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汉(1963—),男,云南昆明人,云南师范大学政治经济系讲师,主要从事经济理论研究。云南师范大学政治经济系,云南·昆明 650092 李雪梅(1970—),女,云南昆明人,云南师范大学政治经济系讲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主要从事会计、统计方面的教学和实践工作。云南师范大学政治经济系,云南·昆明 650092

原文出处:
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本文从我国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即传统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以及改革的实现形式。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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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很快,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乡镇企业现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对发展乡镇企业的重要意义,正如江泽民同志1998年4 月在考察江苏乡镇企业时说的:“乡镇企业是我国亿万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党领导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一项伟大成就,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搞现代化,发展乡镇企业是一项重大战略,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方针。实践证明,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小康的必由之路,也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新的条件下乡镇企业的发展却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与挑战,如经济效益下降,发展速度迅速回落等状况。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说,是乡镇企业在许多方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因此,乡镇企业要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继续发挥战略作用,除了依靠国家在宏观经济政策的一定扶持和外部经济环境逐步改善之外,更多则要依赖乡镇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内部的改革与创新,其中产权制度改革是乡镇企业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和基础。党的十五大后,人们的思想进一步得以解放,扫除了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尤其是“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以及对“股份合作制”的肯定,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前提,由此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再次掀起一轮高潮。1997年以来,全国各地实行了大规模的多种形式产权制度改革。本文试图结合改革的实际谈谈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些问题的认识。

      一、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以所有权为基础,以产权主体明晰化、产权关系规范化、产权流转市场化为特征的企业财产制度。农村实行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产权关系明显改善。但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讲,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不规范,乡村行政组织和集体企业的关系还未理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并未形成。传统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结构单一,只靠集体一家投资。 我国大多数乡镇集体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萌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其产权形式是乡办乡有、村办村有的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一的产权结构,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一方面压抑了农民投资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使乡镇企业走上了高负债经营的道路。在传统模式下,乡村集体成了发展乡镇企业的唯一投资主体。由于集体资本积累的有限性,远远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只能向银行或其他民间机构筹款,由此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导致企业负债率高,经济效益下降。

      2、产权主体缺位或虚置。 产权主体缺位即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到位,或者有名无实,其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力得不到实现。乡镇集体企业是在农民集体资金创办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归属所在社区的农民。实际情况是农民既没有决策权又无监督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乡镇集体企业处于“人人有份,人人无份”的虚置状态,产权关系出现错位:乡村农民集体具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无决策权和收益权,乡村行政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与产权权能相联系的利益风险承担者,不是控制者和经营者,实际上是乡村农民集体。这种错位的产权关系导致权利与义务分离,收益和风险分离,这是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原则是相违背的。乡村集体农民对企业因没有产权意义上的监督权和收益权,利益机制丧失,参与意识淡薄,企业内部动力不足。企业经营者由于缺乏约束机制制约导致负盈不负亏,资产流失严重。

      3、政企不分,企业内部经营机制退化。 乡村行政组织即是企业的行政领导,又是集体资产代表,还直接参与企业投资与经营决策,乃至日常的经营管理,政社合一,三种职能集于一身,控制着企业投资决策,收益分配,人事任免和资产处置等。多种职能就有多种目标,往往是经营权服从所有权,所有权服从行政权,企业很难做到追求利润最大化。政企不分和过多行政干预,导致经营者行为短期化、机构臃肿和效率低下。

      4、产权封闭。因以乡村为单位进行要素组合, 不是在全社会配置资源。产权相对凝固,很难流动。

      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产权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构筑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改革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使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

      第一、要明晰产权主体,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明晰产权关系要弄清谁是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乡镇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是谁?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乡村“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在这前提之下,本着“谁投入、谁所有、谁创造、谁收益”的原则,平等协商,逐一界定。具体操作时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集体资产形成的来源,首先应把存量资产分为投入和积累两部分。投入包括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这部分从总体上讲应当归乡村集体所有。积累部分的界定,按照劳动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均有贡献的原则而界定。劳动是形成积累的源泉,资金等生产要素是形成积累的条件。因此,对这部分资产的产权界定应按劳动和资金等方面分配。应当指出,积累部分量化给职工个人时,要防止平均分配,而要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技术管理骨干和一般职工的差距。通过集体资产界定量化到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名下,并依法享有所有权派生的其他一系列权利,如选择经营者的权利、重大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监督权等,这样真正做到盈亏与共、风险共担。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的采取集体资产的具体实现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解决产权单一、封闭和凝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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