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的田制、税法与户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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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越人 国家统计局,邮政编码:100826

原文出处:
统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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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唐的均田制,是由北朝演化而来的。但隋以前,均田制仅推行于北方;隋以后,始推行到全国。《隋书·食货志》:

      “(高祖)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岁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为免。……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绸以绢絁(音诗,一种粗绸),麻土以布绢。以絁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这里说明了隋的田制——均田制和隋的税法——租调。税法是建立在田制的基础上的。

      先说田制。隋的均田制是按照北齐的办法,每个丁男和中男分给露田(不种树的田)80亩,女40亩。每户还分给永业田20亩,种植桑榆及枣。园宅每3人分给1亩,奴婢则每5人分给1亩。未婚女子不分田。

      再说税法。隋按年龄课税:0-3岁为黄;4-7岁为小;8-17岁为中;18-59岁为丁;60岁为老。丁分得了土地就要负担税收,过了60岁,进入老年,才可以免除。丁所负担的租、调及其减免的情况是:

      租:每个丁男每岁纳粟3石。绸:每个丁男,凡在桑地者纳绢絁1匹,加绵3两;凡在麻地者纳布1匹,加麻3斤。这事实上是一夫一妻之税,叫做一床租,妇人的负担也在其内。

      未婚的单丁及仆隶:依丁男的标准折半纳税。

      没有分配土地的:不课租绸。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免予税收。

      租调只限于向民户征收,至于王公贵族以及有爵位、官职的,另有授田的办法,并可免纳租调。

      隋的租绸是按年龄征收的,年龄的大小是登记在户籍上的。隋的户籍调查是通过三长制来执行的。所谓三长,就是畿内分为保(5家)长、闾(5保)正和族(4闾)长;畿外分为保长、里正和党长。他们是封建政权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隋代就是依靠他们来大索貌阅(阅其貌以验老少)和输籍定样(造成税籍),从而阅实户口、增加税收的。

      《隋书·食货志》,隋文帝开皇三年到九年(583-589年):

      “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课。大功已下,兼令折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近便,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

      这是说,当时华北的东部地区,投机取巧、游手好闲的人占十分之六七。加上各地民户,以丁口诈称老小,逃避租税。高祖遂下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的,闾正、里长、族正、党长要给以流放的处分,又号召民户互相检举揭发。并令直系近亲及远房亲属折居,另立户籍,各为户主,以防户口隐漏。

      高颎又以民间租税虽有规定,但征收时多有免除。地方曲徇私情,在文书中舞弊,没有一定的帐簿,难以查对。于是制定了一定格式的征税簿,颁布各州执行。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视辖区,将各地邻近的五党和三党组合为一团,根据范例以定户等的上下。这样,不法行为也就很难存在了。

      其后,炀帝大业五年(609年)又整顿户口,增益税收。《隋书·裴蕴传》:

      “于是,犹承高帝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历为剌史,深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岁大业五年也。诸郡进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正是由于户籍的严密与疏漏,与国家财政收入关系密切,所以隋代对户籍调查始终是十分重视的。

      唐代开国之初,承隋末战乱以后,适应地多人少的社会条件,继续实行均田制,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了租庸调的税法,以确保中央集权及民生的安定。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建国仅数月,就确定了租绸制的基本;武德七年(624年)复颁布律令,大体上完成了财税的全国统一。《文献通考·田赋考》:

      “七年,始定天下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之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比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绵二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凡水旱虫蝗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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