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0)05—0038—03 一、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 关于民营经济的概念和内涵问题,目前理论研究和实际部门的同志仍在广泛争论和探讨。我们认为,民营经济是与官营经济或国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更简明地说,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我们提出这样的“民营经济”概念,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这个概念符合语言学的一般规则。我国语言学对概念定义和内涵把握有严格要求,比较注意从对应关系来把握一个名词的概念及内涵。从名词上看,民营的对应是官营或国营。据目前所知,在我国,“民营”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十年代初,即1931年王春圃在其所著《经济救国论》一书中首次使用。王把由国民党政府经营的企业称为“官营”,把由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同样道理,民营经济的对应就是官营经济或国营经济,“民营经济”概念就应当是非国营经济。进而言之,只有国有经济中存在国营部分和非国营部分,非国有经济都是实行非国营的,把所有制关系一并考虑进去,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 第二,这个概念符合社会经济运动的实际。历史地看,民营经济与官营经济是一对孪生兄弟。官营经济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拥有和直接经营的经济形式,民营经济则是由民间经营的经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化,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相应变化。官营经济就是国营经济,是由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直接形式。民营经济就是非国营经济。事实上,在我国从社会主义制度确立至今的四十多年社会主义经济实际中,自始至终存在着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两种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前,虽然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将国有企业实行完全的国有国营,但是,集体企业并不是国营的,还存着劳动者个体企业,都是民营的。在改革开放后,个体经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不断成长壮大,以乡镇企业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突飞猛进,国有企业也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大批国有企业不再坚持国有国营,而实行国有民营。民营经济形式不断增加了,地位也提高了。只有把非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归属于民营经济,这样才能在概念的内涵上达到完整性,也才符合社会经济运动实际。 第三,这个概念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是对原有体制的一场革命。原有经济体制的突出特征和要害就在于两点:一个是在所有制上追求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另一个是在经营方式上追求国家直接经营。从这个角度说,改革的突出任务就是要改变全民所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实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缩小国有国营的经营范围,实行国有国营、集体经营、个体私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这个“民营经济”概念则鲜明地标示了改革全民所有制和改革国有国营这两大改革主题。提出这个概念有利于积极推进经济改革。 二、“民营经济”概念的提出是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产物 回过头来看,民营经济概念确实是伴随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尤其是随着人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的深化而提出的,在把握民营经济概念的准确内涵时必须注意这一点。在改革开放前,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国有国营形式,集体所有制企业也被当成二国营,急于向国有国营过渡。民营经济的一些具体形式被当作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当作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时常受到限制和排挤、取缔。因此,那时民营经济缺乏发展的土壤,其概念也不可能被提出来。只有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立,人们在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中重新审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运行绩效时,传统的根深蒂固的思想禁区和理论禁区被一个一个地打破了,“民营经济”提法才应运而生。归结起来,“民营经济”概念是依照以下逻辑主线而提出的。 1.党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二权”分离理论。1984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后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决定》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集中表现为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所以,“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缺乏活力的状态,《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扩大企业自主权,“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要让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任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国有国营”的误区,明确地昭示了国有企业可以国营,也可以非国营(民营)。国有企业由此突破了国有国营的单一模式,出现国有国营和国有民营两种经营方式。 2.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初级阶段将要经历至少上百年时间,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制定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积极鼓励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更快发展。这就首次在党的文件中全面认识了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长期性及其客观依据,认识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格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城乡合作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