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我国民营企业的二次创业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经勇,教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财经科学

内容提要:

我国民营企业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特殊企业形态,民营企业的发展当前遇到的更多的是制度上的障碍,因而面临着制度创新的紧迫任务。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0)05—0001—06

      民营企业的产生、发展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尔后逐步向城市推开,与此相联系,我国民营企业的产生,确切地说应称“再生”,是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变革,而且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它改变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

      长期以来,许多人都用“两权分离”、“双层经营”的理论来概括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而我国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表明,这种理论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它没有意识到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涉及的深层次问题,即所有制变革问题。所有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责任、刺激、动力等问题,即如何把微观经济主体塑造成为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而作为基本经营单位的承包户,为了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客观上要求在原生性的集体所有权(主要指土地)的边缘,发生所有权分蘖,即再生出次生性个人所有权。与此相联系,我国农村所实行的家庭承包制,是采取大包干即包干到户的形式,包死上交国家和集体的那部分,剩下的全部都是农户自己的。只要总产量增加了,农民所得的部分就会越来越大。既然剩余的产品和收益是归承包户所有,其产权的法律界限就是相当明晰的。属于承包个人所有的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从再生产过程看,是一个能动的、可变的量,即可以不断地增值。这就为私人收入资本化和民营企业产生以及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当农户被塑造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会促使农民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安排和使用劳动力,使剩余劳动力显现化。获得自由的农民必然要寻找各种可能获取高收入的机会。最初是向农业的广度深度进军,发展多种经营,以及在农业内部精耕细作,依靠增加劳动投入(自身吸纳剩余的劳动力)来提高产量,增加收入。但当农业劳动追加到一定程度,会呈递减趋势,最终趋向于零甚至负数,一旦有新的增加收益的机会,农民自然就会放弃对农业追加劳动。这是农民流动的最初动因。而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则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离农倾向。劳动力的流动最初是在农村社区进行,20世纪80年代乡镇的大发展为这种流动提供了充分条件。但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乡镇企业吸纳劳动能力明显递减,大量剩余劳动力无法被乡镇企业吸纳,这就必然产生跨地区的劳动力流动,出现“民工潮”。如果说,家庭承包制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始初生产点,乡镇企业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催化剂,而“民工潮”则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加速器。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是民营经济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越来越多的人把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称作为“中国农民的两项伟大创造”。这两项伟大创造的共同之处是,政府官员事先都没有想到,完全是农民的自发行动。这两项创造(也称为改革),不仅使中国农村面貌产生深刻的变化,而且对中国的全面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领导人根本不可能想到搞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对计划经济的反叛。因此,邓小平用4个字描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对计划经济来说,乡镇企业的确是“异军”。乡镇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缝隙中生长出来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是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的,它是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分配。农民自发办工业是不可能纳入国家计划的,他们得不到办工业的基本条件:资金、原料和技术设备。所以,农民办工业只能在已有的条件下起步。而砖瓦业常常是乡镇企业的起点:用手工做砖坯,用土窑烧制,然后用手推车送到城镇去卖。在有石灰石资源的地方,农民就烧石灰,或用小窑制泥,这也是办乡镇企业的一种起点。对于靠近大城市的农村,他们不满足于这种低层次的建材工业,为国营工业加工零件是他们理想的条件。正好国家要求大工厂实行专业化协作,要把一些原先由自己生产的零件扩散出去,农民则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手段取得这些加工零件的权利。农民办工业的一个先天条件是,国家计划留下很多需要填补的空隙。例如农民盖房子需要钢材,国家不给供应,有些小商品国家没有安排生产。于是,小轧钢厂、小机电厂、小纺织厂、小化工厂、小食品厂就应运而生。

      目前,全国有2000多万家乡镇企业, 个体、 私营企业所占比重达83%左右,从某种意义上说,乡镇企业也就是民营企业。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几个阶段。

      1979年至1982年是个体私营经济的产生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文件首先肯定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注:《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8页。 )接着又肯定了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注:《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86—787页。)我国城乡个体经济因此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城乡个体工商户从1979年的31.1万人,增长到1982年的319.1万人。

      1982年10月,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完善了个体经济的政策,明确指出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又在宪法上确立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这就进一步推动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全国个体工商户从1983年的746.5 万人增长到1985年的1766.2万人。1982年,经邓小平提出,中央政治局讨论并通过了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在个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一批私营企业也随之兴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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