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遗书所反映的寺院僧尼财产世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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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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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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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敦煌遗书中所反映的寺院、僧尼所占财产的状况,真实地勾画出了唐后期寺院,僧尼占有丰富资产的一些特点。唐后期,由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形成了寺院土地买卖盛行,政府不得不令寺院据地出税,寺院常住财产逐渐向个人财产转化等特点。这些特点表明,唐后期的寺院经济在其前期的基础上,有了膨胀性的发展。寺院的实际经济生活已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佛教的清规戒律,寺院经济与世俗封建经济趋于同步,世俗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魏晋隋唐时期,寺院、僧尼占有大量土地、资产,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唐代,寺院经济高度发达,“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①,此言虽有夸大,但却透露出了寺院经济的雄厚。本文主要论述唐代后期敦煌遗书中所反映的寺院、僧尼财产状况,试图以具体的文书材料,勾画唐后期寺院、僧尼占有丰富资财的一些特点。以进一步说明寺院、僧尼经济的世俗化。

      一 寺院土地的买卖与地税

      唐代寺院广泛占有土地的现象,贯穿有唐一代始终,但寺院土地的来源,前期与后期却有不同。唐前期寺院土地多以赏赐和施入的方式获得,后期的寺院土地,则多靠寺院出资购买为主要来源。这在晚唐五代的敦煌寺院文书中有着大量的反映。

      现藏法国巴黎国立博物馆的伯希和文书第3032号背(简称P3032V)和P2042V,是敦煌净土寺的两件《破除历》,即财产支出账。其中多处记载净土寺买地的破用。举例如下:②

      P3032V(二)《净土寺破除历》

      280-281行 “粟二十硕,(买)罗家地用。”

      P3032V(三)《净土寺破除历》

      49-50行 “麦二十硕、粟二十硕,买罗家地用”。

      P2040V(二)《净土寺破除历》

      114-115行 “麦二十硕,(买)罗家地价用。”

      141行 “粟二斗、于罗平水买地造文书日看用”。

      上引文书表明,敦煌净土寺出资买地,是日常经济生活中常有的事,该寺院在短时间内,就几次出麦、粟等物购买罗家土地,买地时还要订立买卖契据,即“造文书”。

      寺院购买土地,并非敦煌一地的特有现象。据《宋高僧传》记载,大历年间(766-779),苏州支硎山道遵和尚尝“置常住庄二区”。③杭州龙兴寺僧南操,长庆二年(822),“于众中募财,置良田十顷,岁收其利,以给斋用”。④天台山国清寺主事清蕴,在大和年间(827-835),“置庄田十二顷”。⑤这些置田,从南操和尚从所募之财来置良田看,均应释为购置,即寺院买田。更直接的材料,是现存河南荥阳广武桃花峪的《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庄园地亩幢》碑文,⑥这件碑文,详细地记录了昭成寺自广德二年(764)至贞元二十一年(805)四十一年间,该寺获得土地的情况,其中多次买田,共买得九百八十亩,而官民施入该寺的土地为八百余亩,不仅买地次数多,而且买地数量超过了施入土地数量。

      通观以上寺院购买土地的事实,全是在公元八世纪中期以后,即唐代后期。笔者搜索过唐前期寺院获地的材料,发现唐前期寺院基本上没有大量购买土地的现象,寺院的土地,主要依靠帝王赐与、官民施舍及僧尼请地获得。如嵩山少林寺,因助唐灭隋,一次便获得“赐地四十顷”⑦,玄奘曾居止的长安西明寺,获高宗所赐“田园百顷”。⑧这是地位较为特殊的寺院,就一般寺院而言,僧尼都可以按政府规定,向国家请授土地。《唐令》云:“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⑨《法苑珠林》载:“国家大寺,如似长安西明、慈恩等寺,除口分地外,别有敕赐田庄。”⑩这里的口分田,即是指僧尼按田令所请授的基本土地。

      从唐代前后期寺院获地的不同特点来看,敦煌地区寺院购买土地的记载,具有普遍意义,它不只是一时一地的特殊现象,而是整个唐后期寺院经济的一个方面的缩影。追究敦煌文书反映的寺院大量购买土地的原因,应该说,它与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破坏、世俗官僚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背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是唐前期以来寺院经济本身发展、巩固的结果。唐前期实施的均田制,是封建国家保障自耕农占有一小块土地,从而保证国家赋税来源,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因此,政府极力推行和维护这种小土地所有制,限制并打击土地兼并。对于寺院占田,唐前期也曾多次颁布限令。武德时,面对僧人“驱策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11),作出了僧尼占田三十亩、二十亩的规定。睿宗时,针对“寺院广占田地及水碾■,侵损百姓”,下令:“本州长宫检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12)开元十年(722),唐政府重新颁布了寺院占地限额:“开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院常住田,听僧尼道士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13)这道诏令,是唐代最后一次旨在维护欠田丁土地占有权,以限制寺院兼并土地的措施。天宝之后,均田制崩溃了,世俗地主纷纷“比置田庄”。在这种背景之下,寺院也以更广泛的途径获取土地,尤其是以购买的方式扩大土地来源,政府也再没有颁布过限制寺院占地的明令,于是才出现了“岁收万斛”、“山田千顷”乃至有田数千顷的寺院田庄,产生了“凡京畿之上田美产多归浮屠”(14)的局面。可见,唐后期寺院以购买土地的方式大规模兼并土地,是受世俗封建经济发展变化制约而产生的,它表明,寺院经济正与世俗封建经济同步发展,寺院经济的世俗化程度在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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