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企改制之后

——集体产权的归属与出路

作 者:
新望 

作者简介:
新望 张家港市委党校

原文出处:
经济学消息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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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眼人可以发现,这两年理论界似乎有一种“扬温抑苏”的倾向。对旧苏南模式的诟病,最初是实证分析层面的“自身经营机制退化”(储东涛等,1997)、“民间经济活力不足”(林建生,1999),之后是价值判断层面的“官富民穷”、“政府主导”(赵伟,1999),还有人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指出苏南单一的“干部主体社会结构”不利于市场化、民主化、现代化进程(新望,1999)。

      而苏南乡镇企业内部也发生了剧烈的分化。绝大多数企业在改制中面临着“推倒重来”的巨大阵痛(万解秋,1997),这些企业大多都是由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干部举办和经营的镇(含乡及供销社)办企业,是体现和标志旧苏南模式核心特征的“地方政府公司主义”(

      LocalState Corportism)的优等生。这类企业除极少数被“抓大”“扶大”变成由市(县)领导亲自经营的类似于地方国营的“准国营企业”之外,多数企业即使勉强转制(有的已经破产,有相当一部分实际已资不抵债)之后依然处在惨淡经营之中。同时又有另一批企业如同黑马猛然间蹿了出来,这些企业与前面一类相比,所有制层次较低,有极强的“民办性”,甚至还有着浓厚的“合伙经营”或“家族经营”的色彩,而其领导人则相对固定,多由企业家强人产生,务实经营,不搞浮夸。这些企业大多属村办集体企业或挂名的村办、镇办集体企业。通过转制之后,这类企业变成了真正的“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焕发出勃勃生机。

      苏南企业的这种分化可用刘禹锡的一句诗来形容: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苏南的改制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邹宜民等,1999),是旧“苏南模式的历史终结”(新望,2000),或者说“苏南已进入无模式时代”(严士林等,1999)。然而苏南的改制大功尚未告成,还没有到总结经验的时候。历史规定着未来,苏南乡镇企业有其特殊的历史、地理、文化、社会背景,不是说改就可以改过来的。改制后的苏南企业依然面临着许多十分复杂而又特殊的问题。以原村办企业的改制为例,我们来看看集体产权的归属与出路问题。

      原村办企业的改制,根据其产权构成和村企关系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1.社区居民股份合作制。以广州天河区登峰村、扬箕村,深圳保安区(原保安县)沙井镇万丰村为代表。也有人称为社区共有制(陈登才等,1996)。其特点是集体财产量化为货币价值形态,从价值形态上将集体资产全部虚分给社区居民(包括已农转非的原社区居民)。分配时,原来的土地征用和集资款考虑另外作股。而实物形态的集体财产不动,一般由外资企业或本地企业租用。所有社区持股居民都享受集体资产的“二次分配收益”。这种社区型的股份合作制在广东较为普遍,基本上分布在城郊或毗邻市场的发达地区。

      2.企业职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大量中小型的乡镇企业都采取的是这种改制方式。将集体资产作价之后由企业职工一次性买断,任何村级组织不再持有企业的“集体股”,或者,即使有集体资产存在,但只是“租用形式”而非“入股形式”或“控股形式”。 如双良集团早在1993年就曾把享受过政策优惠(如减税、扶贫、正式组织资源等)大约3000万元算作村集体资产,每年交村里“租金”250万元, 企业则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山东、浙江等地的乡镇企业(也包括中小型的地方国有企业)大多采取这种企业型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

      3.集体控股的企业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这里的集体控股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社区集体股的控股,另一种是企业集体股的控股。如江苏永钢集团的改制。集团净资产3.43亿,2亿不转,以4%的价格租赁给新的股份公司。集团拿出1.43亿元注册成立新的江苏联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其中1亿为永钢集团“集体股”,占约70%,绝对控股,其余0.43亿元由职工(主要是中层干部、供销人员和技术骨干,占总股本25%)和经营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占总股本5%)购买入股。 改制之后集体控股的乡镇企业在苏南仍占有相当比重。

      我们认为,第3种改制虽然解决了经营者持大股的问题, 但产权整体上依然是模糊的。要不要社区集体股和要不要集体控股的问题从公社制的失败及乡镇企业改制的目的本身就可得到明确的回答。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集体经济产权“人人所有,人人没有”的非排他性使资源使用中的边际成本总是以平均数的形式由全体成员均摊,因而可能造成对资源的滥用,无人去关心公有资产的安全和增殖。同时集体财产的代理人受命于上级安排,而非所有者委托,这种非所有者的委托人(上级)当然较之应该的委托人(村民)缺少监督的激励,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监督困难,监督成本高,代理人有可能瞒上欺下,多吃多占,追求在职消费,极端情况下还会发生上下级的“串谋”行为。从而最终导致集体财产的社区干部“灰色私有”(陈剑波,1993;韩俊、 张庆忠, 1993,孔泾源,1993;谭秋成,1998)这些道理业已成为共识。

      至于企业集体股的设置不仅同样存在着上述的产权模糊问题,而且背离了股份公司的基本原则。企业作为一个法人是独立于财产所有者的,企业法人拥有自己的所有权,事实上也必然被经营者所控制,因此就削弱了对经营者的监督制约,对其他股东也是一种不公,有可能带来其利益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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