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的成功经验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化民,1943年生,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教授。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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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评价我国的农业合作化,一直是史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邓小平《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意见》中指出:“建国头七年的成绩是大家一致公认的。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搞得成功的,很了不起。这是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重大贡献。今天我们也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述。当然缺点也有。从工作来看,有时候在有的问题上是急了一些。”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也一再谈到这一问题:“土地改革和合作化”,“都干得很好。”“建国后的头八年,也就是从1949年到1957年上半年,我们的发展是健康的,政策是恰当的。”②我国农业合作化虽然在1955年夏季以后,存在着缺点和偏差,在目标模式上,高级社类似苏联的集体农庄③,但整个来说是搞得好的,有许多成功经验。本文试图采用和苏联农业集体化进行比较的方法,力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成功经验作一研究。

      我国农业合作化有哪些中国的特点,即成功的经验呢?我以为主要有以下4点:

      一、创造了逐步过渡的形式

      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后,“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④

      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解决土地问题和通过哪些组织形式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呢?让我们先来看苏联的情况。

      在解决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这个问题上,苏联采取了土地国有的政策。土地国有化,在十八世纪中叶,资产阶级的理论家曾提出过。但他们害怕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会发生连锁反应,危及到整个资本主义私有制,因而在实践上缺乏勇气。苏联无产阶级实行土地国有化,已经具有了新的意义。它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

      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即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法令》。《法令》规定:立刻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一切土地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从此,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再也不是剥削和压迫贫苦农民的工具,而成为无产阶级国家掌握的经济命脉之一。

      苏联实行土地国有化后,农业依然是小商品农民经济。正如斯大林指出的:“十月革命后苏联已经成为小农经济的国家”。⑤这种小农经济是建筑在除土地以外的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这种小农经济是不稳固的。据统计,1926年苏联无耕畜的农户占33.4%,其中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类情况占44.7%。一部分贫苦农民不得不流往城市,或到富农那里当雇工。这说明苏联土地国有化本身,还不能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现象。因此,掌握政权的苏联无产阶级,必须逐步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集体化道路。

      我国在解决封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问题上与苏联不同。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革命和苏联十月革命有许多不同,“苏联是由城市到乡村,我们是从乡村到城市。”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的武装斗争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战争。武装斗争和农民的土地革命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新中国成立前,在约有一亿六千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我们的解放战争,主要就是靠这一亿六千万人民打胜的。”⑦新中国成立后,还有3.1亿人口的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中国革命的道路决定了在取得政权后,不能像俄国那样宣布土地国有化,还要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后,除了城市郊区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业发展之需要,把没收的地主土地与征收旧式富农出租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外,在广大农村仍是农民土地私有制。应该充分肯定,土地改革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一场伟大革命,焕发了广大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创造了条件。但是也要看到,守旧的、落后的小农经济,对发展生产毕竟是有限的,终究摆脱不了贫困的地位,容易产生两极分化。因此,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

      那么,掌握了政权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工人阶级,在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上,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做了很大努力。

      1921年5月21日,列宁亲自起草的《劳动国防委员会给各地方苏维埃机关的指令(草案)》中,在关于发展农业问题上列举了国营农场、农业公社、劳动组合、协作社(即共耕社——引者注),以及其他形式的公有经济。列宁强调:各种集体经济组织的数目,每年至少确切地汇报两次,并且把它们分成办得最好的、中等的和不好的三类。每年至少要有两次详细地介绍每一类的一个典型例子,并提出一切有关材料,确切地说明该单位的大小、所在地、总产量以及它对农民经济的帮助等等⑧。1923年列宁重病期间口授了《论合作制》一文,从理论上提出,从流通领域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起初是供销合作社,然后是生产合作社。但是,列宁没有来得及实践自己的理论。

      苏联在1929年大规模农业集体化开始,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共耕社等各种形式并存,统称集体农庄。其中,农业公社是把全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全部生产公共化,公社社员没有私有财产。它的分配原则,完全是一种“消费性的共产主义”。公社把根据粮食人民委员会的标准留作自己消费的农产品统统归进一个“大锅”,然后让大家每人取得大部分都是相等的一份⑨。这种分配原则不能调动公社社员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农业劳动组合,不仅把劳动和土地使用权,而且把所有一切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化。除了主要的公有经济以外,允许集体农户每户拥有不大的私人经济作为私有财产,允许拥有小块宅旁园地供私人使用。在分配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共耕社是集体农庄的低级形式,它要求成员把份地联合起来,并在田间工作时实行共同劳动。而生产资料(牲畜、农业机器、农具和建筑物)则仍属农民——共耕社社员的私有财产⑩。但共耕社可以靠社内收入添购牲畜、复杂机器、农具等生产资料。在分配上,在新经济政策期间,社员加入共耕社的土地面积,被使用的耕畜和农具,参加的劳力,三者都参加分配。当时,苏联曾以生产工具公有化程度的高低,来区别哪一种是农业劳动组合,哪一种是共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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