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营企业:路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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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时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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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的10年里,中国的经济迅速增长。同时,也经历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完全依赖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转向混合经济,私营企业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到1998年,私营部门增长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大约33%,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仅次于国营部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承认了这种转变,因而为私营部门地位提高并且在中国未来的发展中发挥突出的作用奠定了基础。

      到目前为止,对中国私营部门的分析集中在外国直接投资的激增上,很少注意到本土私营企业的发展。本项研究是考察本土私营部门的产生、现状与未来前景的一个初次尝试。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问题不在于解释世界,而在于改变世界。因此,本研究对于规范与描述同样关注。它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了促进本土私营企业繁荣需要做些什么?这个问题取决于三个主要方面:私营企业家本身,为他们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以及控制着政策和制度环境的政府。

      为了寻求答案,必须突破关于私营部门的相当有限的统计资料的局限,要直接访问企业家、政府决策者和投资者。本研究正是基于对北京、成都、顺德、温州四地大量调查、访问的基础之上。这些城市不是作为中国经验的典型例子选出的,而是作为在不同条件下(首都、内陆省份、沿海省份、珠江三角洲)私营部门发展相对先进的例子选出的。因而它们能有代表性地说明私营部门在其早期发展阶段所经历的挑战与机遇。

      ◆本土私营企业的发展和非正式地位

      中国走了一条独特的市场导向的改革道路,在大量地区与部门进行了试点,改革进程是“双轨”并行制。这影响了本土私营部门在70年代后期重新出现后的发展方式。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私营企业首先出现在农村部门以及城市部门中的小规模个体企业中。80年代,在这些农村和个体经济中,以及从集体和国有企业中衍变出一批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尽管直到1988年它们才得到官方的承认。90年代,政府政策越来越强调建立市场经济,并且强调健全以法律为基础的体制框架,这为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铺平了道路。政策方面的变化,为此提供了进一步动力,如鼓励比较小的、非关键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允许集体企业向私营企业转型。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转型只是对这些企业运行的状况的反映。

      由于这种发展模式,私营部门表现出高度的非正式性。许多企业的产权、所有权结构、公司管理机制、财务记录、市场准入权极不清晰。他们常是综合性集团公司的组成部分,从事许多不同的活动。这使企业家们可以非常灵活地对由不清晰的、变化迅速的政府政策、税收和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不确定状况做出反应。然而,这限制了他们聚集资本、奖励经理和雇员以及高效运作的能力。结果是,即使是大型的、成熟的企业也摆脱不了小企业不规范运作的特点。随着政策和制度框架变得更加稳定、宽松,企业家们现在所面临的挑战是使其经营有一个更加稳固的基础。

      随着经济环境变得更加稳定,私营企业获得合法地位,政府对国有和集体企业支持的减弱以及资本和劳动力市场的改善,优势平衡将不再倾向于不规范性。中国将有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与外国私营企业展开公开竞争。这将为它们在业务组织方面向最好的国际惯例看齐提供强大的激励机制。

      当然,规范性是有代价的。公司可能不得不缴更多的税,在遵守政府规章、审计及财务披露方面付出更多的资源。它们将更易受政策变化和其主打市场发展的影响。国际经验表明,除了最小的公司以外,公司在规范化之后所带来的效率收益远远大于其所付出的代价。

      ◆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环境

      中国将“依法治国”的原则写进宪法,表明了她对法治的承诺。 1999 年宪法修正案将私营部门的地位从公有制的补充升格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确认了对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这朝着在中国建立一个受保护的私有空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需要做的事情更多。就所有制形式而言,现行法规中,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仍采取了不同对待的方式。私营企业经常受到歧视,其依据是一些不清晰、不确定的规则;政府干预私营经济活动情况仍屡见不鲜。

      对私营部门的支持 政府对私营部门的支持通常体现在愿意支持私营部门的发展及其政策的连贯性和长期可持续性。尽管中国在盘活国有资产方面取得厂进展,但要取得国企改革的全面成功,就必须进一步减少对私营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动因与机会。

      市场的开放性 现在竞争机制已引入一些经济部门,但在一些特定方面,许多市场仍然有诸多限制。尽管官方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已经10多年了,但仍然禁止它们进入国有部门继续保持垄断的许多商业领域。这些禁入行业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使用稀有资源的工业;二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行业;三是产品会带来公害的行业。因为没有一个普遍的标准来判定某一业务是否属于以上三个类型中的一种,官员在运用这些原则时就有余地根据个人主观判断行事。

      私营企业在产品直接出口方面业受到限制。为了获得产品直接出口的权利,企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最主要的,其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必须超过850万元。并且,在这之前,其年销售额必须连续两年超过5000 万元,出口值必须连续两年超过100万元)。很明显, 新成立的私营公司不可能达到这些要求。此外,没有明文规定私人可以投资建立纯粹的贸易公司,可以像目前的国营进出口公司那样从事由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或作为外贸代理。

      这些形式的歧视在过去的一年中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因为根据中国在入世谈判中答应的条件,一些仍然禁止中国私人投资者参与的部门(如电信和金融服务)将向外国投资者开放。根据中美两国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政府将在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后给予所有中国企业自由贸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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