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中小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两类)改革的目的旨在寻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途径。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为公有中小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启示与借鉴,同时,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发展也面临着不少困难,需要新的增长点。地方政府将本地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公有中小企业改革结合起来,是深化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正确选择和明智决策。 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概念界定和发展现状 1.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概念界定。 “民营” 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的决定》中,实际上我国企业的民营化过程早在80年代随着市场化的启动就已悄悄地进行了。从大的方面讲,这种民营化过程主要是来自上下两股力量的推动:一是来自政府改革政策和措施推动下国有企业内部实行的各种扩大自主权、承包制之类的改革,表明了政府逐步退出企业的意图。二是来自地方(基层)企业和企业家自发推动下乡镇集体企业的兴起。这一民营化过程实质上是促使企业由“官营”变动“民营”,是一个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逐步转移到非国有或非政府的经济实体手中的过程。关于民营经济的内涵,政府部门和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界定的标准和范围也不一样。综合各种观点,民营经济共同的特征就是由社会公众来经营,而不是由国家和官方来经营。民营经济的概念是:由民间人士、民间机构、民间力量经营的经济,是一种与国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是一种非国营、非官营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现阶段我国民营经济应主要包括以下经济成分: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新老集体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包括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三资企业,国有民营企业。可见,民营经济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是一个跨所有制,兼有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集合体。关于民营企业的概念,它涵盖了在政府所有权和控制权之外的所有企业,并非单指某种所有制的企业,而是泛指政府控制权范围之外的企业。 2.汕头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从广东省和全国范围看,汕头民营经济的发展走在了前面。1996年,全市民营工业企业达1.47万户,占全市工业企业总数的93.65%,实现工业产值312.6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0.97%,出口创汇11亿美元,占全市出口总值的41%。到1998年,全市民营企业达5.5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46059户,私营企业9000户,从业人员达40万人。资产超千万的86户,其中超5000万的12户,超亿元5户。可见,民营经济不仅成为汕头增长最快、 最具活力的经济成分,而且成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柱力量。但就全市来讲,民营企业绝大部分属小企业,小企业是现阶段民营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消化改革的成本,保持本地经济的不断增长等方面均具有重大作用。 民营化是深化公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 1.民营化是公有中小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就全国范围来讲,通过调整和改革来完善所有制结构,实质上是对国民经济实施民营化的过程。就汕头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中,公有经济成分及其所占经济份额已相对较低,约为三成不到。民营化更多地表现为民间发动与政府默许引导下的自发化过程。这一过程无疑助推了本地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使得大多数国有企业,尤其是公有中小企业面临着来自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各项经营指标下降很快,亏损、资不抵债、工人失业等现象变得严峻起来。这也是导致政府部门加大公有中小企业改革力度的动因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汕头公有中小企业改革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是通过允许、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促使全市整体经济中的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在结构比例上逐渐增减变化。非国有资本的增量投入,客观上导致了公有经济比重的相对下降,民营企业与公有企业同时发展,民营化以不触动公有经济基础为前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化改革的主要方式。二是90年代中期后,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组织机构的改革,通过“抓大放小”战略来实现国有资本的流动与重组,这主要是针对地方公有中小企业比重高、效益差的实际,通过对其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民营化改革,实现对全市公有经济存量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新一轮的民营化改革,一方面使公有经济比重相对下降,另一方面使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制性质发生转变。从政府推动民营化的本质来讲,宏观上是为了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微观上是减轻政府负担,解决已很严峻的下岗与再就业问题,维护一方安定等。从国外情况看,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实施国有化改革,社会主义也可以实施民营化改革,两者目的不同,但都是追求适合本国、本地区生产力发展阶段实际需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当前地方公有中小企业改革的主要问题是,在不改变国有制的前提下,很难实现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原因是在政府仍为公有中小企业所有者代表的情况下,国家或政府不介入企业经营是不可能的。如硬要实行改革,可能导致两种结局:一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因难以建立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而无法制约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控制的局面,二是两权或政企难以分开,传统的政企不分体制仍以新的形式或面貌在已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复辟”。可见,在新一轮改革中,如仍按传统的“国有产权不能触动”的思路进行,公有中小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是不可能实现的,否则只能是政府接受国企内部人控制或放弃对国企经营人的监督、约束的现实。说到底,深化公有中小企业改革必然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而且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十五大后国有企业进入产权制度改革阶段,主要的改革对象是数量众多的公有中小企业。结合本地实际,以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的指导,对处于竞争行业的公有中小企业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革提上了日程,民营经济的发展恰是公有小企业改革的有效借鉴形式和方向,是公有中小企业改革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