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1975年第7期刊登西州《蒲昌县注定户等申州状》的图版,引发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就我所见,多数学者据此残卷认定唐代划分户等的标准不包括土地,但也有若干持异议的人。1985年杨际平先生发表的《唐代户等与田产》一文比较集中地谈了划分户等要包括田产,他从历史传统、唐代田制、赋役制以及沙州、西州户籍等方面确证户等是与田产有关。 1978年,笔者与人合撰《从北朝九等户至宋代五等户》一文,集中讨论了户等制的产生、演变及其在当时的作用。文中提到划分户等的标准是视物力多少而定。那时,笔者已看到《文物》所刊上述残卷,由于存在疑虑,没有写入论文。现在,文物出版社已将建国以来新疆吐鲁蕃地区所出土的近二千件古文书分成十册刊印完毕、读者可以根据经过整理的录文比较方便地进行讨论了。于是,重提往事。按物力多少以定户等的物力包括了动产与不动产,浮财物力是资产无人反对,说不动产土地是资产,便有人不以为然。人们反复引用蒲昌定户文书,尚未见有人通诠。为便于讨论,笔者移录全文并略加诠释,提出浅见与疑难点,欢迎评正。 开元廿一年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① 仍准法 上使听裁者 开元廿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周石奴牒 廿五日勘 将仕郎守丞杜方演 承务郎守令欧阳惠 十二月廿五日录事受 仓曹摄录事参军付 连元白 廿五日 蒲昌县 当县定户 在奉处分:今年定户,进降须平,仰父老等通状过者。但蒲昌小县,百姓不多,明府对乡城父老等定户,并无屈滞,人无怨词,皆得均平,谨状录上。 (中缺) 肆户 下上户(下残) 户韩君行年七十二 老 部曲知富年廿九宅一区,菜园坞舍一所,车牛两乘,青小麦捌硕,
粟肆拾硕。 户宋克
年十六 中 婢叶力年卅五 丁 ,宅一区,菜园一亩,车牛一乘,牸大小二头,青小麦伍硕,床粟拾硕 户范小义年廿三 五品孙 弟思权年十九 婢柳叶年七十 老 宅一区,
粟拾硕。 户张君政年卅七 卫士 男小饮年廿一 白丁 赁房坐②
粟伍硕。 已上依县 表面看来,韩君行、宋克
、范小义、张君政四户划分户等没有登记田地,人们便由此认定唐代全国划分户等不包括田地,我看未必如此。蒲昌文书只是边境西州地区仅有的孤证,即令当地今后还有新的类似文书发现,仍很难说全国各地一律如此。何况略加探讨上述文书,同样觉得以它为依据来作结论,说服力很弱。为此还是先从文书简要诠释入手。 上述蒲昌残文书大致分三部分。 (一)开元廿一年(733)十二月十五日胥史将定户文书送县,十天后,由令、丞审查通过,呈州审批。唐代县令有定户职责,县丞为其副。“守”的意义,据《旧唐书》卷42《职官志》,“贞观令,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仍各带散位。”卷43记吏部职掌,“注官:阶高拟卑曰行,阶卑拟高曰守”。蒲昌是下县,县令从七品,县丞正八品。将仕郎、承务郎都是文散官,分别为从九品和从八品下阶。品阶位置不同,县令、丞分别带散位为“守”。 定户文书自县送州,由录事接受,呈请录事参军签署。录事从九品上,是录事参军(正七品下)的属员。《唐六典》卷30记州县录事参军“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守符印,若列曹有异同,得以闻奏。”《唐律疏议》卷5记载“
勾之官”,“
者谓发辰
稽失,诸司录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唐人符载描述录事参军,“勾稽夫,纠
谬,省抄目,守符印,一州之能否,六曹之荣悴,必系乎其人也。”③可见、录事参军纠
违失,签署文件,职责非常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