于春秋时的《管子》在《问篇》中有“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一条,虽然仍与“宗子(大宗)”对称“余子(小宗)”,实际已是就诸子析居而言,如刘向所注“出离,谓父母在分居也”。分居,当以析产相伴随。战国中期的孟子为地处鲁南的滕国规划了一套井田制度,让人们“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和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⑦,所反映的乡村组织已经不是宗族而是乡、井等行政编制⑧,所以不说“同姓相亲”而说“百姓和睦”了。乡井之下是“家”,每家有田百亩,为“一夫”的耕地数量;孟子为梁惠王设计的家庭“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⑨;苏秦说齐都临淄一般民户每家有三个男子⑩……可知这里的“家”已经是以一对壮年夫妇为中心的祖孙三代小家庭,而非父子兄弟同居的大家庭了。这主要是山东(今太行山以东)及中原地区的情形。

      商鞅初到秦国时,秦人因与西戎杂处,较山东和中原明显落后,尚处在“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宗法制大家庭阶段(11)。商鞅为了增强秦国的实力而主持变法,奖励耕战,需要迅速改变这种状况,把民户从宗法制度的控制下解脱出来,变成国家直接控制的农民和士兵。这就必须用行政力量强行拆散这些父子兄弟同居的大家庭,推行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为此,商鞅采取了三个相互配套的具体措施。一是直接取缔大家庭,初颁变法令即明确规定“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改变同居陋习,“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并辅之以经济制裁手段,“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2)。只许民户组成一对夫妇为主的生产生活单位,每家只许有一个男丁即丈夫,儿子成年后必须另立户头。二是实行统一的户籍法,使“四海之内,丈夫子女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13),使新组成个体小家庭的小农获得了在官府版籍上独立户头的资格,脱开了宗法制度的束缚。三是实行保甲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14),用法律手段固定住了新建立的个体小家庭。商鞅在变法中没有规定专门的家产析分方式的令文,但强令分异即建立个体小家庭,其间便包含了析产的内容和具体方式。变法之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成了习惯(15),儿子与父母分居、另立户头时还必然带走一份家产,有几个儿子陆续带走几份家产,等于把家产由一个大家庭所有变成了若干个小家庭所有,由整体继承变成了析分继承,这便客观地形成了诸子析产制;又由于每个儿子单立户头后都要生产生活、纳税服役,负担相同,所以从父家庭中分去的财产也必然大致相同,这便在诸子析产中加进了“平均”因素,形成了所谓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

      在大量的平民庶人从宗法制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变为独立户头的个体小农的同时,商鞅在变法中还废除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度,使贵族阶层开始败落,权力与财产趋于分离,多数贵族失去了原有的特权,只剩下了财产,在传给子孙时不再是非实行长子继承制不可了。这样,除了少数旧贵族的爵位以及天子的王位继续由一人继承即实行长子继承制外,家产的传继便与平民阶层一样通行诸子平均析产的方式了。

      由这个过程可以看出,在秦国,商鞅是在为耕战目的而与宗法制大家庭争夺人手的过程中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从而导致了家产继承中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并通过废除分封制度而使贵族阶层的家产继承方式与之趋同;直到后来把这套制度推行到全国,靠的仍然是行政力量。不过,商鞅的这些做法没有违背、并且是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宗法制大家庭必然趋于解体,让位于个体小家庭,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临界点,如前所述,商鞅变法前后在山东和中原的广大地区已经自发地出现了大家庭向小家庭转变的明显迹象。商鞅在秦国所推行的制度与这个转变趋势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当时秦国相对落后,商鞅利用行政的手段猛推了一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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