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观念与洋务企业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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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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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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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观念就是商品经济观念,以及企业经营中讲求经济效益、经营之道等观念。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洋务官员中不同程度地具有商务观念,对传统的轻商贱利的经济思想有所突破。这是近代工矿企业兴办和得到某些发展的思想前提。但是,这种商务观念还相当薄弱,以致严重制约洋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是洋务企业衰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考察和探讨。

      一、从讲求军政到讲求商政、“振兴商务”的演变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在统治者的意识中,一贯主张“农”为本,“商”为末,重本抑末。经过两次鸦片战争的军事较量,清朝统治者,尤其是一些封疆大吏开始认识到天朝武器装备不如“夷”,从而奋起“师夷”,仿效西法制船造炮,讲求军政。在讲求军政的实践中,他们深感经费短绌,所以,又把“筹饷”提上议事日程,在讲求军政的同时讲求商政,开始谋利、求利,强调要“振兴商务”,“以商敌商”、“以商制敌”。光绪四年(1878年),湖广道监察御史李璠提出“以商制敌”的两项措施:(一)外国所需于中国者,自行贩运;(二)中国所需于外国者,自行制造。①鼓励沿海义民设厂造船、织布、炼铁等;“仿照外国凑集公司,前往贸易,收回利权”②。

      创办营利企业,洋务官员认为这是“振兴商务”之举,是“保我利源”、“塞漏巵之要策”。③

      从讲求军政到讲求商政,这种观念演变,首先出于“筹饷”需要。为了支撑军事工业,迫切需要筹集经费,需要赚钱。其次出于“分洋商之利”考虑。如办轮船航运、机器织布、炼铁炼钢等,可以打破洋商航运业和洋布、洋铁等在我国的垄断地位,以“分洋商之利”。再次,煤、铁、金矿的开采,可以为洋务企业提供原料,防止财利外溢。这些考虑,都与商务发生联系、与经济利益挂上钩、与国家的富强联系起来,说明洋务官员已经突破传统轻商贱利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商务,并把商务观念付之于实践。这是洋务官员思想观念上的一大进步。

      二、商务观念对洋务企业发展的促进

      商务观念对洋务企业的发展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在创办军事工业中,洋务官员认为,仿造比购买轮船、枪炮合算,既可操自主之权,又可省费。创办的官员对购地、买机器、原材料及雇用洋员、洋匠和工人等费用都有开支估算,上报朝廷批准。说明他们既考虑到军事需要,又注意到经济利益。

      军事工厂产品没有进入市场,如轮船(军舰)、枪炮、弹药统一调配。在经费困扰时,工厂经营上有所变通,如福建船政局搞“协造”,得到用船省份的部分协造款;沪局、宁局、津局等机器局商请一些省份筹款“协济”,以拨用枪炮弹药“作抵”协款;④或向接收军火产品各省、各军营收回部分“价值”、“价银”以“津贴”工本。⑤这对缓解紧缺的制造经费有一定作用,增进了军事企业的某种活力。

      洋务企业采取何种形式经营,洋务官员的认识是有个过程的。军事工业采取官办,其着眼点在国防建设。清政府担心军舰、枪炮制造技术扩散到民间,所以采取官方垄断办法,这是可以理解的。营利企业采取“招股集资”、官督商办。创办者仿效西方公司办法,首先拟定招股“章程”,向资金持有者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政府也垫公款为官本。这些都是按照商务之道办理的。

      在办营利性企业中,洋务官员强调要仿照西法进行管理。如李鸿章在对唐廷枢草拟的《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的批示中指出:对厂章,必须“详考西洋各厂章程办法,悉心查核,参酌定议,会详核夺,以期经久无弊”。⑥他强调:“摒除官场习气,悉照买卖常规”,是办企业“最为扼要”之事。并指出:在用人上,“各厂司事人等,应于商股内选充,不得引用私人。除稽查税厘专派委员外,其余无须添派委员、文案及书差人等,以节糜费”;在财务上,“煤铁银钱出入,即派司事随时登注流水簿,每月一结,每年总结。必应清楚明晰,俾众周知,勿任含糊轇轕”;在开支上,“厂内督工司事工匠人等均量材酌给薪水,除薪水、饭食、油、烛、纸张等项开销公帐外,无须局费、公费等名目;其余酬应一切,无论何人皆不准擅用公款分文,违者议罚”。⑦漠河金矿“章程”也经李鸿章改定。“章程”中对招股办法、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利润分成等都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司帐宜公举也。钱财出入为金厂之根本,况属公司,尤宜公办。……拟将收支事务,由股本最大者公举保荐平素诚实有望之人,然后延订。将来如有亏空舞弊等情,一经查出,惟原荐主理直认赔,即在股本内扣还。凡经理银钱,非任劳任怨者不能称职,傥有人商借挪移,自当破除情面,一概回绝。即如总办员司等,除每月初二日给领薪水外,亦不得透支分文,以重公款。”⑧这种仿效西方“公司”经营办法,对企业经营起了维护和促进作用。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漠河金矿在创办初期取得一定成效,正是履行“章程”有关管理规定的结果。

      随着洋务企业的发展,经营弊端逐渐显露。尤其是督办之官既不悉商情,又不洁己,未能督办好企业。官督商办开始“见恶”于商。洋务官员中出现对官督商办的不同认识。有的官员认为官办不如商办,倡议归商自办。如郭嵩焘主张“通官商之情”,令沿海商人“广开机器局”。⑨他说,开采矿产,“天地自然之利,百姓皆能经营,不必官为督率”。⑩翰林院侍读王先谦认为“兴利之事,官办不如民办”,(11)强调要“通商之情”、“资商之力”,(12)主张“官启其端,招商继之”。他指出:“官办则糜费甚而中饱多;不启其端,商民难以虑始,亦必疑惧裹足。”(13)洋务实践说明,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官办确实曾起了开风气的作用,带动了商办、招引了商股。可是,由于官的素质差,严重腐蚀了企业,使企业难于持久。因此,有的洋务官员如湖南巡抚王文韶在讨论轮船制造要不要续办的奏折中提出:“欲推广轮船,莫如准商民自行制造,听其营运”,“因势利导”。(14)刘铭传在台湾基隆煤矿官办不下去时,主张改归商办。对别处矿务,他也提议官“为之倡”,“再招商股自经理,而官为保护”。因为“官难持久,不能不归之商;商畏官挠,不能不因势以导”。(15)1885年,左宗棠主张在福建“用西法”制白糖。对设厂经营,他奏请官倡于前,商办于后。并认为“以官经商,可暂而不可久。如官倡其利,民必羡之,有的实之户不搭洋股者呈资入股,应准承课充商。官本既还,止收岁课,不必派员管厂”。(16)对台湾煤矿、樟脑经营,他在给闽浙总督何璟的信中谈了他的看法:“煤矿、樟脑本有可言之利,西法听商经营,官收其税,故所为多成,国计亦裕。若由官先给成本,并商之利而笼之,则利未见而官已先受其损,盖商与工之为官谋,不如其自为谋也。”(17)这说明部分洋务官员在这时已具有更多的商务观念。正是这种商务观念连同早期维新人士的类似呼吁,促进洋务企业在甲午战后由官办向官督商办和商办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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