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组织研究的新思路

——关于合作社与乡镇企业制度变迁比较研究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开文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94

原文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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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经济组织,不论是微观经济组织还是宏观经济组织,都是一种或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外在表现形式;经济组织的内核是其内在的、规定其本质的制度安排。把经济组织和制度安排看成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这一基础性的论点,对目前中国农村现实问题的研究,却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思路,一种通过制度变迁实现农民组织化的新思路。这一思路,就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出发,将合作社和乡镇企业都看成农民的经济组织,对两种微观经济组织的内在制度变迁进行相互比较和参祥,进而寻找农民组织化的有效途径。

      (一)我们提出这一思路,首先是基于对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存在问题共性的考察 今天,中国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问题已经日益显山露水,亟待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问题在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几乎同时表露出来。

      这些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市场交易效率问题以及制度环境问题,而归根到底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是制度以及制度变迁的问题。

      结构问题,在农户和农村厂商,表现为对生产物品的品种和质量缺乏把握,不能致力于提高商品的档次和质量、不能及时的更换产品种类、开发新产品。这在农户表现为生产品种雷同、品质低下;在乡镇企业表现为低水平重复建设。表面上的原因似乎在于不能以需求为导向;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农户和厂商受自身的专用性资产(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数量和质量的限制,不能掌握应有的信息,要摆脱生产的低水平需要付出较多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制约,又使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难以自发的诱致出来。这就使结构调整必然成为一种政府强制性供给的制度和制度变迁。以外力推动为先导,以农户和厂商进而进行的自发性变迁为依归,就成了农村结构调整的必然路径。这一路径的明显标志,也许就是旨在对农户进行强行结构调整的《粮食收购条例》,以及旨在使乡镇企业资本社会化的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尤其是从股份合作制向股份制的转变已经得到政府的认可。

      效率问题同样是一个长期累积的问题。效率问题集中表象化为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农户,这一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在乡镇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实际上是指生产规模小(重复建设)和生产能力低(低水平)的很多企业不能将负外部性化解掉。而市场的扩大,不仅表现为国内市场的日益统一,而且表现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的影响和压力。这就使交易成本制约日益显性化、刚性化,直接而真实的影响了交易的效率。要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将负外部性内在化,要减少农民市场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减少交易障碍,提高交易效率,进而通过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并保障农民权益,必须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夏英、牛若峰,1999; 谭秋成, 2000等)。我们认为这就是要求进一步发育合作社(尤其是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企业这两个农民的经济组织。发展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必须进行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内部的产权、治理机制等制度变迁。因为市场的发展,要求有适应市场的组织发展,也要求经济组织做不断的市场化适应和调整;而且,市场与组织的共同发展,必然要在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进行新的优选劣汰,也就必然诱发一连串的制度变迁。因此,制度变迁是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发展变化的最深层体现。

      制度环境问题,就合作社和乡镇企业来说,几乎面临着同样的环境制约。受制度累积作用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影响,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同时面临着政府干预、社区管理过多的问题。在经济转型时期,合作社和乡镇企业都在某种程度上与行政系统和社区融为一体,甚至成了他们的附庸。虽然,这种制度环境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帮助和推动了两种微观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但当制度环境从计划转向市场以至全球市场时,微观经济组织就不得不痛苦断奶,以独立的身份自主发展。如何使政府和社区尽快顺利地完成退出,摆正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的角色定位,就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市场环境问题。同时,如何使政府和社区的政策与措施减少人为偏好,减少歧视,像对待城市的国有企业和农村已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一样对待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公平地对待合作社和乡镇企业,也需要从意识形态深层进行转变与调整。还有,政府退出并非就是政府撒手不管。政府要从微观经济组织长期发展的角度着手,为微观组织制定发展战略和整体框架,要制定和完善适应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对现有的微观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进行规范和引导。但是现在,国家对合作社,既没有一个发展的整体思路,更没有关于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出台,致使合作社“异彩纷呈”却莫衷一是。对乡镇企业是否应该进行、如何进行股份制改造,也是无章可循。对此,我们同样认为,要改变政策法规的滞后性,也必须从意识形态的深层着手进行根本性转变。

      与此相关,两种微观经济组织的企业家也高度稀缺,极大的挚肘着组织的发育和成长。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既需要形成一种有效的契约,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需要一种良好的委托代理机制增强监督和激励,实现组织的决策;更需要一群素质良好的企业家积极实施创新、驾驭市场风险、实现潜在利润。而目前,合作社和乡镇企业都缺乏一种识别企业家价格的机制和途径,缺乏一种培育企业家的企业家市场,缺乏一种企业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于是,企业家的任命制、终身制、本土化,企业的家族性、裙带性、行政单位性等,都使企业在“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同时,失去了遨游市场的活力,迟钝于对潜在利润的追求,却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支付在应付官场和社会人际关系上。这就使组织失去了不少的发展机会和实现潜在利润的可能。可见,经济组织的制度环境,也深深的约束着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合作社和乡镇企业本身存在不少的共性,并且这种共性还在不断增加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合作社是一种奉行合作制的经济组织,而企业是一种以股份制为内核的组织形式。其实这种认识是一种理论上的误区。这种认识主要来自罗虚代尔原则的规定。1844年在英国罗虚代尔建立起来的公平先锋社,提出的原则后来成了国际合作联盟的主要章程和原则。这些原则就是一人一票,入社自由退社自愿,利润返还,社员入股合作社付给有限的利息,合作社出售的商品一律按市场价格进行现金交易,出售的商品要保质足量,设立教育基金,政治宗教中立等。这些被公认为体现着公平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和利润返还)、民主自由原则(也就是自愿原则)。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斯大林模式的深重影响,马克思等人不拘一格、结合实际发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的思想被歪曲,马克思评论过的罗虚代尔原则也被曲解,合作社就被认为是一种单纯追求公平、单纯劳动联合的非盈利性组织,甚至成了一种行政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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