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商质疑

——兼论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长华 华东师大出版社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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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抑商一直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话题。但是,自秦朝大一统以后,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大部重商。搞商业官营,与其说是抑商,倒不如说是重商,其他重商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概而谓之抑商,仍不可商榷。

      (一)

      秦始皇作琅琊台,登碣石山,立碑刻辞,有“上农除末”①一语。其言确确,抑商是也。观其具体的政策措置,亦有打击商人的行为。如把商人视为罪犯,充军戍边等等,甚至殃及他们的子孙。《史记》、《汉书》对此都有记载。论者每每据此,谓其抑商。但此所谓抑商,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史记·货殖列传》载:

      “乌氏保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绘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今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收,不见侵犯。秦皇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马氏倮、巴寡妇用商致富,受到秦始皇的隆厚礼遇,这不能不说是“隆商”,这是事情的另一个方面。

      秦朝对商人,其实是网开一面的,尤其是对那些盐铁商人。《史记·货殖列传》记述了蜀卓氏、曹邴氏、刀闲、程郑及宛孔氏等以盐铁而成巨富的事迹。卓氏原先是赵国的铁冶富商,后被秦迁往蜀地,至临邛,“即铁山致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程郑则是从山东被秦迁往蜀地的,亦在临邛从事冶铸,“富埒卓氏”。宛孔氏是从梁地被迁往南阳的,后在南阳“大鼓铸,规波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家致富数千金”。曹邴氏也是“以铁冶起,富至巨万。然家自父兄子孙约,俯有拾,仰有取,贳贷行贾偏郡国。”还有刀闲,“逐渔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

      毫无疑问,司马迁所记述的这几家,通秦二世,都是巨富,未曾被抑。而秦是甚重盐铁之利的。《汉书·食货志上》:“秦……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这样的厚利,秦是如何获得的呢?陈直先生在其《西汉经济史料论丛》一书中,曾谈及秦与汉初的盐铁,可能“是采用包商制”。这是很正确的。盐铁如由国家实行官营式的专卖,国家或会有高额的利入,而民间则不可能产生什么盐铁巨富。盐铁如放任自流,民间或可有盐铁巨富,而国家的利入将会大大减少,哪里还会有什么“二十倍于古”。只有实行“包卖”,即官商分利,由国家对盐铁先抽以重税,再由商人自行贩运,才会出现“二十倍于古”的高额利入和盐铁巨富这两头并存的局面。众所周知,盐和铁,一个关系到人民生活之必需,一个关系到人民从事生产之必需。重税之盐铁必贵,商人通过税负转嫁,又何愁没有高额利润呢!且其时,国家新造,尚无精力直接从事盐铁的生产和销售,岂能不借重商人资本?唯此,在一些重要的流通和生产领域形成官商两利,实为政策之必须,而国家要借重商人资本,亦须对商人资本进行扶持。上述那些以盐铁而成巨富的商人,肯定是得到盐铁生产与销售的垄断权的,他们所得的利润就是垄断利润,“并非人人可以就海煮盐,就山开矿也。”②实际上,凡所谓垄断,必须是针对某些必需品的。高额税收的获得,亦必须以垄断权的特殊给予为原则。对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国家如果不能自为垄断,又想从中取得高额收入,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垄断权给予某些特殊对象,并以重税作为交换条件。当然,保护自己所给出的这种垄断权,也是国家自身利益之所在。于是商人一旦得到这种垄断权,社会地位也甚高。蜀卓氏“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有僭越之罪,却并未被作为罪人来对待;而刀闲“或连车骑,交守相,然愈益任之”。其实,蜀卓氏当初被迁时,先被迁到一个叫作葭萌的地方,因其嫌那个地方“地狭薄”而求迁于“汶水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饥”。并公开指明那地方“民工于市,易贾”。而准许卓氏的这一请求,也说明秦朝有重商的一面。

      (二)

      无可否认,在中国古代,确也存在过严厉的抑商政策。这种政策,首先是由《商君书》一派的法家所鼓吹并推行的。《史记·商君列传》谓商鞅在第一次变法时曾规定: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当然不是所有的“事末利”者都要“举以为收孥”。这里所谓的“事末利”者,实际上是指那些未经政府许可而弃农经商和从事“技艺”的人,因为这样的人一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就少,以至于“农弛奸胜,则国必削”。③唯此,这种非法从事商贾和技艺的人,与那些不努力从事农业致生计因乏的“怠而贫”者,就应同样制裁。

      必须指出的是,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前365年),商业并不发达,离秦献公“初行为市”(前378年),允许在国都内从事商业活动,不过10余年,根本不存在所谓“农少商多”④的问题。所以,把非法的“事末利”者“举以为收孥”,这件事已做得相当过份。然而商鞅并不就此收手,他还对合法的商业采取“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组必重”⑤的政策,这就更使人感到蹊跷了,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农战”。

      “农战”是《商君书》一派法家的根本理论。已有学者指出,所谓农战,农是手段,战是目的,而农之有利于战,远不止于农业生产本身。《商君书·农战》曰:“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纷纷则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壹则少诈而重居,壹则可以赏罚进也,壹则可以外用也。”“壹”是《商君书》一派法家的治民要诀。在他们看来,只有使民皆“归心于农”,才能真正做到“壹”。为什么呢?《商君书·算地》曰:

      “谈说之士资在于口,处士之资在于意,技艺之士资在于手,商贾之士资在于身。故天下一宅而环身资,民资重于身而偏托势于外,挟重资归偏家,尧、舜所难也”。这段话的根本意思,是说任何人只要他不是靠务农而生活,必定是难治之民。且会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故《商君书·农战》又说:“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反之,民务农则必“重居”,易于控制,所以为上“守战”。此外,“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贫则重赏”,“归必于农,则民朴”,“朴则弱”,农民也就最可“以赏战”,亦可威之以刑罚的。所以,务农本身也就具有使民在国家的刑赏面前俯首贴耳的意义了。当然《商君书》一派的法家并不因此而对农民放心,他们还制定出一套“愚农”政策。《商君书·垦令》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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