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财政(续)

作 者:

作者简介:
(日)长野朗

原文出处:
民国档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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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方财政概要

      1、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

      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处于大体相同的趋向。清朝时代,没有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之别。地方收取赋税,余额全部送缴中央。甘肃、新疆等不能“自给”的省份,差额由中央补助。宣统三年(1911年)各省岁入33600万元,岁出17000万元,剩余17000万元由地方送缴中央。清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无法明确判断,民国成立以后,议及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分割问题,并在财政部下设立调查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民国二年(1913年)对国家税和地方税加以区别,翌年又进行了修正。尽管地方上对此不满,但民国四年到民国五年,还是划定了中央税和地方税。然而,并未真正实行,仅仅是名义上的划分而已。国民政府也与北洋政府相同,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但是,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仍无实际意义,不管形式上如何区分,实际上根据中央、地方双方的实力而决定。中央政府势力强盛的话,中央税收便送缴中央;中央政府势力衰弱的话,地方势力便随意截留税收。民国以后,以财政为中心,形成中央和地方双方互相争夺的局面。中央政府首先将关税、盐税置于中央直辖,这是“委托”外国人管理或监督的税收,地方势力无法插手。其次,对于烟酒税、印花税等主要税收,中央设立总机关,在各地方设立分局,直接由中央经手征收。再者,例如厘金等地方收入也被废除,另外作为中央收入的关税增加税率的办法成功,因此在财政方面中央集权确确实实地加强起来。但是其结果又如何呢?地方的财力被中央集中,中央都市和对外通商口岸“丰润”,地方却“涸渴”起来。与此相反,如果地方分权成立的话,苛敛暴索盛行,资金被随意挪用,地方受其弊害也不少。税收关系到各地方军阀势力的消长,因此地方兴起反对中央财政集权的运动。首先,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地方征收的税收,地方控制不向中央缴纳;其次,中央直接征收的税收,地方也尽量“截留”;最后,由外国人管理、监督,中央凭藉外国人的势力集中的税收也为地方势力染指,盐税被分割,关税也开始被截留。财政上的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演进。同时,财力的分散,形成政权、兵权的分散。

      2、地方财政机关

      清朝时期,在总督、巡抚之下设立布政使,作为地方财政机关,而且是地方财政的最高机关。民国成立以后,省设置督军、省长,分管军政、民政,但初始之际省长多由督军兼任,后因舆论鼓吹军民分治,督军、省长方行分离。在地方财政方面,设置直属财政部的财政厅,管理省内财政事务。省长受政府的特别委任,有财政监督权。财政厅在制度上属于独立的机构,事实上是绝对不可能的,地方上拥有兵权的督军势力最强大,而且兼任省长。即便军民分治,督军、省长分离之后,省长一般由督军的亲信且又容易操纵的人物担任,省长不过是督军的傀儡而已,因此财政厅长的“独立”也仅仅有名无实,完全置于督军的势力控制之下,后来财政厅长便成了督军筹集军费的总管,财政厅也成了军费筹集所。财政厅长也为督军最信赖的人所把持,财政厅完全成了督军手下的一个机关。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财政厅隶属委员制的省政府之下,但依然受各地军权的左右。现在的组织机构是省政府之下设置秘书处、民政厅、建设厅、教育厅、农工厅、商工厅等,财政厅接受省政府的指挥、监督,掌理全省财政事务。从原来的财政部直辖制度改为省政府内的一个厅,实质上从一开始就是地方机关。财政部监督财政厅的手段,主要是依靠国民政府制定的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监督地方财政的预算,监督税目的新设、税率的增高、公债的募集以及决算,但是这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对于各省国税的管理办法,是设立中央专属的税局,征收国税中的烟酒税、印花税等,这与以前的办法没有什么区别。其它国税除关税以外,也利用地方财政机关征收,根据这些规定,管理方法是明确的,其税目如下:

      货物税(厘金、出产税、消费税等)、茧税、石油特税、矿税、铁路货捐等其它财政部委任征收的经常税收;

      其它临时税目如验契费、房租等其它财政部委任征收的临时税收。

      财政厅将上述各种税收的实收额按月出决算,于翌月下旬上报财政部,不经财政部的许可,不得挪用国税收入。还计划将来设立国税厅的特种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统一征税。但是各地方一致反对这种规定,至今未能完全施行。国税收入全部为地方挪用,中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统一集中财政收入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与中国的国情不相符合,皆难于实现。这就标明中国必须引进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方法。

      3、地方财政收支概要

      地方财政支出逐年不断增加,增加额度显著。其主要原因是地方军队不断增加。事实上地方支出的大部分为军费开支。由于地方财政匮乏,发行地方债尚且不足,因此各地方不得不截留国家财政收入。民国以来的地方预算如下:

      年 代岁入 岁出

      民国二年38668745元 59319863元

      民国三年38499332 32320531

      民国五年27375516 18830996

      民国五年(1916)袁世凯死去之后,中国进入混乱时期,财政的紊乱达到了极点。其主要原因是:(1)水害、旱灾不断发生,兵乱迭起,财政收入严重不足;(2)预算不统一,支出毫无节制。即“强力”随意支取。民国八年(1919)后财政厅编成各机关预算细目,据此支付资金,民政部门仅数百万元,军队方面则不按编制预算而随意支取,入不敷出,借款渐增,预算也不再编造。

      为了更好说明这一状况,下面以江苏省为例加以分析。

      年代

      收入

      支出 剩余 不足

      民国三年14250135元13637887元612268元—

      四年16335482

      16021331 314151

      —

      五年16559657

      17386880 —

      827223

      六年15918625

      16641884 —

      723257

      七年17685430

      16645030 1040400—

      八年14933990

      16386131 —

      1452141

      九年16387563

      17895689 —

      1508126

      十年13037767

      14601081 —

      1563316

      计 125108649 129215913 4107264

      其中民政费支出5000万元,本省军费支出5000万元,支付中央政府费用3000万元,主要是中央政府支付的军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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