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97(2000)02-0008-03 熟悉农村非农业乡镇企业创业和发展史的人都知道,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有着多重的密切关系。乡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往往都是由社区领导来决定,以至于近几年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也未曾摆脱社区机构和权力因素的影响与控制。本文首先着重阐明乡镇企业在创业及发展中与乡村社区的关系,然后探讨乡村社区机构和权力因素对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乡镇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与乡村社区的关系 乡镇企业尤其是集体企业从创业初始就与乡村社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乡镇企业是依靠乡村社区的力量创业和“异军突起”的,绝大多数集体企业实际上是乡镇政府、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附属物,或者归其所有。乡镇非农集体工业象农村其他集体企业一样,其财产应当属于创办该企业的乡或村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村的居民大会(代表会议)或者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乡(镇)办企业往往成为乡(镇)政府所有的企业,由乡(镇)经委主管,村属集体企业则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掌管。这便是一些乡镇企业尤其是集体企业产权不明晰和产权制度改革发生某些扭曲的根源所在,其核心问题是乡镇企业与乡(镇)政府和村级领导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乡镇企业需要乡村社区党政机构的支持和保护,这是其创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初,乡镇企业尤其是集体企业都是社队领导支持或亲自带领农民创办的,社区领导多为企业的带头人。最初社队企业挂社队厂(场)的牌子,共同核算,即使是在独立核算后也并未真正“政企分离”,乡镇企业仍然作为乡村社区的附属物而存在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乡镇企业的创办和发展,都必须得到乡(镇)政府、村领导班子的重视和支持,否则什么事也办不成。例如,创办乡镇企业,发展非农产业所需要的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等,在生产要素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需要得到乡村社区领导认可,出面干预,方能解决。因此,为了便于内外交往、上下沟通,许多乡镇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请乡(镇)政府领导人担任董事长或理事长,这种现象在村办集体企业中尤为多见。村农工商总公司多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董事长或总裁。在相当多的村庄,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办公司往往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党政企的主要领导者是同一个人,而且长期连任。 农村联户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与乡村社区的关系不象集体企业那么密不可分,但也不无关系,社区的认同和支持同样是它们存在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的联户办企业或户办和私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或者直接注册为乡(镇)办、村办集体企业,戴上“集体企业”的帽子、挂上“集体企业”的牌子,显然是为了避免“政治风险”和干扰,获取市场准入资格,享有税收、信贷、地租和能源供给方面的优惠,并降低交往费用。 (三)乡村社区党政机构需要乡镇企业的财务支持,作为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农村体制改革重建了乡镇政权,稍后乡级财政成为独立核算主体。80年代,国家财政“分灶吃饭”,相当一部分乡镇先后引入超收分成、收支挂钩、收支包干等机制,加以乡事不断扩张,使得运行费用迅速膨胀。1993年和1994年,乡镇政府行使政权职能的预算内支出分别为460亿元和567.7亿元,比1986年分别增长3.8倍和4.7倍。乡镇财政普遍收不抵支,农村基层的公共支出主要靠乡镇自筹,主要来源有二:一是向农民索取剩余,二是向乡镇企业尤其是乡(镇)办企业索取上缴利润。“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级不算一级政权,但没有村级组织的支持,基层政权在农村就不可能正常运转。在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事项和手段不配套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了维持其运转,必须谋求制度外财源,向农民和所属乡镇企业摊派。这也是农民和乡镇企业负担问题的症结所在。 资料表明,1985年以来,乡村索取农业剩余总量呈扩张趋势。据农业部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分布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239 个村的连续调查数据分析,1995年,样本村的平均财务收入为48.6万元,全国约有74万个行政村,按每个村40万元计算,村级财务收入总额为2960亿元,约相当于当年国家财政收入总额1/2。据农业部统计,1996年乡村索取的农业剩余总量(提留和统筹加社会负担)为810.9亿元,比1985 年增长2.3倍,为同年国家农业税(369.5亿元)的2.2倍。 “农村经济绿皮书”中指出,1996年国家通过“剪刀差”、金融和财政三个渠道实现农村资金流出量为2043.74亿元, 同年乡村另外索取的农业剩余相当此数的39.7%,即超量索取近40%! 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超量索取农业剩余无疑加重了农民负担。1985~1996年间,乡村基层政权索取农业剩余的数量基本是(除个别年份外)逐年增长,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大约变动在7.2%~10.4 %之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必须减轻农民负担,将其限定在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但是未能得到落实。 乡镇政府制度外财源主要来自乡镇企业尤其是所属工业企业的上缴利润。近几年来许多乡镇企业的负担沉重,农民的减负异常困难,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基层政权机构臃肿,行政支出不断增加;二是上级财政拨款的项目拨款数不足或根本未拨,将开支分摊到农民头上;三是基层领导创政绩造成了支出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