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功的风险投资倾向于规避风险 风险投资是以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资本的中小型高技术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一种投资方式。高技术产业是一种全新的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对其投资具有巨大的风险。一般而言,高技术产业投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风险:高技术产业存在由于技术失败而造成的风险。(2 )市场风险:市场是否认可及何时认可这种技术创新产品存在不确定因素。(3 )财务风险:对于一个新项目,投资预算通常很难完全确定,而且投资能否收回也是一个未知数。(4)政策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倾向性。 依西方国家统计,在风险投资支持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有20%能够成功地发行股票上市,为风险投资带来巨大收益;有40%被其它公司兼并;20%失败了;剩下的20%虽活下来却未能达到投资者的期望目标。 从字面上理解,风险投资就是对风险大的项目的投资。然而,敢冒风险却不是成功的风险投资家的突出表现,恰恰相反,它们是投资领域中最倾向于规避风险的一个群体,他们是以极高的标准和要求选择投资项目和风险企业的关键人才。他们不仅对高技术产业化过程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总体评估,还要对各种风险导致失败的可能性准备必要的对策,对开始投资、加大投资和撤出投资的时机都要进行预先的估量,以尽可能缩小风险概率。 在美国, 一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一年能收到1000多份企划案,但经过严格评估过滤,只有5—6家创业公司能得到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成功率只有0.5%, 即使经过严格筛选确定了投资对象,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发现风险企业发展状况不佳,风险投资公司也会果断停止向其追加投资。 我国从1986年起开始创立风险投资公司,但依靠风险资本发展起来的中小高技术公司还属于凤毛麟角。1997年开始,外国风险投资公司开始涉足我国高技术企业,主要是国内软件业、网络界的极少数“精英”公司,如亚信集团、四通利方公司、金碟公司得到了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但较之我国数以万计的民营科技企业,所吸引风险投资与广大民营科技企业所急需的巨大资金缺口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这里虽然有我国风险投资的有关法规还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出口还未建立,造成风险投资只有进口没有出口;但与我国大多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科技含量低、创新能力不强及缺少现代化大生产所需要的管理人才、科学管理体制有关。从最近几年看,一些国际风险投资公司在我国进行了投资项目的接触工作,从结果看,除了前面所提的对少数软件企业投资外,国内显然还缺少对风险资本有吸引力的规范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要吸引风险资本,民营科技企业急待规范 纵观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许多高新技术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数量也急剧上升。据资料统计,到1997年底,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有6.5万家,全年总收入55.56亿元,过亿元的企业达874家,而技术成果70%源于自主开发,少数佼佼者脱颖而出, 如联想、北大方正、地奥、华为公司等。但大多数仍存在着如产权关系不清、管理手段方法落后、创新能力不强等不规范之处。这样,那些有心到中国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望而却步,影响了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作为吸引风险投资主体的应有作用,具体分析,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在吸引风险投资主体有如下不足: 第一,企业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及企业制度创新滞后。 1、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决定了企业产权结构必须明晰。 但由于历史原因,国内大部分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产权不清的情况下开始创业的。如民营科技企业兴起时,几乎所有民营科技企业都想办法戴国有、集体的“红帽子”;或是合伙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模糊和不规范,许多民营科技企业是科研人员合伙办的,往往忽视了产权关系的重要性,为日后的利益分配留下隐患;还有就是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和经营者靠自己发明创造和科学高效的管理,使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要高于企业的有形资产价值,使资产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增长,但此时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仍全归所有者(如主办单位、合伙人),而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管理者却无股份,也属于一种产权关系的不合理;再有就是虽已意识到产权关系的重要性,但涉及到产权的划分和所占比例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确定产权,合伙人也不清楚,这一系列产权划分不规范为日后发展留下了隐患,使企业的技术创新受阻。 2、民营科技企业制度创新落后。据统计,上海民营科技企业中, 实行股份制的只占总数的1.7%,有限责任公司为15.7%, 股份合作制企业为7.6%。企业制度建设和组织再造的滞后, 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多困扰。 3、风险投资注入民营科技企业, 要求民营企业具有明晰产权的界定。对于产权不清、企业制度创新滞后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其申请风险投资时就会被风险投资基金项目搜寻机构剔出受理者名单之外,风险投资公司对投资对象的股权结构、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很高的要求,很难想象,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的创业资本,能够把资金投向连产权都不明晰的企业。 第二,企业管理方式较为粗放,不适应企业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