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企业经营者管理制度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潘永江 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原文出处:
唯实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革以后,乡镇企业经营者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乡镇企业优秀经营者稀缺(本文所论及的经营者即指企业最高级管理人才——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也有人称之为企业家)。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地方仍然沿袭政企不分体制下的做法,以委派、任命、下派、提拔等方式,“加快乡镇企业家队伍建设”。笔者以为,必须面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现实,跳出传统的企业家“培育”、“培养”思路,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构建乡镇企业经营者选任、激励、监督、教育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高素质乡镇企业经营者的成长问题。

      一、经营者选任制度: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选择

      1.产权制度改革后的乡镇企业经营者的选任必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灵魂。一个好的企业经营者是企业成功的必要条件。我国乡镇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再次腾飞的关键是改革企业经营者选任制度。长期以来,乡镇企业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与其说是一个经营组织,不如说是一个行政单位更确切,企业的厂长、经理被纳入了行政官员序列。其选拔、任命一般是由乡镇政府根据党管干部原则,以选拔行政干部的方法,由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决定任命的。在这种传统的选任制度下,企业领导干部一经任命,不管其业绩如何,经营管理能力是否适应市场变化,只要其不违法乱纪,“官”照当。即使企业垮了,换个地方照样当领导。乡镇企业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后,多数变为股份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就从根本上抽掉了以行政手段任命乡镇企业经营者的产权基础。在新的体制与机制下,乡镇企业经营者的选任方法,必然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选择。

      2.从改制后企业现状出发对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后,乡镇企业一般可分为三类:①集体或集体控股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②集体参股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企业面广量大,一般由原乡镇企业增量扩股后组成,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举足轻重。③经营者控股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或与外资合资企业。

      对以上三类不同企业,其经营者的选任应区别对待:对第一类企业,仍应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直接考核任用。这类企业是集体或集体控股制企业,最大的股东拥有最大权力,包括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选任。但是,实行这种情况下的考核任用制与以往的行政任命制应有原则区别,即要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用人范围,实行竞争上岗,并将考核任用制与聘任制结合起来,聘期4—5年,实行目标管理,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类企业的经营者主要由股东选举产生,乡镇党委和政府经过必要的考察认同后,要尊重企业股东的意见,并注意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开展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推荐优秀经营者,供企业董事会聘任。对第三类企业经营者的选任,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原则。要引导企业资产所有者重视企业选人、用人中克服血缘、亲情、人情、关系、门第的“亲情原则”和家族管理方式,广揽天下人才,推进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演进。

      3.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选择经营者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和含糊。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适应乡镇企业改革的需要,使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借鉴国外选任企业经营者通行做法相结合,通过公开竞争、优胜劣汰,选拔任用企业经营者,保证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和谐统一。这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需要认真研究方能解决的问题。党管干部的原则,要求乡镇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干部标准选任干部(其中包括对企业经营者的考察选任),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的干部选任机制。

      在当前,乡镇领导一要克服把党管干部同党组织直接管理、任免一切干部等同起来,把党管干部与依靠群众参与管理对立起来的认识误区,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选择相结合的乡镇企业经营者选任模式。二要规范乡镇企业经营者任职资格,也就是按党的干部标准,对企业经营者的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身体素质进行考察。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党委在任用企业经营者时要从岗位的特殊性出发,不能用政治家的标准和模范人物的行为准则去强求他们成为“全人”或“完人”(当然不反对企业经营者成为政治家或模范人物),只能用生产经营成果来评价和要求。一般而言,有创造性的经营者往往在行为上、思维上表现出一些“怪异”,如果不违反法律规范,理应不受责难。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营者应该具有无私奉献、严于律己的内在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道德、思想、文化修养。三要适当缩小干部管理范围。严格地说,乡镇企业经营者并不是行政干部,尤其是那些经营者控大股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他们不应纳入党和政府用行政手段实施人事管理的“干部”范畴。笔者以为,对这些经营者,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就是按照国家法律行事,不必再实行具体的管理。四是改变管理方法。对于实行竞争上岗,按照市场原则聘任、股东选举的企业经营者,在乡镇一级,即使纳入“干部”范畴,乡镇党委和政府对其管理的方法,与集体控股企业的经营者也应有区别,在坚持相应的政治标准前提下,其余的则应“宽”与“放”。对集体控股的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办法,与对纳入编制的乡镇干部的管理也应有所区别,对他们主要是要求在国家法律框架中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和发展生产力,为此,应给予他们更大的创造性空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