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太新,1940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明末清初因战乱而荒废的耕地,在清政府的招垦政策的推动下,在各族劳动人民共同努力下,逐渐得到垦复,到康熙末,耕地面积已恢复到明万历年间田额。因此,康熙五十三年时,清圣祖针对当时每有官员提出垦荒建议时,对此事提出严励批评说:“每以垦田积谷为言”,是“不识时务”之举,因为“今人民番庶”,“山地尽行耕种,此外更有何应垦之田,为积谷之计耶”。①至此,清初的荒田垦复工作已告一段落。此后,在经济发展、人民增殖和巩固边防种种因素推动下,政府继续鼓励人民向山区、向贫瘠土地、向湖滨、向海滩、向边疆地区要耕地。所以有清一代耕地面积是朝着逐渐增加趋势发展着。如表1。

      表1 清代前期各直省耕地面积 单位:顷

      

      注:本表根据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60页表的基础上,对个别数字作了订正而成。原表中未计入的“甲”、“臼”、“”,按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528页:甲=11.3亩,臼=2亩,=4亩折算后计入。雍正二年,福建地亩与各朝统计数相差甚远,可能是133071顷之误,但无确证,兹仍旧。

      令人遗憾的是:本表缺乏道光年间各省及全国耕地数,这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前人没有给我们留下这笔遗产。但在鸦片战争前,全国耕地面积在800至850万顷上下,是可能的。

      上表中的全国耕地数量是清代官方的统计数字。对这个统计数字历来有争议,认为官方的统计数是被大大缩小了,并不是实在的耕地数。他们认为中国南方也好,北方也好,都有折亩现象,少的两亩折一亩,多的六、七亩折一亩,乃至八九亩折一亩的也有之,除折亩之外,还有隐瞒地亩,“民间往往因为避免政府征税,故意隐匿,多不肯实报。官吏虽明知其秘密,但为种种关系,亦不肯据实查报”②。因此,实际耕地面积要远远多于官方统计数。为了弄清这问题,人们试图从各个角度去探求。如有人以航测中得到的数据,推算清代耕地总数,也有人以口粮需要量测算耕地面积。总之,人们为了弄清有清一代耕地总量作了种种的努力和尝试。这些努力都有助于弄清清代耕地总量,是可喜的。这种孜孜不倦的求实精神,应得到发扬光大。

      清代存在折亩不是什么秘密,官书都有明确记载,如《会典》称:陕西“洛川县地,向系八亩四分折正一亩,宜川、延川二县地,四亩折正一亩”,“肤施县地,五亩零折正一亩;甘泉县地,三亩零折正一亩”③。清大臣陆陇其亦称:直隶元氏县“上地每三亩六分七厘四毫折征粮地一亩,至下下地则十一亩折征粮地一亩”④。直隶获鹿清代《编审册》亦留下实例,经折算,平均每7.5亩至9.1亩折征粮地1亩。⑤安徽徽州府祁门县《新丈亲供首状》亦记载⑥:

      丈积 折税 平均每亩步数

      603步 2.4577亩

      245步

      481步1.95844亩

      240步

      3153步12.771亩

      255步

      6047步

      15.1172亩

      400步

      (塘)84步 0.338亩 248.5步

      台湾亦有此情况,尹秦奏报时曾指出:“将成熟之田园,以多报少,欺骗之田,竟倍于披垦之数”⑦。诸如此例情况,方志在在有之,这里不赘述。

      上述种种情况存在,是会影响到清代耕地面积不实问题。为此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过去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时,回避了两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一是关于当时为什么要实行折亩的问题,没有进行研究;二是忽视了有小亩,有清查扩大化,有把山、塘、湖、荡化作耕地的另一方面问题,忽视了随着人口增加,民宅侵田等事实,忽视自然灾害对耕地的侵蚀,等等。从而影响了对耕地数量探讨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这种只顾其一,而不顾其二的做法,其效果只能是使耕地面积扩大化。从而使研究所得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极端。

      事实很清楚,清代存在大亩的同时,也存在着小亩。严可均《铁桥漫稿》载:江苏太湖流域,平畴水田有的1亩只有190步,斛水田有的1亩只有200步。⑧乾隆十五年,中央政府为统一天下弓尺,要求各地将旧用弓尺报部审核,审查结果“有以三尺二寸为一弓者,有以七尺五寸为一弓者”⑨,相去悬殊。这种情况,绝非太湖仅有,安徽徽州地区也普遍存在。这里有以190步为1亩的,也有以220步为1亩的,此外还有以230步为1亩的。如《屯溪档案》《租484》记载:菖蒲丘丈积为184.8步,折合税亩为0.866亩,约213.4步为1税亩;牛路下丈积为160.8步,折合税亩为0.718亩,约224步为1税亩;高六丘丈积为189.6步,折合税亩为0.863亩,约220步为1税亩。⑩另据雍正元年《清查田粮影射疏》称:“直隶、浙江等处田地,多有为地,而其实无租税可收者,其大略有四”,其中与耕地面积有关的陈述是:“从来置产之户多系乡绅富户,其弃田之人贿通置产之家人,将高下错差,一概指为美产,往往以九亩作十亩,或以九亩五六分作十亩”(11)。这类虚悬之产,也是不可忽视的。由此看来,前人所谓的“大小亩”中的“小亩”并非指240步为1亩的亩,而是指小于240步标准以下的亩。是真正含义上的“小亩”。弄清这一事实,对如何估计当时耕地面积是十分有益的,忽视小亩的存在,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