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仍在于理顺政企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立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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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论: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缺陷、改制模式及评价原则

      自1995年以来,江苏乡镇企业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增幅下降较多(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办公室,1998),这其中既有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格局等变化的外部原因,但最根本的内部原因是乡镇集体企业自身的产权制度缺陷越来越趋于明显,对此最令人信服的证据是横向比较的结果——近几年来以集体经济为主的江苏省乡镇企业的增势明显弱于以个体私营为主的浙江省乡镇企业(张义等,1998)。

      可以说,乡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问题上有着基本的类同性,即都存在着政府对企业的产权介入这一根本症结,这一症结所产生的主要产权缺陷是:所有权虚置问题、政企不分问题(汪立鑫,1997;王胜邦,1998)。因此要使当前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真正解决问题,根本仍在于理顺政企关系,即关键是改变继续由社区政府来行使乡镇企业所有权职能的现状,也即如何通过适当途径使政府退出对企业所有权的控制。

      因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两大类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是原乡镇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权不从企业中退出,但将其产权性质由集体股权变换为无剩余索取权的集体债权或优先股权,同时引入非政府的股权投资,相应地企业所有者职能由非政府股东行使;二是集体产权基本从原乡镇集体企业中退出,即将企业中的集体股权转让给非政府的法人或私人,相应地企业所有者职能同样由非政府股东行使,而这又可进一步分为无偿均分、非定向公开售让、定向集中售让三种。目前实践中正在进行的我国乡企改制活动基本上都可归属到上述类型。本文下面将分别讨论这些改革模式,对这些模式的讨论笔者将主要依据三个基本原则:

      (1 )改制后的企业能否真正消除原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缺陷,即所有权虚置与政企不分问题,这是乡企改制的根本目的之所在,也是判定改制是否有效的最重要标准。

      (2 )改制后的企业在其股权构成中能否避免因股权过于分散而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缺位的问题。对于一个刚刚从“所有权虚置”状态中摆脱出来的企业来说,建立有效的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一机制的建立是与公司成立一开始的股权相对集中分不开的。而如果改制企业一开始的股权即高度分散化并形成控股者缺位,由此则会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即所有者难以有效监督约束经营者,全体所有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

      (3 )在改制过程中能否有效避免集体资产流失问题以及在集体产权配售过程中能否有效避免资源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以上三个原则中前两个原则涉及的是改制的效率问题,第三个原则涉及的是改制中的公平问题。

      二、政府退出企业的形式之一:集体股权变换为集体债权(或集体优先股权)

      集体股权变为集体债权(或集体优先股权)的操作要点有:(1 )对作为改制对象的乡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确定集体产权的规模; (2)将企业中的集体产权变为集体债权或集体优先股权,即作为集体产权所有者代表的乡镇政府将定期获取固定利息或固定股息,而不再享有剩余索取权,也不再行使企业所有者职能;(3 )按照合理资产负债率的要求为改制企业引入一定数量的非集体的股权投资,同时也是为企业塑造新的非政府的控股股东。

      要实施上述改革方案,就必须要对原乡镇集体企业引入相当数量的非集体的股权投资(私人或法人投资),以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合理水平(如50%左右),否则,企业资产中集体债权比例过大,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汪立鑫,1998)。因此,笔者认为这一改革思路将面临三个问题:

      首先,如果改制对象是一个大规模乡镇企业,则如何才能吸引足够多的非集体的股权投资?如果集资对象主要限定在社区内的成员甚至企业内成员,那么将很可能超出其承受能力,如果集资对象可扩大至社区范围之外,则要取决于企业的吸引力以及外界对企业的了解程度。

      其次,既然集体股权变为集体债权的前提条件是要引入非集体的股权投资使企业资产负债率下降到合理水平(设50%左右),那么就意味着实施这种改革的企业其总资产规模均要扩大(几乎扩大一倍),但是,企业是否都有必要或都能在资产规模上扩张呢?

      最后,如果改制对象是一个大规模乡镇企业,其所需的非集体股权投资量很大,且主要靠向社会公开招股来实现,那么有可能导致企业股权高度分散化和控股者缺位,由此则会产生前述的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

      因此集体股权变为集体债权的改革思路主要适用于一些效益佳与发展前景看好、且规模不太大的乡镇企业。可见这种改革思路在目前的乡镇集体企业中的适用面较窄,实际的乡企改制经验也近似地验证了这一点,如前两年曾在苏南乡镇企业中推行的“增资扩股”型股份化改制方案就类似这种改革思路(该方案简单来说就是集体企业原有资产作为“集体股”由企业原隶属的社区政府代表持有,另向员工或面向社会集资作为个人股加入企业资本中,当然增量扩投的份额要相当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转换机制的效果),这一方案自推行以来难度就颇大,近年来已不断“收缩”,用得越来越少了(秦晖,1998)。不过和“增资扩股”型方案相比,我们所提出的集体股权变为集体债权的思路在解决政企不分、转换机制上应该更彻底一些,因而具有更大的推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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