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离农倾向的分析与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光 廊坊师范学院 赵炳雨 廊坊市乡镇企业局

原文出处:
乡镇企业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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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企业法》将乡镇企业定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同时还规定: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城市开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农村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从乡镇企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称为“乡镇企业”,首先要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创办者的身份应当为农民;举办地一般在乡(镇)、村地域内;具有支援农业的义务。其中第三个条件也可说是乡镇企业的法定义务。

      乡镇企业的支农形式主要有:建农,即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运输、供销服务;补农,即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带农,即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的“龙头”骨干企业。

      一、乡镇企业逐渐呈现离农倾向的成因分析

      乡镇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夹缝中成长起来的。从当初的社、队集体作坊,靠“滚雪球”式的资本积累,小厂变大厂,一厂变多厂,逐步发展壮大成为今天的乡镇企业格局。然而,随着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其自身承担的支农义务却在逐渐减弱。地处京津走廊的河北省廊坊市,乡镇企业各项发展指标位居河北省前列。据统计,自1978—1999年的20多年中,乡镇企业对农业的资金支持呈逐年递减趋势。(见表一):

      表一

      1978—1999年乡镇企业支农建农支出占当年实现总利润比例

      年份1978198219841989199319971999

      比例%

      53.89

      39.929.06

      12.55

      8.397.593.58

      通过分析,乡镇企业支农力度逐渐减弱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乡镇企业的主体力量由乡村集体企业逐渐转变为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起步于乡村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国家政策导向和企业支配者的影响而承担着较重的支农义务,乡村集体企业与“农”的关系密切,感情深厚。90年代以前,乡镇企业基本以集体企业为主,集体企业在乡镇企业中的数量、收入比例均在80%以上。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中产权不清、责权不明、机制弱化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因此,企业改制便成为80年代末期以来的主要行政推动力量。经过股份制改造、拍卖及近些年来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发展的主体力量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截至1999年底,廊坊市乡镇企业中,个体私营经济的数量占到了97.8%,从业人数占到78.8%,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均占乡镇企业总数的80%以上。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受其自身内在条件的影响,承担的支农义务很少或根本不承担支农义务。根据廊坊市乡镇企业财务年报显示,1997—1999年乡镇企业支农情况如下(见表二)。

      1997年—1999年廊坊市乡村集体企业与个体私营企业支农情况对比表

      表二

      年份1997 1998 1999

      乡村集体企业实现净利润(万元)88082105539 98419

      支农建农支出(万元)

      8975 8180 4768

      所占比例(%) 10.19 7.75 4.84

      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净利润(万元)39373411131651672

      支农建农支出(万元)7014796.5 22139

      所占比例(%) 1.78 1.17 3.39

      注:个体私营企业支农情况自1997年开始统计,以前历年未分列统计。

      2.乡镇企业创办者的身份由农民逐渐转变为非农民。乡镇企业的创始者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举办者除了经营企业外,还同时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需要两头兼顾,因此,乡镇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支农意识。随着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为做出一定贡献的乡镇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子女实施了“农转非”政策;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乡镇企业经营者也纷纷举家迁往中、小城镇居住,成为准城镇居民。同时,一大批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下岗职工和下海经商者逐渐成为乡镇企业的中坚力量,这些人不再与农业为伍,而成为职业工人或企业家,其支农观念淡化,不再更多的承担支农义务。

      3.乡镇企业的举办地由乡、村地域逐渐转变为城镇或工贸小区。乡镇企业发展初期,靠“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粗放式的外延扩张,换取了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但浪费耕地、污染环境、效益低下、经营环境差等因素,逐渐制约了乡镇企业的发展。为了改善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新建或原有乡镇企业纷纷迁往市、县开发区或已成型的工贸小区、创办者离乡甚至离土经营企业,在空间上离开了农村和农业,除上缴税收外,已经很难履行支农义务。

      4.乡镇企业在其自身发展进程中,逐渐摆脱了支农义务。首先,在产品结构调整时,减少了支农和为农业服务的项目,淘汰了效益低下、受季节影响大的“农”字型企业;另一方面,不注重创造条件,提高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等为农业服务的企业的效益并加以发展。其次,在扩大企业自身资本时,过度淡化支农观念,过多减弱支农力度。第三,随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其吸纳劳动力的数量相对减少。同时,不同类别的企业上缴的支农资金有差别。个体、私营企业上缴的支农资金过低,甚至不缴纳,因而严重挫伤了集体企业支农的积极性。最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迫使企业开源节流,努力降低成本,这往往使有限的利润中用于支农的资金首先被挪占。1989年以来,我国银根紧缩,企业靠银信部门贷款上项目的计划很难实现,只能靠自身积累,滚动发展,这也使企业不得不想方设法少缴税、不交费,不愿再承担支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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