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贫困地区乡镇企业虽然得到了超常规的发展,但距实现“二次创业”战略要求还相差甚远,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和困难。这些障碍和困难已经制约或将直接威胁着贫困地区经济进一步发展。 (一)发展资金严重紧缺 由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相对落后,人均收入不高,财政经费紧张,这就使得政府的有限财政资金往往难以顾及到乡镇企业的投资需求,或政府虽然对乡镇企业有投资甚至逐年增加,但与乡镇企业发展的投资需求相差较远。同时,由于对民间资金的动员和筹集不力,加之乡镇企业本身的积累能力差,难以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了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资金日趋紧张。而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产品生产的投资起点不断增高。于是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不足与投资和扩大再生产起点增高的矛盾导致了资金缺口愈来愈大,最终使一些销路好的产品、有市场的乡镇企业因受流动资金和原材料的影响,不得不压缩生产,开工不足,甚至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二)技术水平偏低 科技水平偏低是贫困地区乡镇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是科技人才普遍匮乏。由于贫困地区乡镇企业地处基层、生活环境差、条件艰苦、收入很低,再加上科研资金、设备、信息和仪器短缺,使得科技人才下基层、进乡镇企业很难。就是进入乡镇企业的科技人才,或乡镇企业自己培养的科技人才也因上述因素而不稳定,跳槽和外流现象十分严重。同是,对初级人才的开发、培养和利用也很不充分。其次是机器设备陈旧,生产技术落后。据统计,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目前所使用的机器设备中,有50%以上的是国有企业淘汰的,有30%是自己制造的,只有不足10%的机器设备是先进的。再次是产品质量档次低。由于缺乏中、高级科技人员,加之设备陈旧,技术落后,造成产品质量不高,产品档次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 (三)粗放式经营 由于受资金和技术的制约,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绝大部分采取了粗放式的经营方式。首先是以高投入、高消耗、高产出和低效益的“三高一低”为特征。许多乡镇企业的建成,本身就是以资源优势为基础的,它们不惜投入大量的原材料和廉价的劳动力,从事着工艺简单、操作方便的高消耗生产,虽然产品数量也很可观,但由于成本高、售价低而导致效益差。其次是加工层次低,初级产品多。众多的乡镇企业主要依靠当地的资源优势,只是对当地出产的原材料进行初加工或粗加工,其产品的原材料含量高,附加值少。这种粗放式经营带来的严重的后果:一是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二是长期的低效益经营,使乡镇企业低积累甚至负债经营,既无力进行技术改造,也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始终处在劣势的恶性循环中。三是助长了国有企业和外地乡镇企业的优势,使自身与国有企业和外地乡镇企业的差距越拉越大。这种局势如不迅速改变,对于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的前途而言无异于势如累卵。 (四)管理不善 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的管理水平低下,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首先,经营管理面临着“三级跳”的严峻考验。企业的经营管理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由低级水平的“管物”发展到中级水平的“管人”再发展到高级水平的“管资本”。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贫困地区的乡镇企业,绝大部分处在“管物”的低级经营管理水平上。而国有企业和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通过改革企业制度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已达到或接近达到了“管资本”的高级阶段。很显然,贫困地区的乡镇企业必须在经营管理上加大改革力度,实现“三级跳”,达到“管资本”的高级水平。其次,财务管理混乱。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贫困地区大多数乡镇企业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下,财会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不严格,会计核算不科学。许多乡镇企业的收款、出纳、会计由一人承担,钱帐不分管,更没有复核制度;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使用不当,随意增设、简化科目和核算环节;成本核算不科学,采购无验收,消耗无记帐,搞弹性成本,甚至该列入成本的不列入,不该列入成本的乱摊乱占成本,人为地调整成本;内部监督机构不健全,或者是虽有而形同虚设,根本未能发挥监督作用。最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不完善,激励机制空缺。不少乡镇企业用人机制异化,诸如领导上的“家长制”,职工构成的“家族制”等现象日益严重;机构重叠,管理人员激增,分配上步国有企业原“三铁”的后尘,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工资能增不能减。同时,企业招收职工双方建立的劳资关系缺乏法律依据,管理具有松懈性和随意性,大部分职工没有与乡镇企业签订书面合同,职工和乡镇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五)企业制度陈旧 在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企业制度问题将成为困扰贫困地区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核心问题。从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在所有权上的表现看,可将现有的乡镇企业分成以下四类:即乡(镇)政府办的企业、村委会(街道)办的企业、合作企业及个体企业。在以上四种类型的乡镇企业中,就乡(镇)政府投资兴办的企业而言,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的原因长期以来存在以下弊端:一是“软预算约束”。乡(镇)政府作为投资者,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经营者,他们事实上谁都不承担投资风险和企业亏损的责任。对于乡(镇)政府而言,如果企业盈利,则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果企业亏损,则在乡(镇)政府与银行之间遗留下一笔事实上无法了结的债务关系,而对于厂长、经理而言,如果企业盈利,则他们获取奖金、福利;如果企业亏损,他们会寻找种种原因推御责任,最终一走了之。二是所有者缺位。乡(镇)政府投资兴办企业,它的所有者自然是国家。但是,国家并没有授权某一部门来行使它的所有权。因此,所有者事实上处在空缺状态。三是政企不分。乡(镇)政府出于缩短发展差距、增加乡镇财政的需要,他们对自己投资兴办的企业是不可能不干涉的,而过多的行政干预,轻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重者形成严重官僚主义,甚至滋生腐败现象。四是内部人控制。我们把企业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上,经营者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称为内部人控制。有些经营者借种种变通政策的理由,肆意挥霍企业资产;有些经营者钻财务管理不严的空子,贪污挪用公款;有的经营者先搞垮企业,然后再以十分低下的基数来承包企业,造成资产流失。诸如此类,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