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8301(2000)02—0036—(04) 产权问题是当前企业制度改革中的热门话题,也是乡镇集体企业“二次创业”的核心问题。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认为,乡镇集体企业亏损的原因在于它的产权“模糊”,具有类似国有企业的“二国营”特征;相应的办法是“清晰”产权,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实现集体资产的“人格化”。实际上,任何一种产权安排都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都是与特定的体制和市场环境相适应的;任何一种产权分配方案都是清晰的,都是对特定经济环境的惯常反应。世易时移,环境亦异,原有的产权安排势必要进行调整,并且这种调整既要进行“变异”,又要保留“遗传”。不加分析地滥讲“明晰”产权,既会引起思想混乱,也会导致一“股”了之的简单做法。因而,乡镇集体企业的问题在于原有的产权安排已经“过时”,要在新的条件下寻找乡村集体所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 一、企业产权安排的对比分析 产权安排是企业制度的基础,对企业经营效率的高低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这是因为,产权(property rights)所包含的一组权利, 诸如所有权(owner—ship)、使用权(包括控制决策权与管理权)、 收益权(也称剩余索取权)、处分权(又叫转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离和重新组合,从而使得企业有了不同的产权安排,并对企业的经营效率带来基础性的影响。从企业制度的发展演变来看,产权安排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所有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在古典企业(个人业主制与合伙制)中,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集合在一起,统归所有者,控制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非常对称,责、权、利高度统一,基本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而在现代企业(公司制)中,在实现规模化生产与专业化管理的同时,出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以及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利益的差别及个人效用函数的离异,导致了现代企业中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偷懒”、“搭便车”、“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为了实现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有效监督,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以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为基本构造的组织体制,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被分配给不同的经济主体;在企业外部则培育起发达的人力资本市场,特别是经理市场,依靠市场力量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评判。 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带有先天的乡有乡营特征。在乡镇企业的首次创业阶段,实质上的四权合一的产权结构,适应了两种体制并存、市场发育呈混沌状态的体制环境以及消费档次低落、基本呈卖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使得乡镇企业表现出较高的效率。鉴于乡镇企业终究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也要奔向集中规模生产和专业化管理,从80年代中期以后,乡镇企业进行了承包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改造,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形式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但这种委托——代理模式与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委托——代理模式有很大不同,新瓶中还留有旧酒,乡镇企业原有复杂的产权关系以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图示如下:
图1:乡镇集体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产权安排 从上图可以看出,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别具一格的双层委托——代理模式,即首先由集体资产的法定所有者(社区农民集体)与所有者代表(社区政府)之间形成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然后社区政府作为实际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形成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产权的不规则分布,产权构成的四个方面在社区农民集体、社区政府、经营者、职工之间进行了不规则的分配;所有者代表获得了支配性权利,法定所有者的权利仅具有理论意义;在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之间,同一权利在被分割后进行了交叉分配。 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安排的内在缺陷 乡镇企业原有产权安排是在初步引入市场因素的计划体制环境下形成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后过渡期,原来的产权分配格局越来越不适应环境要求,并表现出一系列的“局限性”,如下: 第一,所有权干扰经营权。在乡村集体企业中,乡镇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具有关心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同时,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组织,负有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治责任。在财政预算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社区政府往往会把社区发展目标纳入到企业的总体目标中去,并通过任命或操纵经营者干预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加以实现。这种政企交混状况使乡镇企业成为社区政府的附属物,尽管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乡镇企业并没有取得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所有权的侵蚀下,经营权变得残缺不全。 第二,经营权侵犯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乡镇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社区农民集体,乡镇政府不过是所有者代表,然而由于“谈判地位”的差异,社区政府反客为主,拥有实际的所有者权益,却不负相应的所有者责任,造成对经营者监督中的“扯皮”危机;经营者乘隙而入,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对所有者资产进行“内部人控制”,甚至可能会与乡镇政府官员合谋侵吞集体资产。乡镇政府为了换得企业对当地事业的支持,会对经营者的上述行为采取容忍、默认的态度。实际上,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者往往由社区领导人兼任,或与乡村领导干部有紧密的血缘地缘或业缘关系,这就使得经营权侵犯所有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经营权侵犯所有权可能表现为资产评估中的化公为私,也可能表现为对集体资产的挥霍滥用、不负责任;如追求豪华办公条件、利用集体资金建立个人关系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