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

——宋辽金元史

作 者:
蓝鸥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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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宋辽金元史论著数量比上年略有减少,据笔者所见,各类论文、札记、考据文章约70余篇。从朝代看,宋代论著有所减少,金、元两朝论著略有增加,达20余篇;从研究选题看,农、工、商业论著有所减少,财政、币制方面的论著增多。另外,本年又有几部新书问世,其中有关宋代经济史的4部,涉及辽夏金元的2部。

      漆侠、乔幼梅合著的《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是一部经济史力作。全书分三编二十二章,计38万字。第一编为《契丹辽国经济史》,计九章;第二编《党项夏国经济史》分五章;第三编《女真金国经济史》分八章。书中分述各少数族建国前的经济活动以及建国后的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制度等,填补了此方面研究的空白。

      《宋代东南市场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是青年史学工作者龙登高新近推出的佳作。全书除开篇绪论及结论外,共分六章,依次为农村市场、城市市场等级网络、东南地区的商品流通、货币流通与市场价格、市场营销与商人资本、封建市场比较研究等。作者不仅对史实作了认真的考察,而且对有关封建市场的理论作了有益的探讨。

      韩茂莉著《宋代农业地理》(山西古籍出版社出版)论述了自然条件、人口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该书主要依据自然环境的差异把全国划分为黄河中下游、东南区、荆湖、西南、岭南几大区域,依次论证了各区的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利用特征,对粮食作物及主要经济作物的地理分布也作了考察。

      吴松弟的《北方移民及其对南宋社会的影响》是一部人口地理著作(台湾文津出版社出版)。作者从宋元文集等处所收录的碑铭资料中,广泛搜集了近2000份移民档案资料,结合其它各项历史记载,对移民的分布、数额、来源、去向以及入籍等作了缜密的研究,并分析了移民对南宋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揭示了与此相关的经济和文化地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刘森的专著《宋金纸币史》已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该书所论涉及11-13世纪中国纸币产生、发展、消亡的历史及纸币的管理制度和思想、纸币与铜、铁钱、银的关系等,颇多独见。

      总论 中国古代经济重心何时南移是经济史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学界对此颇多歧义。造成分歧的关键在于对经济重心的衡量标准及南北方的界定方法认识不一。宁志新的《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问题浅论》(河北师院学报3)认为,衡量经济重心需要量化标准,即,说某个地区是经济重心,那个地区的经济总产值应占全国总产值的50%以上。他主张以秦岭、淮河一线为划分南北经济区的分界线,秦岭、淮河以南,即为南方。依照他所确定的标准衡量,北宋时期经济重心已经南移。

      漆侠、乔幼梅《论辽夏金经济的发展及历史地位》(河北学刊1)指出,在契丹、党项和女真族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既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个性:1.它们都经历了原始社会阶段,并从父系家长制阶段进入奴隶制,后又演进到封建制,但女真人的发展脉络非常清晰,而契丹与党项族在向阶级社会过渡时,奴隶制与封建制几乎同时并存,长期纠结在一起。2.在各族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宗族始终作为经济实体存在,契丹、党项族的宗族内部孕育着奴隶制与封建制两种经济成份,女真人的发展则与此不同。他们认为,认识契丹、党项宗族内部包孕着两种经济成份和两个发展方向,对认识我国古代殷周到春秋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如何评估宋代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一直为宋史学同仁所关注。席康元认为,尽管宋史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仍存在如何正确评价宋代成就与宋代的历史地位的问题。在他看来,宋代是承前启后、新旧交织、各种矛盾集中的时代,但因此也是改革的时代。宋代科学发明辈出,商业勃兴,儒学发展,理论思维跨入新台阶,取得了重大成就(关于正确估量宋代成就和地位的思考/浙江学刊1)。

      孟东风的《金代女真人的汉化与民族融合》(东北师大学报6)强调女真人与汉族的融合首先是通过经济交流实现的。经济贸易活动及伴其而行的文化交流,促进了女真人生活及生产方式的改变,加速了民族融合的步伐。

      农业 姜锡东《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国经济史研究3),指出宋代存在多种土地所有制:土地国有制、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寺院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姜氏认为,确定一种土地所有制处于主导地位,首先必须是它在数量上比其它土地所有制占明显优势。中唐以前,居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不是均田制,而是世族地主所有制,中唐以后则为庶族地主所有制。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北宋初期,宋真宗时即衰退,代之以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主要有三个特点:1.带有特权性;2.由于官僚地主大多在官府任职,很少亲自经营土地,于是出现了一个替他们管理田庄的阶层──干人阶层,造成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3.由于官僚地主阶层的不稳定,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也具有不稳定性。土地买卖频繁,地权转移迅速,遂成为南宋突出的社会现象。

      桂栖鹏针对史学界视元代佃客的法律地位几与奴隶相同的观点发表了《元代佃客法律地位辨析》(浙江师大学报3)一文。文章从佃客与社会上的“良人”、佃客与本主、佃客与他人奴婢的关系等方面考察佃客的法律身份地位,指出1.佃客的法律地位虽低于本主,但与本主以外的“良人”则完全平等,这是元代佃客与奴婢在法律地位上的本质区别;2.元代佃客的法律地位不低于宋代佃客,显然高于同时期的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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