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的调研报告表明:绝大多数私营企业都是家族企业,都采取家族规则进行管理。不仅如此,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存在较严重的泛家族制管理特征。家族企业在人们的印象中是一种落后的企业制度,家族式管理也被看成是一种落伍的管理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倡导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的企业管理理论与方法,90年代以来,更是着力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谁也没有提倡要大力发展家族企业,谁也没有料到家族企业会大量再生,可是家族企业像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了。进而,人们还看到,经济成就令世人刮目的海外华人企业也大都采取家族制管理。即使在发达国家,家族企业依然大量存在,有些家族企业还发展成大型的跨国公司。这种状况引发人们对家族企业的不同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1)对家族企业持消极的评价。 现代工业和传统家庭是相互抵触的,传统的中国家庭制度下蕴育出的裙带关系对高效率的工业制度是一最大的障碍。家族式经营不能摆脱传统规范,他们要想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就必须改变“企业家族化”的状况。家族主义会妨碍企业现代化,不能考虑事业的长期发展,因为过分重视私利,不肯也不愿多花研究开发费用,在技术更新上不能有创新与突破;用人为私,排斥家族圈外的人才,没有制度,造成较高的流动率;建立在家族关系和传统行为模式上的企业结构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原则。 (2)肯定家族企业的积极意义。注重家族血亲和同乡关系, 而不注重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没有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家族式组织和企业网络是亚洲经济组织的一种特征,这种特征本身是效率中性的,即家族式组织不一定是低效率的,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比市场或科层更有效率和竞争力。家族企业不是落伍的代名词,家族成员的参与常常是创业最需要的低成本组织资源;家族成员更易建立共同利益和目标,从而更易进行合作;家族企业的性质更能保证企业领导的权威,有更强的凝聚力。作为一种企业制度的家族制,更适合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 (3)对家族企业持一分为二的评价。 大多数学者既肯定家族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的积极意义,又注意分析其消极的一面。对海外华人家族企业深有研究的雷丁(ReDDing)从纵向合作、横向合作、 控制、适应性四个方面探讨了华人家族企业组织形式的优点和缺点,认为华人家族企业既是一种高效的工具,也可能成为失败的根源。也有学者认为,大陆的家庭制度不是限制,而是大大地加速了改革和为改革做出了贡献,但是家族内外有别的伦理关系会造成企业组织内部的帮派体系和组织内耗,因此,也可能出现效率低下的状况。有的人简要概括为一句话“成也家族,败也家族”。 上述每一种见解在历史和现实中都有不胜枚举的案例予以佐证,面对家族企业组织的合理性与管理效率持不同看法的学者大都并没有深究家族企业的定义,大概是认为家族企业就是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都归家族所有。但这种认识过于笼统,有必要对家族企业的界定做进一步的分析。 美国著名企业史家学钱德勒在其名著《看得见的手》中对家族企业下的定义是:“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从钱德勒的定义看,这种家族企业并不是指由家族成员掌握全部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而是一种大部分和基本掌握上述两种权利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个定义未将家族企业的全部外延包括进来。中国学者潘必胜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注:潘必胜:《乡镇企业中的家庭经营问题》,《中国农村观察》1998 年第1期。)。他还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能掌握主要经营权;(3 )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这个定义的外延较宽,不把家族企业看成一个固定的模式。但第三种类型是否仍是家族企业就含糊不清了。台湾学者叶银华根据以前学者的研究,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与家族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的认定,于是,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1 )家族所控制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控制持股比率;(2 )家族成员或具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3 )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注:叶银华:《家族控股集团、核心企业与报酬互动之研究》,台湾《管理评论》1999年第5期。)。 这个定义比较精确,而且从股权和经营控制权的角度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一个连续分布的状况,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到拥有多数控制权再到临界控制权,都是家族企业。一旦突破了临界控制权,家族企业就蜕变为公众公司。 从上述家族企业的定义分析看,实在难以确定哪一种状态中的家族企业组织形式是不合理的和低效的。即使是最极端的类型——家族拥有全部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也难以对其作出上述判断。在给定的条件下,如特定的规模要求、产品特征、技术特性、资金需求、市场竞争态势等,只要家族企业资源能满足以下三种要求,它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管理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