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利制”与近代社会资金流向探析

作 者: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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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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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资金的缺乏是一个最突出的问题。而最引人诧异的是,在各类招股集资的企业中,存在着一个与欧美股份企业迥然相异的股息分配制,即所谓的“官利制”。这一怪异之制为什么会普遍而长期地存在,它与近代的社会资金流向有何关系?探索这一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透视近代中国国情,解析近代中国企业发展的坎坷历程,是有所稗益的。

      一

      众所周知,欧美近代资本主义股份企业在分配股东利润——股息上,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即企业必须是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方可对股东发放股息,且其数额多寡也须视企业盈利大小及发展状况而决定。至于对公司优先股股东,虽然使其享有定率固定股息,但却免其参与企业红利分配。但中国近代企业中的“官利制”却规定,企业不论盈亏,均须自股东入股之日起,按其所执股票的票面价格,以固定利率,定期(一般一年)向股东发放股息。因而企业的年终结帐,不是从利润中提分红利,而是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不足,即谓亏损;有余,则再分红利。就我们所掌握的资料看,“官利制”显然是中国近代各类股份企业的通行制度,它与中国近代企业相伴共存。中国近代第一家民用企业、1872年成立的官督商办轮船招商局,在其招股章程中就首先规定入股股东的年官利为1分(10%),是为“官利制”实行之矢①。尔后几乎所有的洋务官督商办企业都纷纷效行,民族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亦渐相沿成习,从而形成了当时国无此法而实有此制的事实。这一制度延至本世纪20-30年代才渐趋衰微。直至1953年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四马分肥”的办法,先付股息的“官利制”才寿终正寝②。

      官利的利率大体约在7%-10%之间③。甲午前洋务官督商办企业官利大都为10%,甲午后商办私人企业官利多为8%左右。这一利率显然是颇高的,企业因此负担之重可想而知。因为企业“在营运较大资本的情况下,企图获致高利贷的利息,这是不可想象的。”④尤其是在企业创办初期,几乎无利润可言,但因为官利必须照付,企业只得动用股本来偿付,形成“官利吃股”的现象。这方面,张謇所办的大生一厂和崇明二厂可谓之典型⑤。官利不是成本,却又酷似成本,它分割着企业的利润,使企业在分派官利之后,难以有更多的盈余进行资本积累,以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轮船招商局在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20多年的经营中,绝大部分利润被用来支付官利和债息而陷于停滞徘徊状态,即是明证⑥。那么,为什么企业主明知“官利制”对企业不利却又只得认可它的存在,甚至张謇还说:“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蝟缩矣,中国宁有实业可言?”⑦而作为投资入股的股东为什么要求和维护这种对企业无异杀鸡取蛋、饮鸠止渴的制度呢?我们认为,近代企业所产生及存在的这种怪异现象,恰是近代中国特殊社会经济结构及政治环境下所导致的社会资金流向之趋向的深刻反映。

      二

      近代中国之贫穷是世人皆知的,但绝非已达到没有一点社会节余可进行工业投资。据估算,仅甲午前买办势力总收入就5亿两,相当于清政府10年国库收入⑧。张仲礼先生曾推算,1890年前后,不算清政府的收入,民间大地主、大商人收入每年约7.19亿两,相当于当时国民收入的23.3%。据此,美国学者VDLippit估计当时中国的积累大体可以达到国民收入的30%,而另一学者C.Risk则估计可占国民收入的27.2%⑨。又据巫宝三先生的调查与计算,1933年全国人均国民收入为法币46元,而当时国内绝大多数劳动人民一年的人均生活费用至多不过40元左右⑩。如此可推算,假如当时其他人口的平均消费也居此种水平,那么该年中国就应有26亿元节余,即占国民收入的13%可用于投资生产。中国经济的近代化自19世纪70年代始,至20世纪抗战前夕达到高峰,因而上述二位学者的调查与计算具有典型意义。依照发展经济学的观点,国民积累超过10%,工业可以起飞。然而,明显的事实是中国近代企业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就是资本匮乏,显然这并不能归咎于社会资金绝对数量的微小,而主要在于资金流向的影响。

      就本质而言,资本是完全由利润高低而引导其一切经济行为的力量。在近代中国,尽管自然经济已遭到瓦解并日渐走上商品化的道路,资本主义生产企业已移入并日渐发展,但是占居支配社会经济的生产方式仍旧主要是封建性的,由于农民及其它自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在各种盘剥下,几乎失尽其必要的生活资料以上的全部余额,因此土地、典当、商业高利贷就成为社会流动资金之理想的活动场所,它们是最能给地主、官僚、商人带来财富的投资对象,其利润经常维持在极高的水平上。新式工业也产生利润,但是当它不能高于或接近于上述传统投资利润时,就难以被吸纳到亟需的社会资金中使之成为工业资本。

      由于近代商品经济和商业高利贷的进一步发展,客观上存在着地租收入与商业高利贷利息的比较。我们不妨以地租对地价的比率来考察近代地租高度,尽管这一方法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并不是很妥当的(11)。据有关的资料与调查,19世纪80-90年代,中国各主要地区的地主土地收益(地租与地价的比率)约为10%左右。如安徽霍邱,“拥田宅享租入者,利什之一”;松江、太仓地区,每石租田价值10-30千元,每石折价2000文左右;直隶旗地买卖的计价方法为:“以租为利,以价为本,大率合一分有余之利。”(12)至近代末期,货币地租的租额,则大多超过地价的10%。据陶直夫1930年对全国22省的调查,水田钱租占地价的百分比:上等田为10.3%,中等田为11.3%,下等田为12%;旱地上等田为10.3%,中等田为11%,下等田为11.5%(13)。又据国民党政府主计处调查,1934年17省的货币租额(钱租)占地价的平均百分比达到11%;平均购买年率达到9.6年,有的省份甚至达到15%以上,如山东、福建、广东、江西、湖南等省,其购买年多在5-6年之间(14)。由此可见,近代中国的这种大约10年左右甚至更短时间就可收回全部地价的地租剥削是何等沉重,其利润是何等之高!而近代欧美主要国家的购买年平均则达到20年以上(15)。至于近代中国地租的稳定性大,风险小,显然非其它投资类所能望其项背。所以我们不难理解土地长期是近代军阀、官僚、买办商人所乐此不疲的投资对象,即便是已投资新式企业的民族资本家也不能忘情于此。李鸿章在招商局、电报局、开平煤矿、中国通商银行“皆有不少股份”,但其数额远不能与他所置田产之数相比。其兄弟六人“所谓田产,究有多少,不但外人不知,即其内中人,所知恐亦不尽不实”(16),估计在合肥“每人平均有十万亩,其在外县者更无论矣”(17)。张之洞以“清流”自诩,可在光绪六年他在家乡一次就购置田地1000亩。拥有“十六颗夜明珠(指洋务企业)”的盛宣怀,在光绪末年与岑春煊合买上海之苏州河地亩甚多,辛亥革命时其产业一度被“没收”,后经归还,盛宣怀还称江宁、宝山县境内共约530余亩田地尚未发还(18)。可见其所置土地范围之广,数量之多。民族资本家无锡业勤纱厂主杨宗濂、杨宗瀚兄弟,在集巨资办厂之后,又以其母名义买下一片“足成千亩庄屋一区”(19);恒丰纱厂主聂缉在办厂同时,又在湖南经营土地8000余弓,每年收租25石(20);“五金大王”叶澄衷在上海、汉口设广缫丝、造火柴,发家之后,“资益丰,乃置祠田”(21)。至于近代军阀,置田买地更是倾其所有。民国初年,“凡是著名的大地主,几乎没有一个不是出身于军阀、官僚及其家族的”(22)。袁世凯在河南老家拥地400百顷左右,张作霖一人在东北拥地竟达15万余垧(23)。近代地租收益优厚可靠,稳定保险,使一大部分社会资金吸于土地投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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